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

合集下载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作者:许世兰石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摘要: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質效的提升。

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关键词:刑事检察办案质效路径一、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重要性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人民检察院怎样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要做的文章”[2]。

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把每一个案件办准、办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开展不规范,阻力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随着政治体制改⾰的深⼊,我国社会、经济等⽅⾯有了较⼤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发展。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仍然存在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

为⼒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勤⼈员5名,实有⼲警74⼈(在岗61⼈),退休11⼈。

1、在职在编67⼈(在岗52⼈,改⾮13⼈,病休2⼈)2、在职不在编5⼈(⼯⼈)3、在职不在编2⼈(分开登记)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队共14个机构。

全院⼲警⼈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例也⽆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作需要。

⼈员配置情况如下: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作的正常开展。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基层检察院⼯作实际需求。

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警奇缺与业务量增⼤的现实问题。

⼆是当前我院⼲警队伍年龄⽼化现象严重,后备⼒量严重不⾜。

为解决这⼀难题,我院近年来加⼤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警招录⼒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样,我院也⾯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作的总结和思考,感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以下⼏个⽅⾯着⼿:(⼀)进⼀步加强编制管理的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检法实务FAZHI ZHENG FU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余嬪李萍郭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作为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其职能发挥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工作流程的规范性、绩效考评的科学性、办案的效率、领导决策的准确性。

基层检察院往往因案件体量大,各业务部门长期根据传统的较为分散的案件管理模式运转等因素影响,出现案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工作配合衔接不畅等现象,制约了案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视角,以破解基层案管职能发挥难题的探索实践为基础,浅谈基层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的见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实践;思维模式我国自推进案件管理改革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一改传统分散的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案件的模式,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通过对办案步骤节点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进行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从而杜绝案件流转的随意性,有益补充了检察机关部门间的监督,客观上加强了自身监督能力,有力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现阶段检察院案管职能案管工作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开展管理工作,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而展开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

其中,管理职能为通过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监督职能为对收案、结案、移送和归档等主要办案流程节点适时进行监控;服务职能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谋职能为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统筹掌握一定范围内的类案办理规律、特征,检察官办案数量、效果,各业务部门工作量分配等情况,为领导宏观统筹部署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谋建议,四项职能设置的核心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

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

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

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2024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

2024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

2024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在2024年加入了某地方检察院,开始了我的检察工作之旅。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对检察院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的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我们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保护他们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在办案中,我们要谦虚谨慎,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不能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公正判断。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其次,作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我们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业务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善于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实践,通过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案例分析,提升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此外,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时刻保持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职能部门,我们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严格要求自己,杜绝腐败行为。

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守底线,不做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

我们要做到廉洁自律,严守纪律,对待自己要严格要求,对待他人要公正公平。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最后,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不断开拓创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检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xx届五中全会之后,中央再一次提出了完善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办案关键性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接下来就跟着的脚步去看一下关于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吧。

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篇1今年初以来,检察院实行了管理机制绩效管理体制,在各支部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通过一周多来的有效运行,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更进一步加深了对绩效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一、绩效管理应把信息化建设推进做为重要手段1、信息化建设为绩效管理的同时实现搭建了平台。

推动信息化建设促进了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和信息畅通,通过信息网络,干警的工作业绩可以得到及时展示,动态考评结果可以及时公布案件流程管理、机关事务等事务工作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等等都可以及时在网际网路上发布,以最大限度的优化奖惩结果,优化考核效率。

考核后,在肯定部门和干警的工作价值的同时,不足和努力方向也会得到科学的评判,这将对和干警的工作起到极大激励作用,绩效管理的目的乃是正是基于此才得到实现。

这是信息化所特有的介面,也是其成为绩效管理不可或缺的和重要因素。

2、信息特有的刚性保证了绩效管理公开、公正、公平。

达至以信息化方式实现绩效管理,少不了应用软件这个重要核心理念。

软件系统的不可性确保了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如案件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网上案件流程控制,将法律、规章变为刚性的操作程序,克服了随意性,避免了人为因素,有效地提升了办案质量,为对办案人员进行确证绩效考核提供了科学依据。

因此,信息化建设在实现动态电子政务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除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也成为绩效运营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二、绩效管理要建立三大管理机制机制不同于制度,我们目前的管理大多积压建设在制度建设层面上,没有上升自主创新到机制创新的高度,往往以制度不断完善代替了机制建设。

因此,这里谈到的机制建设,应该是以制度为可以保证,但又不能是制度的小修小补或简单堆砌,必须形成通气一个科学的运转过程,使之产生长期、稳定的控制结果。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作者:崔峰王燕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按照上级院统一部署,基层检察院扎实推进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案财物管理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检务公开、巡回检察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等检察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本文主要阐述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责任制改革;检察;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1-01作者简介:崔峰,男,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王燕,女,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

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落实情况按照上级院的统一部署,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本院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进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2016年11月30日已完成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遴选出40名员额检察官,9名入额助理检察员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

检察官员额符合市院规定的35%以下。

根据省院和市院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办案组织设置方案(送审稿)》。

方案总体设置是:本院政法专项编制在岗105人,在检察一线办案配置首轮遴选出的员额检察官40人;检察辅助人员总计49人(其中检察官助理27人、书记员8人、检察技术人员3人、司法警察11人);司法行政岗位配置了16人。

司法行政人员为16人,比例为13.79%,符合市院规定的基层院司法行政人员比例低于15%为合格的要求。

聘任制辅助人员配备为54人。

我院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未入额。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情况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四项改革”的核心,金牛区院建立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定岗及办案组织设置方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岗位职责规定(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案件承办确定办法(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流程(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作者:杜先祥胡庆翠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09期摘要:以Y院2016年以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从上会案件的数量、讨论范围、处理结果的变化,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方面存在问题,如检察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要求,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权限没有落实到位,案件评查制度没有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等问题。

提出加强检察官培训学习,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职责权限,实行检委会繁简分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定司法责任追究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司法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在稳步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检察工作模式。

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改革的最基本环节,如何贯彻落实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实现新型检察工作模式,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成效。

下面以Y院的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谈谈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的问题一、基本情况(一)近三年来公诉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数据2016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8件,检委会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4件,各占50%。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9件,相对不诉1件,起诉2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相对不诉2件、存疑不诉3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2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1件。

2017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9件,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7件、12件,分别占比59.3%、40.7%,与上年度相比改变承辦人意见数略有下降。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10件、相对不诉5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存疑不诉2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1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3件。

2018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64件,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是37件、27件,分别占比57.8%、42.2%,与上年度相比改变承办人意见数上升上了15件,上升了125%。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15件、相对不诉21件、绝对不诉1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相对不诉2件、起诉2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16件、退查1件,由起诉变更为存疑不诉1件。

(二)对上述数据的基本分析1.从上会案件的数量来分析,公诉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量是逐年增加的,2016年是28件,2017年是29件,到了 2018年就猛增到64件。

2018年比2017年有大幅度的增长,净增加案件35件,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案件数也随之发生变化。

2. 从检委会上会案件的讨论范围来分析,承办人提出不起诉意见的案件均提交到了检委会讨论,检委会的会前审查过滤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加重了检委会的工作量,消耗了检委会委员的大部分精力。

3. 从上会案件的处理结果来分析,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案件逐年上升,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是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就可以决定,无需提交检委会讨论。

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案件呈上升态势,表明检察官的办案模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缺乏承担办案责任的勇气和能力,还没有完全适应“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改革要求。

检察官不愿、不敢承担办案责任,分担责任、转移责任的想法较为普遍地存在,放权用不好权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需要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以及新型犯罪案件把握不准,表现为不敢诉、不愿诉的现象,尤其是在办理网络平台诈骗和黑恶势力的新型集团犯罪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如Y院办理的鲁某某等33人诈骗案,承办人提出对其中27人作存疑不诉,理由是业务员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其中部分业务员参与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实施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是应当明知,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有的直接表现为主观上的明知,而有的则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判断推定主观上的明知即“应当明知”,不能要求每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都是直接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只要在客观上有证据链来支撑共同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无论是直接“明知”还是“应当明知”,就可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法律上的“应当明知”。

于是检委会对28人作出起诉的决定。

又如Y院办理的张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办案人员提出有的犯罪嫌疑人参与寻衅滋事次数较少,情节较轻,部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要综合全案进行证据分析,本案应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作为集团犯罪不能割裂犯罪集团成员的行为,部分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应当综合认定。

根据黑社会、恶势力、“软暴力”的司法解释,可以认定部分犯罪事实,因此检委会作出除1人分案外其他人均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顺应检察改革,加强业务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是由业务部门牵头负责召开的,针对具体案件由检察官共同参与研究,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的专门性业务会议。

它是司法改革制度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升检察官办案质效的有效途径。

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在会前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多数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有助于提升检委会的议事议案质效。

但是,由于检察官联席会议会前准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如检委会会议的程序那么规范严谨,导致参会检察官会前对议题审议不够仔细,会议准备不够充分,发表意见不够全面,于是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考借鉴意义不大,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权限没有落实到位以安徽省检察机关为例,2017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权限清单》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按照层级进行了划分,其中关于基层院的权限规定,检委会的决定权仅限于四类案件: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院抗诉的刑事案件,拟提请上级检察院复议的案件,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撤回起诉,分管检察长的决定权限为一般案件的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撤回起诉。

检察官有权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不起诉权,都由检委会代劳,大量案件是由检委会作出结论,导致三者之间权限混乱。

更何况有些地方已经将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到检察官,由检察官作出最终决定。

可见,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的权限不明确,检委会承担了过多案件,这些都与司法改革的要求尚有距离,而相应的检察官的主体责任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四)现有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没有起到促进作用虽然案件质量评查已经作为日常工作监督的一种固定方式,但是在案件评查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两点:一是案件评查主体不适格,在有些地方往往是未入额的检察官助理来进行案件评查,检察官助理这个群体往往是因为专业、年龄等种种原因,未能进入检察官序列,本身都不具备检察官的办案资格,只有做一些检察官的辅助工作,比如拟制法律文书等。

检察官助理来评判审查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合适吗?其评查结果能得到檢察官的认可和信服吗?这与案件质量评查设计的初衷是不吻合的。

二是现行案件评查基本上停留在案件的程序审查,对最容易出问题的实体审查和处理却没有足够重视到位,象征性地从程序上找一、两点,提出即可,没有真正起到评查的效果,对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没有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路径(一)加强检察官的学习培训基层检察院案件较多,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和机会相对较少,针对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务工作中存在的业务素质差距和薄弱环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重点。

通过组织在岗学习、自学、集中业务学习、综合业务知识测试以及参加上级院培训等多种形式,结合司法责任制下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开展案例研讨评析、出庭公诉观摩点评、实战技能演练等活动,建立一套有效的学习培训机制,快速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1]。

(二)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司法改革后,检察官联席会议是指导业务办案的重要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程度,决定能否给检察官提供有效的参考。

因此,检察官联席会议需要规范动作,由部长或者负责人牵头,强化参会检察官的责任,会前承办检察官需要提前发送相关议题给参会的每个检察官,参会检察官了解议题、查阅资料、表达观点,对自己的意见负责,由参会检察官签字负责,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决策参考。

(三)落实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的职责权限检委会、检察长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两者在权力的范围还是存在一定的交集的。

而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来自检察长的授权[2],检察官行使一般问题的决策权,检察长行使重要问题的决策权,检委会行使重大、疑难、复杂、敏感问题的决策权,三者的权力是有层次的,逐渐上升的关系,层阶特征明显。

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三者行使的权力相结合,形成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办案权力。

权限划分应当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级别差异原则,二是突出检察官主体办案原则,三是检察官独任和办案组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分级授权原则。

具体来说,还是以《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权限清单》为例,检察官根据检察长授权对案件和事项事务性、程序性、非终局性问题行使部分决定权,比如延长审查期限,排除非法证据,提出量刑建议等程度性权力。

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则决定案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撤回起诉,以及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变更强制措施等带有终局性权力的案件。

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主要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抗诉、请示和复议的案件和重大事项。

因为案件本身的特点,基层检察官行使权限的范围最广,省院、市院、基层院呈现金字塔式的权限架构。

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弱化部门负责人的审查职权,细化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审批职权,优化检委会的决策职权,引导决策权向检察官转移,顺利实现新的检察官办案模式。

(四)严格检委会上会标准,实行繁简分流检委会作为集体决策机构,并不意识着对所有问题审议讨论决策,检委会应当集中精力审议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或者重大事项,体现检委会抓大事、办难案的工作特点,检委会也不能包办属于检察官、检察长决策范围内的事项[3],要实行繁简分流。

检委会专职委员或者检委会的办事机构要严格把关上会议题标准,对于不符合议案范围而提出上会要求的,不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重大事项,向检察长建议不提交检委会讨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