600745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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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私募子违规的处罚案例:
1. 盛世股权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葆进、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2. 恒兆源投资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3. 四川昊宸违规案: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鑫、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2万元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注意,这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案例信息应以证监会的官方信息为准。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还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217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301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9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43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1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6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2101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71013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3136860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4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孙某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276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文号沪〔2022〕4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当事人:孙某桐,男,198X年5月出生,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ST鹏起)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07.14【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徐春泉彭保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2021〕4号当事人:徐春泉,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彭保丽,女,1965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春泉、彭保丽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春泉、彭保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

60074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60074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2019年度闻泰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闻泰科技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2019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核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国联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2号),核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无锡国联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联集成电路”)发行121,555,915股股份、向珠海融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林”)发行92,420,040股股份、向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省城投”)发行41,126,418股股份、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发行35,858,995股股份、向西藏风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风格”)发行28,363,047股股份、向西藏富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富恒”)发行28,363,047股股份、向上海鹏欣智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欣智澎”)发行25,526,742股股份、向德信盛弘(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信盛弘”)发行16,815,235股股份、向上海矽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矽胤”)发行10,129,659股股份、向深圳市智泽兆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泽兆纬”)发行3,241,49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00,000万元。

300034钢研高纳: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2020-11-16

300034钢研高纳: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2020-11-16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公告编号:2020-073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3日。

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说明(中英文版)In the past three years, our company has faced disciplinary actions and regulatory measures imposed by securities regulators and exchanges.In light of these events, we would like to provide an explanation and update on the measures we have taken to address the issues at hand.近三年内,我公司面临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处罚及监管措施。

针对这些事件,我们愿就此作出说明,并更新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First and foremost,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we take these regulatory actions very seriously.We have established a comprehensive compliance program that is designed to ensure our ongoing compliance with all relevant securities laws and regulations.This program includ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robust internal controls, enhanced training for our employees, and the appointment of a dedicated compliance officer who is responsible for monitoring and enforcing our compliance policies.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高度重视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2024年7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2024年7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2024年7月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8.09
•【文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8.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8号
关于2024年7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我所对违反交易所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2024年7月情况如下:
处理自成交超限行为3起,频繁报撤单超限行为9起,大额报撤单超限行为2起,共涉及客户16名。

对11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措施,对5家会员采取电话提示措施。

处理违反交易限额行为19起,对涉及的41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措施。

处理客户套保持仓超过其相应资产配比要求的行为3起,对涉及的3名客户采取谈话提醒、限制开仓、限期调整、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

查处1起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案件,对涉案4名客户采取警告、股指期货限制开仓7个月、没收违规所得16,050,665.87元的纪
律处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特此公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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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闻泰科技公告编号:2020-110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11月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关于对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吴年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2016年11月21日下发《关于对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吴年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93号),指明“公司关于签订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年有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的
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年有予以监管关注”。

(二)《关于对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97号)
2019年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关于对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97号),指明“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上述关联借款合同时,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年有(任期:1998年3月20日-2017年3月1日)、董事会秘书周斌(2017年3月2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时英(2007年5月31日-2017年3月1日)、财务总监曾海成(2017年3月2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年有和周斌、财务总监李时英和曾海成予以监管关注”。

(三)《关于对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6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了《关于对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62号),指出“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内部决策程序,亦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事项不审慎,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重组预案和草案,屡次拖延回复问询函,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和知情权。

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
条、第2.7条、第12.5条,《停复牌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学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理应审慎决策公司股票停牌事项、积极推进并促使公司及时披露相关重组交易文件。

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理应按照规定办理重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公司股票停复牌事宜,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二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学政、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斌予以通报批评”。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停复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关联交易制度及业务流程,着重从关联交易的审核、披露等方面加强培训与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公司表示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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