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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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课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检察调研工作是对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对策研究,是锻炼检察干警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手段,对于提高干部素质、促进和指导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检察院调查研究职能作用,更值得探索和研究。

一、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面临的问题(一)对调研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够不少干警不能正确处理好调研与检察业务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是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院改革等诸项工作的基石的道理,只强调业务工作,忽视调研工作,认为调研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对于调研任务有应付了事的心态。

上级检察院考核下级检察院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与质量,案件最能体现检察院“政绩”。

检察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考核的尺度也主要看办案数量,而与撰写了多少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无关。

因此,大多数干警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对理论研究工作存在抵触情绪。

即便作为任务,要求完成,多数也是为了应付交差,调研的质量不高,研究成果不多。

对调研工作的这种认识、态度,阻碍着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调研工作缺乏前瞻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检察院工作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调研工作只有具备前瞻性和创造性才有存在的价值,然而,目前的调研工作还不同程度地缺乏前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相对于日益活跃的执法活动来说还存在着滞后性。

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尚未从法理上阐述清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尚处在探索阶段,一些司法改革设想还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这些都需要调研人员加倍努力,创新开拓,对各项司法活动进行探索,从理论高度理清工作思路,解疑释惑,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

基层检察院的调研人员尚不能主动结合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调研课题,不能深入挖掘自身的调研点。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政治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而在基层检察院中,检察政治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分析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以及加强队伍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探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的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1.政治觉悟不足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工作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觉悟,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干部的政治觉悟不够高,难以忠诚履行职责。

2.工作内容单一由于检察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有所区别,因此其开展的工作内容也会比较单一。

在工作中,一些干部往往会只重视文书工作,忽视调查取证等重要步骤,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与其他行政单位协同作战都是不利的。

3.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基层检察院需要具备面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是一些基层干部在处理灾难性事件的时候,由于缺乏预见性和规划性,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1.队伍稳定性较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依赖于干部的稳定性。

但是一些干部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离职,导致队伍很难维持稳定,对于检察工作的连续性造成很大的困扰。

2.队伍流动性过大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非常紧密,因此干部流动性较大,这种流动性不但会影响单位的工作效率,也会影响干部的稳定性,难以进行持续的工作。

3.队伍结构不合理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职位的不同以及干部个人的能力差异,往往会导致队伍结构不够合理,这将会对于检察工作的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难以良好的开展工作。

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1.提高干部政治觉悟和党性教育对于一些基层干部而言,其政治觉悟低下往往要归功于其对于党的教育不够充分。

因此在加强党性教育以及提高干部政治觉悟方面,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2.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与互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复杂多样,因此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和互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构想

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构想

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构想抓好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在新形势、新环境下不断探索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办法、新路子意义重大。

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抓好基层检察院的队伍建设谈几点浅见。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检察院干部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层次低、专业水平低、复合型人才比例低、经济政治待遇低、平均年龄偏高以及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等问题。

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一)检察队伍断层、老化情况严重。

由于《检察官法》规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有资格进入检察官序列,增加了部分干警进入检察官队伍的难度。

新招人员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又必须培养几年后才能投入一线独立办案,造成检察队伍断档问题比较严重。

以泾县院为例,该院在职36名检察官的平均年龄为44.11岁。

其中,30岁以下4人,占检察官总数11.11%;31至40岁1人,占2.78%;41至50岁23人,占63.89%;50岁以上8人,占22.22%。

检察后备人才的梯次结构配备还不足。

(二)检察人员流失情况严重。

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院,这里地域环境较差,经济状况不景气,加之工作压力大,职级晋升难度高,一些年轻干警通过多种渠道离开检察机关。

特别是近年来招录的干警,他们大多年龄比较轻,又以异地人居多,这些人往往再参加国考或以已取得公务员身份为跳板通过选调、借调等渠道到条件较好的单位工作。

2006年以来,泾县院通过选派、公务员考试新进干警16人,同期又先后调出10人,占招录人员的62.5%,人才流失十分严重,出现了“后继缺人”的局面。

(三)检察干警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中,部队转业干部及从企事业单位调进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泾县院历年来共安置复转军人17人,现有有9人担任中层以上干部。

以上人员进院时,绝大部分都是中专或中专以下文化程度,虽然后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大专或本科学历,但检察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尚不够。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问题;原因;对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有很多共性的问题。

笔者结合工作,就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抗诉案件少。

近年来,普遍的情况是,各地的民事申诉案件少,抗诉案件更少。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4年中共提起抗诉的一审民事申诉案件7件,而该县是一个人口超150万的大县,当地法院一年要审结大量的民事案件,但几年来只有7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才有再审的机会。

(二)抗诉效果差。

突出表现是抗诉的案件得不到改判,司法公正难以维护。

前面提到的某基层院提抗的7件案件,虽然表面上都改判了,但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来看,在主要判决内容上与原审基本没有太大差别,判决结果与申诉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很大。

(三)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

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无意不理解、不配合是多方面的。

笔者仅就调阅法院卷宗举例:在笔者所在检察院,到法院借出卷宗基本上没有;查阅卷宗主要是复印材料,交复印费。

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是不收取费用的,到法院交纳复印费用,无疑增加了办案成本。

(四)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大多无所作为。

大多数案件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会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审监庭通常会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甚至这种通知有时还是口头的。

检察人员出庭的工作就是宣读抗诉书,基本上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会离开。

检察机关的这种无所作为还表现在,案子发回基层法院再审后,法院有时会久拖不审、久拖不决。

曾有一抗诉案,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指定县法院再审,县法院于同年8月开庭再审,没有结果,几年中又陆续开了几次庭,直到2009年12月再次开庭作出判决。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一、前言检察院是法律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院是其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直接为人民服务,执行法律,维护正义。

建设好基层检察院队伍,对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实际中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工作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难点。

在这个背景下,就建立一套完整、稳定、业务精通的队伍构建出现了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现实问题,从多方面对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思考。

二、现状分析1. 工作压力大,使员工缺乏动力积极性基层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烽火哨所,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工作压力大设施条件相对落后。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员工时常会受到人民的质疑、压力和各种不良评价,这容易使员工缺乏动力,若长时间处于这样的状态,势必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积极性。

2. 管理体制不合理,员工晋升空间受限基层检察机关对于其员工的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员工晋升的管理上。

当前,在基层检察机关,因职业晋升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有一部分拥有办案实力的优秀员工,但却很难在职业生涯途中获得合适的晋升空间。

这不仅对员工心里受到了挫败,而且也会使员工产生对工作的失望情绪,让基层检察机关的优秀人才流失。

3. 制度不完善,管理和纪律执行落后由于一些制度上的不完整或者不合理,使得基层检察机关的纪律要求和管理水平落后。

这不仅给员工的工作带来困难,还容易因行政管理不妥而引起较大的负面影响。

例如:领导干部因工作繁忙没有依法提前告知,误去非当地调研,形成负面影响,同样是影响到了检察机关的纪律执行。

4. 岗位培训不够,知识储备较少每个基层检察机关,都是由一批具备专业知识或者办案经验的员工组成。

这些员工出色的技能或工作经验相互积累、交流和分享,才能够让基层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充满活力。

然而,现实中还出现着知识储备较少,岗位培训不够的情况。

员工想要进一步拓展自己的技能、增加工作经验,这种情况下却很难做到。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在人员分类管理、院领导直接办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体现和办案质效的进_步提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1.入额检察官数量与办案量不匹配。

我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43个,入额检察官16名,占编制总数的37.2%。

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已跃升为全市前列,而我院仍是小院编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2.司法辅助人员未配备到位。

全院共有检察官助理11名、书记员7名。

检察官助理人数无法达到与员额检察官1:1的比例,除3名员额检察官单独配备助理外,其余员额检察官均共用辅助人员,且11名检察官助理中有6名是55岁以上的老检察官。

3.员额检察官无文书签发权、用印审批权。

员额检察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权,但是,员额检察官对法律文书一逮捕决定书却没有签发权和用印审批权,必须申请检察长签发和用印,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旨不符。

4.领导办案数中的“案件”范围界定过窄。

定义和评价"案件”,是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

但是,哪些执法活动是办案,哪些职能的履行是办案活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实体案件作为办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5.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组织指挥、审核决定以及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事务虽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系普通案件,不具备示范性、指导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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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讯问笔录未写明讯问的具体开始和结 束时间;未进行执法办案风险抽样评估;案件中有证人 的,《起诉书》没有附证人名单;《起诉书》中未列明 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 诉案件,公诉人未在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之后,拟定讯问 被告人计划;出庭笔录中检察员及书记员未签名;自侦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书材料,检察人员没有在首页右 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收到”,也无签名;《侦查终结 报告》《起诉意见书》中没有提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 见;扣押涉案款物没有两名检察人员签字。
当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录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1
业务工作方面
2
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面
3
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方面
4
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1、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制作不够规范:(1)法律文书、工 作文书缺少必要内容,主要表现为:信访、举报案件中,接待 举报人时,接待记录中未见告知信访人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后 果的记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主要法律文书、工作文书 中,未标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日、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基本情况;缺少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身份 及是否同意合适成年人到场意见的记录;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未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侦查终 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 人及其辩护律师。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4.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审 查逮捕案件(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部门;公诉案件(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 诉部门没有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 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况, 书面通知监所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自侦部门未将决定、 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未在决定立案 之日起三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 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接收犯罪嫌疑人上交的涉案款,只开具收据,立案
后没有开具相关扣押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发 出《检察建议》,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未同时 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 审查逮捕阶段未进行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未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认为属于上级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未在收到案件五日内经由案件 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案件中, 存在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未经领导审批的情 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属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 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却同意或准 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意见。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它需要 核实的问题时,未拟定《调查提纲》;承办人在制作 《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前,应当经部门集体讨论, 在部门集体讨论时,承办人未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 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未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 表》;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控申部门未将审查救助申请决定告知申请人;被害人 司法救助案件中,控申部门未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 助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刑事被害人; 审查逮捕案件中,未经领导审批,承办人就做出批捕逮 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进行讯 问的,也未听取其意见;存在办案人不是主办检察官, 《审查逮捕意见书》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情况;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2)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等审批手续不规范,主要 表现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中,未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自侦 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 未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3.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侵害当事人诉
讼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信访、举报案件中,人 民检察院未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 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审查逮捕阶段未听取辩护人意 见;公诉案件(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在三日内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பைடு நூலகம்为公 执法为民
( 3 )案卷中缺少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问题,主要表 现为:信访、举报中,控申部门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时, 未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缺少《回复处理 情况书》;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卷 中仅有《刑事申诉审查报告》,缺少《刑事申诉提请立 案复查报告》;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公诉案件中,传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未通知家属;
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事前向侦查机关(部门) 和侦查监督部门征求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未经领 导审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未经检察长审批;执行 检察委员会情况未反馈或者未按时反馈检察委员会办事 机构;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未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被不起诉人强制措施;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3)在用章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起诉决 定书》、《接收案件通知书》、《提押提解证》、《未 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不批 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复议决定书》、《批准逮捕决 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纠正违法 通知书》、《退还、返还扣押财物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未使用电子印章,《送达回证》未加盖院章,《审批表》 中承办人、科长、副检察长均未使用电子签名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5.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存在未监督或监督不当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审查逮捕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不批 捕决定未立即执行,未将执行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并写明未执行原因,检 察机关未进行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公安机关超出法律规定为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后才将案件重 新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未进行监督;审判监督阶段,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案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情形,检察机关未进 行监督。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自侦案件中,缺少《立案备案登记表》等工作文书, 缺少《传唤证》;对于上级院交办指定管辖案件,缺少 《线索备案登记表》;对涉案款物进行扣押的案件中, 缺少扣押的相关法律文书;提请初查的案件,卷内缺少 《初查安全防范预案》;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后,未 将搜查情况制作成笔录;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未在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告
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未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 关拟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未告知犯罪嫌疑 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未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自侦案件中,询问证人时 未告知其履行作证的权利义务;扣押涉案款物时,没 有向犯罪嫌疑人履行告知权利义务;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2)存在以公函代替法律文书、使用废止的法律文 书问题。主要表现为: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通知书》、《拘留证》、《拘传 证》未使用系统内文书;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中(含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不批准逮 捕决定书》、《讯问笔录》、《案件讨论笔录》、《不 起诉决定书》、《换押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 场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出庭笔录》、 《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未使用系统内文书或使用已废 止的旧版文书。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自侦案件中,接触初查对象未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决 定初查未制定《初查工作方案》;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缺少《取保候审执行通知 书》;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缺 少《拘留决定书(回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 人的,缺少《逮捕决定书(回执)》;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4)其他适用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不规范的情形。 主要表现为:审查逮捕和自侦案件中,以《调查笔录》 代替《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的决定时间顺序和 文书号顺序不一致;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立案决定 书》引用条款错误;立案监督案件中,向公安机关发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报领导审批后,制作 《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公诉案件中,《提讯、 提解证》时间显示还押在前,提讯在后,甚至还押以后 继续讯问。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审查逮捕、公诉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缺少《受 理案件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案件材料移 送清单》的问题;审查逮捕案件中,对以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未制作《不批准逮捕案件补 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送达公安机关;缺少将案卷及 《不捕理由说明书》、《准予撤回决定书》等送达公安 机关的《送达回证》等材料;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公诉案件中(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传唤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未使用《传唤证》;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未 使用《询问通知书》;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缺少《派员出庭法庭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 诉案件,缺少《讯问提纲》、《答辩提纲》和《举证、 质证提纲》;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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