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4、禁止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 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 化学品。
5、各部门的职责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履行职责: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 多,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 较为突出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 机制不够完善,执法(处罚)力度需加强。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
• 2012年2月28日上午9时4分左右,河北克尔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 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 46人受伤。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 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 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 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 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 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 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⑻.安全措施; ⑼.灭火; ⑽.批号,生产日期和生产班次; ⑾.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 术说明书; ⑿.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和电 话; ⒀.应急咨询电话。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制作:
1、编写: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 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进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 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 更改。标签更新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2、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从理论上讲,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基本 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点: (1)防止燃烧爆炸系统的形成; ①替代 ②密闭 ③惰性气体保护 ④通风置换 ⑤安全监测及连锁
第3类 易燃液体
指易燃的液体、 液体混合物或含有 固体物质的液体, 但不包括由于其危 险性已列入其它类 别的液体,其闭杯 闪点等于或低于 61℃.
易燃液体的特性
1、易挥发性
易燃液体大部分属于沸点低、闪点低、挥发性 强的物质。随着温度的升高,蒸发速度加快,当蒸 气与空气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极易发生燃烧爆炸。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具体指标 : 经口: LD50≦500mg/kg(固体) LD50≦2000mg/kg(液体) 经皮: LD50≦1000mg/kg(24hr接触) 吸入: LC50≦10mg/l(粉尘、烟雾、 蒸气)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 级毒害品;根据毒性的强弱不同,分为剧毒品、 有毒品、有害品。
2、易流动扩散性
易燃液体具有流动性和扩散性,大部分粘度较 小,易流动,有蔓延和扩大火灾的危险。
易燃液体的特性
3、受热膨胀性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或其他危害性质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文将介绍该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出的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总结为四个方面:1. 预防为主原则:注重危险化学品的事前预防,防范事故的发生,减少可能的危害后果。
2. 综合治理原则:要求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 责任明确原则:强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的义务。
4. 公开透明原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和应急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等级危险化学品按照其危险性可以分为六类,分别是易爆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毒害品。
同时,危险化学品还分为一般危险品和剧毒品两个等级。
根据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据危险性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化学品的核准和登记: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核准和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量和范围进行生产和经营。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 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发生的概率。
4. 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设施的设置。
5. 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熟悉)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熟悉)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
危险化学品(1)

易制爆类易制爆化学品指的是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化学品,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
如:硝酸钾、高锰酸钾、氯酸钾、硫酸、盐酸、硫、磷、铝、镁等。
易制毒类易制毒化学品指的是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剧毒品的化学品,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
(要与作为原料或辅料制成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区分开。
如:醋酸酐,麻黄碱等!)如:盐酸、丙酮、氯仿、三氧化二砷等。
剧毒类剧毒化学品指的是有剧毒的化学品,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
如氰化钾、三氯化磷、氰化钠、五氧化二钒等。
XZ化学品XZ化学品指的是具有强烈毒性的化学品,比剧毒化学品更强,通常具有一定的扩散性。
,通常此类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管制。
如氰化钾、氰化钠、砷酸等。
易燃易爆类所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例如:液化石油气、硝化甘油、火箭燃料、三硝基甲苯(TNT炸药)、三乙基铝、过氧化氢等最新分类按照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分类,共分3大类。
详见国标!复杂分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按中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九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
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一、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危险场所安全规定2.1、危险等级划分(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1)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场所。
(2)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场所。
(3)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4)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对周围环境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级别。
2.2危险场所安全技术2.2.1工艺路线选择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2.2.2生产装置的控制要求(1)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DCS控制系统、紧急停车联锁系统(2)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2.2.3厂房布置及建筑结构要求(1)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2)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3)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4)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2.4爆炸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及防爆电气设备施工、安装、维修安全(1)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
(2)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3)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九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条件;(二)具有从业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的能力。
第十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单位和个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三)场所和设施的相关证明;(四)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重新颁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二)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五)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的实施;(六)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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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