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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最新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0〕216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1.创新学分。

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型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训练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等科技竞赛,均可根据竞赛(训练)取得的成绩或训练过程的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其中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它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2.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3.素质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素质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4.技能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能学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予以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

成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责确定。

3.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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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政办〔2016〕93号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调整继续教育
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因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主任:徐铁峰
副主任:马敬峰
委员:
徐铁峰分管副校长
乐传永校长办公室
徐军伟发展规划处
刘昱国际合作处
李学兰教务处
李国平研究生院
汪鹏君地方服务与合作处
马敬峰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卢美芬人事处
—1—
周青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高森生计划财务处
王钱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过国忠保卫处
胡宝华后勤管理处
王存宽继续教育学院
陈建平国际交流学院
刘柏嵩图书馆与信息中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与培训处,马敬峰兼任办公室主任。

上述人员如有岗位变动,由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另将聘请校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为顾问。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继续教育的发展方针、规划及重要政策。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6日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印发—2—。

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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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阳明政〔2009〕11号阳明学院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细则为了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和“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的教育理念,通过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根据《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非学业因素评价是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

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二、评价指标(一)政治表现;(二)文明守纪;(三)学习态度;(四)社会工作;(五)实践公益;- 1 -(六)团队精神;(七)科研创新;(八)文体特长;(九)技能素质;(十)特殊经历。

三、指标评价等级设定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指标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四、评价时间及程序1.阳明学院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一学年两次,一般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对第一学期的评价,每年短学期进行对学年的评价。

2.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带班辅导员总评3个程序。

3.各班应建立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评议小组。

班级评议小组由兼职辅导员、班委和2-3个普通同学(普通同学由班级选举产生)组成,兼职辅导员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其主要工作是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

4.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带班辅导员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 2 -不合格。

5.带班辅导员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把评价结果告知班级学生,并负责把相应材料上交学工办。

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文件

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文件

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文件院发[2013]35号国际交流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第一条任课教师应在上课之前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或实验大纲认真备课,根据教务处或学院规定的模板完成课程教学日历(Course Outline)的制定工作,在当学期第一周交教务办,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第二条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前一天,到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下载本课程的《学生课堂学习情况记录表》,用于记录学生的平时学习情况。

第三条教师上课要根据教学日历(Course Outline)上的教学进度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不得随意背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教师发现原定教学大纲有不当,可以对教学大纲提出修订意见,经相关教学部讨论,教学部执行主任批准,并向教务办备案后生效。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安排,按时、按地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不在两节课之间连续上课。

不得无故缺课、擅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第五条教师因病、因事、出差等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应提前一天(突发事项例外)填写调(停)课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病历、会议通知等),报教学秘书并由教学副院长(或分管留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同意。

审核同意后,任课教师负责将调整结果告班级学生。

第六条教师上课时,教学语言要健康、规范,仪容着装及行为举止须整洁、大方、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穿着奇装异服,严禁穿拖鞋、背心、吊带衫,严禁使用手机,严禁抽烟。

问问第七条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将学生的到课率、课堂表现等纳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结课考核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总评构成及其比例均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课教师自行安排平时、期中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定。

期中考核一般安排在第9周。

学院安排的结课考核应在该课程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不得提前。

第十条教师应按教务处要求以及“同一课程统一试卷”的原则出好结课考核试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A、B、C 卷分别装袋密封后交教务办,不得向他人泄露试题。

本科生党员发展对象考核办法

本科生党员发展对象考核办法

宁波大学建工学院文件建工本科生党员发展对象考核办法为了积极推动实施“党员质量工程”,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扎扎实实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减少党员发展数量,提高党员发展的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党员发展对象的必备条件确定为拟发展党员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者,不得列入党员发展对象。

1.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满一年,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考察合格结业;2.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且积点分为正;3. 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中无不及格等级并且有四项“优秀”或者“有”;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纪行为;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二、党员发展对象的考核要件入党考核要件赋分记实,各党支部按考核分数进行排序,根据分配名额按1:1.5优先推荐,考核要件具体如下:1.上一学期积点分在同专业年级排名前30%—40%记为1分;上一学期积点分在同专业年级排名前20%—30%记为2分;上一学期积点分在同专业年级排名前20%记为3分;2.非学业因素考核中,有4项为“优”或“有”记为1分;有5项及以上为“优”或“有”记为2分;有6项及以上为“优”或“有”记为3分;3.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被评为优秀学员记为1分;4.积极参加学院党委、党支部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积极记为1分;5.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出具献血证)记为1分;6.担任党校培训班班长、小组组长,积极参与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记为1分;7.有体育、文艺特长,成绩突出,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者记为1分;8.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且因此获得创新学分认证0.5分及以上者记为1分,2分及以上者记为2分,4分及以上者记为3分;9.群众基础考察,若学院分配名额为3人,班级推选投票第一名记为3分;第二名记为2分;第三名记为1分,第四名及以后为0分。

(若学院分配名额为4人,第一名为4分,第二名为3分,以此类推,第五名及以后为0分)其他分配名额以此类推。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宁大政办〔2011〕38号关于调整宁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第13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宁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任:聂秋华副主任:郑孟状冯志敏徐铁峰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敬峰王让定王爱琦卢植丛湖平乐传永冯志敏严小军严建雯邱妘汪浩瀚沈其君张炳生张真柱陆开宏陈正良陈君静陈忠仁陈建康郑孟状郑荣跃郑彭军钟昌标聂秋华原献学徐铁峰诸跃进喻辉秘书:林麒姜文达陈延以上人员任期至2013年1月。

附件:宁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宁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议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计划;2.审议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3.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4.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5.审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违反规定授予学位作出撤销决定;6.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27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任委员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校长助理)担任。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别挂靠教务处、研究生院(筹)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处理普通本科教育学位工作有关事宜的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处理研究生学位工作有关事宜的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筹);处理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工作有关事宜的学位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办公室设秘书3名,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宁波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宁波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宁波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0-1-4 发布人:彭佳志点击数:7881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宁大政〔2010〕80号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学位授予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专科起点和高中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以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浙教高一字〔1992〕第5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随带学位外语统考成绩证明单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初审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同意,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四)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每次毕业审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自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供并告示考生。

考生按要求直接到自考学院办理有关手续,由自考学院初审并汇总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只允许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英语专业毕业生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

第六条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前(含毕业学期)通过学位外语统考。

省内就学的须在本校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统考(英语专业考日语);省外就学的经批准后可参加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考日语)考试。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宁波大学文件宁波大学政府?XXXX 256年12月23日+宁波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条例条例为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的有序实施,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1,信用类型与认可部1。

创新学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技术发明、创新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培训和科技竞赛,如学科(专业)竞赛,根据竞赛(培训)结果或培训过程的考核结果,可认定为创新学分其中,教务处负责确定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和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团委负责确定学生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他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

2。

创业学分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业学分。

学生发展和服务部负责认证创业学分。

3。

质量信誉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区活动、理论和人文竞赛、群众(非专业)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绩获得优质学分。

质量学分由团委认可4。

技能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种职业资格、专业技能培训、竞赛和研究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术学分应得到继续教育和培训部的认可2、学分认定基本规则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以及已申请毕业但学习时间最长的学生,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进行认定。

参加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的199名学生的年级和年级是决定学分等级的重要依据。

结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布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等级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的信用鉴定部门负责确定。

3。

在集体奖励中,每个参与的学生都得满分。

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等集体成果,参赛学生按我校科研工作量分配规定计算个人学分,少于0.5学分的按0.5学分计算。

4。

同一项目成果按“高原则”进行认定,不得重复认定。

对于像同样的球类运动或同样的田径项目,一年内只有一个分数是高的。

3、学分认可程序(1)由学校组织的认可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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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17〕125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经第7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7年8月24日
—1—
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校外教学点的办学质量,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点设置
第一条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本部以外设立的各类函授站、教学点或学习中心(以下统称为教学点),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行政上接受设点依托单位的领导。

第二条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合理设置教学点。

教学点一般设在生源相对丰富、交通便利、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地区。

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设一个教学点。

第三条设点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并能得到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支持,具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及符合办学所需的师资、场地、设施等基础条件。

第四条有意向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设点依托单位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书面合作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办学的各项条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经考察确认后,双方应达成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

合作办学协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设点依托单位负责所设教学点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2—
的备案工作;经合法备案后的教学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以“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XXX(设点依托单位)教学点”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章教学点主要职责
第六条教学点一般应配备负责人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教学管理事项;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并保持相对稳定。

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在籍学生在3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应增加1名管理人员。

第七条教学点应聘请有一定教学经验,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能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要求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第八条教学点应提供各个教学环节所必备的教学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施;应有网络教学的基本条件及设备,能利用学校网络课程资源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九条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招生、学籍、教学、教务、财务、师资聘用、培训考核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档案。

第十条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学费催缴等工作。

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及时向学校汇报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学校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同意,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把与学校的合作办学行为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
—3—
和责任。

第三章招生和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教学点应以其规范名称对外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实行招生代理。

第十三条每年初教学点应向学校提出当年度招生申请,并根据学校同意的招生计划和宣传口径,做好当地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报名确认、考前辅导等工作。

考生现场确认后及时将确认情况按学校要求的格式上报。

第十四条成人高考录取结束后,教学点应按照学校提供的录取名单及时、准确地将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有关材料寄发给学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新生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十五条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学生日常学籍管理,负责汇总办理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更手续的学生申请表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核。

第十六条教学点对要求参加课程进修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全部手续由教学点统一向学校办理。

第十七条教学点应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毕业资格初审、毕业生电子摄像、《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和毕业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教学点负责统一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生毕业档案,并发放给毕业学生。

第四章教学和教务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表,并及时将课程表发到学生手上,若确因需要调整课程或课程开设的先后次序,须请示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4—
第二十条教学点应认真协助学校做好教师的聘任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将本学期拟聘教师情况上报学校,经审核同意后上岗。

教学点应负责安排、落实教师的教学工作,督促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成人学生的特点安排教学进度,认真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教学点应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

教材的订购、结算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教学点学生的课程补考、缓考、免考、重修等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点应认真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的到课率,做好学生考勤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试工作原则上由教学点具体实施,必要时可由学校组织考试;试卷及考试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落实考试考务工作,并配合好学校巡考人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试后一周内,教学点应按学校规定做好课程总成绩评定,并将由教师签名、教学点盖章的学生《成绩单》上报学校。

第二十六条教学点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课程成绩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教学点应重视做好教学评估工作。

按时开展教学检查,不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教学评估。

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对教学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5—
第五章学费收缴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教学点负责公示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检查、督促学生及时通过学校网上缴费系统缴费,认真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费收款票据由学校向学生出具。

学校按协议约定分成比例给教学点的分成款项,教学点应给学校出具正规收款票据。

第六章教学点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教学点出现设置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他事项变更需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一条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第三十二条教学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办学。

1.不能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2.办学混乱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
3.不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4.进行合作协议以外活动,损害学校声誉的;
5.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受到处理的;
6.连续两年招生人数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7.按时缴纳学费率低,存在严重财务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对限期整改的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学校将减少合作办学项目及招生指标或暂停招生。

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合作办学,并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6—
第三十四条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

双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对遗留问题做出妥善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经第7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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