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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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数 量 不 一 致 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与地 方各 级 人 民检 察 院 之 间 表 现 最 为 突 出。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设 有 2 2个 一级 内设
是 以不 同的诉 讼 阶段 为标 准 , 反贪、 反 渎的


设 立 以管辖 案件 的 性质 为 标 准 ,导致 了内
案 的质 量 、 数量、 效 率和效 果 。

也 很 突 出, 主 要表 现 在 同级 检 察 机 关 内设 机
构 名 称 不 规 范 和 同 一 个 检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不 规 范 两 个 方 面 。 同级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虽
权 的组 织形 式 ,也 是 检 察 官 岗位 设 置和 职 责 划分 的基 本框 架 。从 目前 的情 况看 , 检 察
法苑心语
A YU A NX I N YU 本栏编辑 ・ 潘 勤( p a n q i n g 2 O l O @ s i n a . c o n) r
在 推 进检 察 改 革
的 进 程 中 。有 必 要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内设 机 构 及 其 职 能 配 置 进 行 重 新
来的 渎检 科 ( 处) 改名 为反 渎局 , 级 别 不 变。
内设 机 构 过 多将 导 致 检 察 职 权 被 分 拆 过 细 , 影响 检 察职 能 的统 一 性 和 充分 发 挥 。 导 致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内设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配 置 与 检 察 工作 实际 不协调 , 甚 至 出 现 某 些 法 律 赋 予 的 检 察 职 权 没 有 相 应 行 使 机 构 的 尴 尬 局 面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之组成结构、内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之组成结构、内部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之组成结构、内部机构《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之组成结构、内部机构⼀、组成结构 中华⼈民共和国设⽴最⾼⼈民检察院、最⾼⼈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会选举任命,对全国⼈⼤负责,必须向全国⼈⼤做年度⼯作报告。

地⽅各级⼈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民检察院。

这种⾃上⽽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的特点,这与⼈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检察机关必须⼀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性。

最⾼⼈民检察院是国家最⾼检察机关,地⽅各级⼈民检察院和专门⼈民检察院依法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和正确实施。

地⽅各级⼈民检察院包括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分院,⾃治州和省辖市⼈民检察院;县、市、⾃治县和市辖区⼈民检察院;专门⼈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民法院相对应⽽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内部机构 ⼈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设置,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的⾃⾸;受理不服⼈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作⼈员的贪污、贿赂、挪⽤公款等职务犯罪进⾏⽴案侦查等⼯作。

3、反渎职侵权局承办对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暴⼒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案侦查等⼯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案侦查⽽不⽴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等⼯作。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

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几点思考
李伟雄;刘庆丰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当前基层院主要内设机构有“一局、一室、八科”,分别为反贪污贿赂局、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

由于当前人员编制较少,内设机构设置过多且分工过细,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以致于人员分散,办案力量单薄,工作效率不
【总页数】2页(P19,27)
【作者】李伟雄;刘庆丰
【作者单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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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检察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

第三条我院日常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四)坚持改革创新,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五)坚持严明纪律,确保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我院设立以下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院务综合协调、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二)政治部: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等工作;(三)侦查监督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四)公诉处:负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五)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刑罚执行监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工作;(六)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七)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八)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九)检务督察处:负责检务督察、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院务综合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政治部:负责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素质;(三)侦查监督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保障案件质量;(四)公诉处:负责出庭支持公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五)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六)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七)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八)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九)检务督察处:负责检务督察,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历经长久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协调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

最高检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科学的定位和引导。

一、机构整合的模式类型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重新整合机构,优化人员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一)“九部一委制”模式XX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二)“五部制”、“七部制”模式XX、XX等13个基层院,XX市检察院的“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

XX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部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三局两部一办”模式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问题分析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各地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虽然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一定效果。

1、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的思想。

通过“大部制”整合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负责人,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并直接安排到具体的主办检察官,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减少了职能交叉,整合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2、主任检察官责任和工作积极性增强。

整合机构后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对案件定性和质量把关。

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
广 东省 广 州 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17 0 50 0 ]
检 察机 关 内设 机 构 设 置应 当统 一 由最 高 人 民检 察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规 格 过 低 特 别 是 还 不 如 同级 的 公 安
局, 使检 察 机关 应 有 的 宪法 地 位得 不 到体 现 , 利 于充 不 分行 使法 律 监督 权 。
( ) 置不 统 一 。 利 于检 察机 关规 范化 建设 二 设 不 就 全 国范围 而言 . 检察 机 关 内设机 构 的设 置一 是机 构设 置 不统 一 。最 突 出的是 预 防部 门 . 有些 检 察院 将其
而其 他地 方包括 高检 院仍 将反 渎部 门单列 。二是机 构级 别不 统一 。有 些地 方的地 级市检 察 院和县级 检察 院其 内 设 机 构为 同级 政 府 的副 局 级 , 有些 则 不 是 ; 些 地 方 的 有
反 渎 局 比一般 的 业 务部 门高 半级 , 反贪 局 平 级 . 些 与 有 则 只是将 原来 的渎检科 ( ) 名为 反渎局 , 处 改 级别 不变 。 ( ) 三 名称 不规 范 , 不能 准 确体 现 法律 监督 职 能 部 分 内设 机 构称 谓 不 规 范 . 内涵 与外 延 不相 一 致 .
检 察 机关 机 构设 置 要 逐渐 与 行 政 化管 理 的模 式 相 剥 离 ,从 有利 于 建 立 职业 检 察官 为 主 角 的办 案机 制 出
发 , 理 优化 检 察 资源 . 实把 一 批业 务 骨 干 从繁 杂 的 合 切
行 政 事 务 中解 脱 出来 …. 行 检 察 业 务 与 行 政 事 务 分 实
文熊 南 ◎发
对检察机关 内设机 构设置 问题 的思考

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传统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传统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检察科等均存在此类问题
问 题 二 : 室 过 多 , 量失 衡 。以笔 者 所 在 基层 检 科 力
化的运行 目标 , 研究 内部机构 的设置才能有的放矢 。
检察权 的性 质和职 权范 围是 内部机构 得 以存在 的基
察院为例 , 在编人数 7 O余人 , 同制人员近 2 合 0人 有 需要加班加点 , 而有 的科室
则 无 所 事事 基 层 检察 院 内设 科 室领 导 职 数 通 常 3 人 以下 设 一 职 , 4至 6人设 一 正 一 副 , 以上 的 设 一 正 7人
二 副 。机 构 多 , 长 、 科 副科 长 , 管领 导 也 随 之 增 多 , 分 这
设 置 。 者 以为 , 是 辩 证 唯物 的方 法 , 联 系 的 、 展 笔 一 用 发 的 、 面 的 观点 来 看 待 研 究 对 象 ; 是 系统 论 的 方法 。 全 二
将基层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 的大系统 .各个 内部机构 是其子系统 , 互相影 响、 整合 、 联系 、 制约 , 架构成基层
检 察 院 ; 是 比较研 究 的方 法 , 三 比较 之下 能有 更 好 的发 现 . 助 于 判 断 和结 论 有 其 次 则 应 界定 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职 权 范 围 和 理想
公诉科对侦查工作也进行监督 . 公诉科的审判监督职亦
不 能在 名称 上有所 体 现 。推 之 于监 所检 察科 、 告 申诉 控
也成为力量失衡的一种表现 . 以反渎职侵权局为例 。 设 科员两人 , 科长一人 , 副局长一人 , 局长一人 。 如果算上 分管检察长 、 检察长 , 一线干活的人少 , 二线发号施令
的多 。 层层 审 批 , 比拟 为“ 羊 九 牧 ” 不 为过 。因设 置 十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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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改革之初探基层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包含各种派出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虽然一直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的状态,但与社会发展要求及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仍存在着差距。

为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现状及问题(一)机构臃肿,力量分散。

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来看,机构过于臃肿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等1 0个,整个宁波的基层检察院机构数目大致如此,只不过有的分出研究室和行装科,但总量上都差不多。

由于机构设置过多,大量的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甚至出现了一线人员反比非一线人员少的反常现象,一线办案人员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但机关中3/5的人却忙于其他事务。

由于力量分散,平均用力,不能集中警力办案,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

(二)职责交叉,力量内耗。

内设机构职责交叉、任务重叠,情况严重。

如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两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

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职责交叉,本来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情,却要由几个部门去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如检察宣传职能,按理归口在政工部门,但有关业务方面的宣传却又要由办公室来做,又如接待工作,一般归口于办公室,但一般办公室不管车,车辆和就餐问题还得和行装部门联系,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三)名称不一,级别不一。

内设机构的名称不规范,在称谓上可谓五花八门,如笔者所在院有“处、室、局、科”等四种不同的称谓,部门负责人有的称局长,有的称科长,有的称主任,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体现不出应有的法律性。

在内设机构的级别上,尽管同属一个单位的部门,但有高下之分。

这集中反映在反贪、反渎部门和政治部门的设置上,政治部门的负责人一般都是党组成员,而且根据近年来上级检察机关文件精神,反贪、反渎两部门负责人被要求高配,这样反贪、反渎和政治部门的级别就相对高于其他科室,这就对确定中层干部职数和检察官等级以及开展干部轮岗带来难题,不利于人事制度改革。

二、改革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所应遵循的价值取向与原则(一)价值取向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的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要能够反映并承载法律监督职能,也即通过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加以有效的实现。

因此,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价值追求应当是更好的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强化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改革原则1、效能优化原则。

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撤并,而是为了通过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职能,来实现组织效能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首先必须确保组织的各项主要职能都有相应的部门承担,有些机构可以合并,但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以确保完成组织目标。

2、机构精简原则。

在有效实现目标的前提下,组织结构要力求精简,部门必须力求最少,这是职能配置的一般规律。

为此,要从机构设置的科学化、职能再配置的合理化人手,充实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职能重叠部门,优化力量配置,形成高效节约的检务运行机制。

3、强化法治原则。

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存在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特点,一个明显的例证便是,尽管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开展了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检察官等级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助理检察员和检察员至多是在称谓有所不同,工资待遇没有多大变化;而一些如“科”、“处”、“厅”等行政级别则对每个干警更具有现实意义。

以至于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时,响应者不多,难以吸引检察精英充实到办案第一线。

与之相反,在中层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中,报名之热烈,参与积极性之高与前者形成鲜明的对比。

今年我院上半年开展的中层岗位竟聘就充分说明了这点,如侦监科虽只设了两个副职,却有5个符合条件的干警参与竟聘该职位,竞争激烈。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级别的晋升早已成为检察干部事业成功的重要标志。

如果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过少,一大批积极要求上进的检察官就必然晋升无门。

因此自然而然的选择,可设可不设的仍要设,可分可不分的坚持分,因为多一个机构就可以多设几个“官位”,抬高一个位子则可以多升一个“级别”。

这种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如不改变,机构改革便很难成功,只会越改越多,而这在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进行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1]这明显不利于机构设置改革。

为此,有必要依法治原则或者说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进行改革,取消检察官的行政级别设置,按检察工作的特点对检察官进行管理,使检察官等级实质化,并且与物质利益、业绩评价等挂钩,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吸引机关中最优秀的业务精英充实到业务第一线,配精配强一线办案资源,切实解决一线办案中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具体框架基于上述分析,围绕检察职能的发挥和精简、效能、统一的机构改革原则,可将整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划分为行政部门与业务部门两大类,其称谓和职能具体简述如下:(一)行政部门。

主要设置政治处和综合处。

1、政治处(含监察和检务督察):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机关党建、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受理、查处本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检察宣传等工作。

下设法纪监察、宣传教育、干部管理和检务督察等职能科室。

2、综合处:负责文秘、印章、信息、统计、档案、技术、调研、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局域网、车辆及赃款赃物的管理等工作。

下设文电、信息调研、行政后勤、计划财务、技术统计等职能科室。

(二)业务部门。

主要设置5个科室。

1、刑事诉讼监督科: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等工作。

2、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科: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

3、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或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并对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案件行使初查权。

4、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接待检举、控告、告诉和申诉;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储存、反馈和转递办理,并组织检查、催办;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5、公诉科: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工作。

注释:[1]吴建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设置研究》,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3期(总第14 3期)。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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