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发展与完善所面临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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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课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检察调研工作是对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对策研究,是锻炼检察干警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手段,对于提高干部素质、促进和指导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检察院调查研究职能作用,更值得探索和研究。

一、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面临的问题(一)对调研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够不少干警不能正确处理好调研与检察业务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是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院改革等诸项工作的基石的道理,只强调业务工作,忽视调研工作,认为调研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对于调研任务有应付了事的心态。

上级检察院考核下级检察院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与质量,案件最能体现检察院“政绩”。

检察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考核的尺度也主要看办案数量,而与撰写了多少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无关。

因此,大多数干警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对理论研究工作存在抵触情绪。

即便作为任务,要求完成,多数也是为了应付交差,调研的质量不高,研究成果不多。

对调研工作的这种认识、态度,阻碍着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调研工作缺乏前瞻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检察院工作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调研工作只有具备前瞻性和创造性才有存在的价值,然而,目前的调研工作还不同程度地缺乏前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相对于日益活跃的执法活动来说还存在着滞后性。

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尚未从法理上阐述清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尚处在探索阶段,一些司法改革设想还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这些都需要调研人员加倍努力,创新开拓,对各项司法活动进行探索,从理论高度理清工作思路,解疑释惑,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

基层检察院的调研人员尚不能主动结合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调研课题,不能深入挖掘自身的调研点。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

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

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

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

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公共知识分子参与检察研究
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是基层检察调研的重要源动力,针对不同的检察调研主题,应邀请有资质的公共知识分子参与,让他们对检察调研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检察调研的水平。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共知识分子的优势,把他们纳入检察调研的全流程,一方面可以让检察调研水平更上一层楼,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共知识分子建立更积极的互动关系。

二、加强检察调研的技术支持
基层检察机关要想更好的开展检察调研,就必须加强技术支持,从建设电子化检察系统、网络网站到科学的数据库管理等,都要给予实力的支持,让检察调研的整个流程,能够更加顺畅、高效,克服技术限制,为检察调研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三、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
基层检察机关调研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经常超出本国范围,这就要求在开展调研时,要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与国外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研,不仅可以丰富当地的知识储备,而且可以促进当地检察机关的文化交流和技术合作。

四、加强检察调研的思想建设。

关于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对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问题的思考及建议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同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又是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助手和“生力军”,他们在各行各业的工作战线上,认真履行“保护、教育、监督、惩处”的职责,默默无闻地从事着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的基础性工作,为从源头防治腐败做了大量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在管理工作方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一是职责权限不够具体。

目前,纪检监察派出机构除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明确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一些宏观职责和权限外,暂无一个明确、具体、切合实际、易于操作的“细则”可循;派出机构的工作原则、范围、内容、权限和工作标准尚不明确,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每年应重点抓好哪些常规性的工作?年度工作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等等都尚未加以明确,致使多数派出机构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成了所在单位的“机动”人员或勤务人员,常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现象;有的甚至长期处于无事可干的“闲置”状态。

二是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从目前的状态看,不管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不管受派单位人多人少,也不管该单位是管钱、管人还是管物的,不管是行政职权相对集中还是比较单一的单位,基本上是统一的一种模式——“一长带一室”式。

不能因地、因事“量情用兵”,致使比较有限的纪检监察力量在总体分布上出现了“平均分配”、众寡不一、强弱不均的状态,结果出现了“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现象。

三是沟通联系不够紧密。

由于派出机构点多面广,且分散“驻扎”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学习、管理教育和成长进步、生活待遇等实际问题都是由所属单位统一领导和安排,“双重管理”逐步被“一元化”管理所替代;加之上级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较少、业务往来和横向联系不多,久而久之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管理观念和领导、指挥意识逐渐地淡化起来,出现了“召之不能来,来之不能战”的现象。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政治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而在基层检察院中,检察政治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分析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以及加强队伍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探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的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1.政治觉悟不足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工作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觉悟,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干部的政治觉悟不够高,难以忠诚履行职责。

2.工作内容单一由于检察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有所区别,因此其开展的工作内容也会比较单一。

在工作中,一些干部往往会只重视文书工作,忽视调查取证等重要步骤,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与其他行政单位协同作战都是不利的。

3.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基层检察院需要具备面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是一些基层干部在处理灾难性事件的时候,由于缺乏预见性和规划性,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1.队伍稳定性较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依赖于干部的稳定性。

但是一些干部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离职,导致队伍很难维持稳定,对于检察工作的连续性造成很大的困扰。

2.队伍流动性过大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非常紧密,因此干部流动性较大,这种流动性不但会影响单位的工作效率,也会影响干部的稳定性,难以进行持续的工作。

3.队伍结构不合理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职位的不同以及干部个人的能力差异,往往会导致队伍结构不够合理,这将会对于检察工作的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难以良好的开展工作。

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1.提高干部政治觉悟和党性教育对于一些基层干部而言,其政治觉悟低下往往要归功于其对于党的教育不够充分。

因此在加强党性教育以及提高干部政治觉悟方面,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2.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与互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复杂多样,因此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和互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调研作为重要的检察工作之一,当前在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视不够、力量不足、理解不透、措施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有效破解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的难题,成为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基层检察院调研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调研工作存在重视不够、力量不足、理解不透、措施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调研工作的开展。

(一)、重视不够。

基层检察院因机构多,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业务分值在目标管理考评中占比较大,导致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业务轻调研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基层检察院的人员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中基本没有研究室,基层检察院基本没有成立研究室。

许多基层检察院公开提出重业务的工作思路,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的开展。

(二)、力量不足。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力量不足的问题,业务部门人手捉襟见肘,加上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存在的重业务轻综合的倾向,基层检察院调研机构很少单设,即使单设也只有一个人单打独斗,调研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

(三)理解不透。

基层检察院对调研工作普遍存在理解不透甚至错误理解的问题。

许多基层检察院干警甚至包括主要领导都错误地认为调研是高深莫测、难度极大的研究型工作,是法学专家、学者或者高检、省院检察业务权威的事,基层检察院干警法学理论水平较低,长期处于办案一线,工作疲于奔命,根本就没有时间和能力搞好调研工作。

(四)措施不力。

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员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有限的人员和经费绝大部分用于紧张的执法办案等业务工作。

人员和经费的不足,迫使它们不可能为调研工作制定出更刚性更有力的奖惩举措。

没有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自然影响了调研工作的发展。

二、基层检察院调研存在问题的原因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被动落实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目标管理考评方案不合理、对调研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和基层检察院人员经费不足等几个方面。

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

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

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对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思考摘要: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创新之举,解决了基层特别是农村法律监督的缺位、失位问题,如何充分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是检察室在工作中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要以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着力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思考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高度重视基层检察院建设,切实加强农村检察工作特别是乡镇检察工作”。

实践证明,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有利于畅通检察机关监督渠道,有利于了解民生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基层群众根本利益。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做一些思考。

一、充分认识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重要性全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是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

设立基层检察室,可以解决农村基层法律监督缺位问题,可以充分延伸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司法权、行政权共同构成权力制衡体系,保障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派驻基层检察室可以通过与群众近距离接触收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对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通过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检察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准确理解把握派驻基层检察室职能定位为了进一步找准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我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各街乡建立检察工作室的实施方案》、《检察室工作细则》、《检察室工作职责》和《检察室工作流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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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发展与完善所面临问题的思考
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主要是指区、县一级基层检察院依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派驻的履行一定检察职能的机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这一规定是关于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的基本法律依据。

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作为检察权有效运行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在我国拥有长远的历史根基和充分的实践基础。

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坚实平台,是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依法合理设置派出机构,符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符合
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符合巩固基层政权和社会发展改革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群众工作,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然而,我国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在区、县基层检察院设置检察室主要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2条、第4条的有关规定,而这些法律在立法层面上都只能算是“内部工作规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

这使得派出机构始终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极大限制了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发展壮大。

而且,这种情况造成的派出机构设置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各地在设置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探索过程中,做法和模式各不相同。

(二)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晰。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对于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有相关规定,但规定得较为宽泛和模糊,使得检察院派出机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较难准确地把握自身定位。

在没有明确职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职责的情况下,各项检察职能的开展必须有赖于检察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支持,有些只是被动地协助上级院或
本院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由于有的派出机构与职能部门工作中难以有效协调,这使得派出机构工作中缺乏主动性、机动性和相对独立性,难以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和特点。

大多只限于完成法制宣传教育、职务犯罪预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软任务”,个别地方甚至沦为检察机关在当地的“接待处”。

(三)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设置派出机构的法律依据不足,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在经费保障上无法与得到当地财政普遍支持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街镇司法所相比。

各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每年的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各项开支就是一笔很大的负担,这些都依靠原本财政预算就不足的基层检察院承担,无形中加重了基层检察院的经济负担。

除了经费保障问题之外,人员保障也存在问题,由于作为派出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检察机关内部在人员配置上对派出机构往往难予倾斜,有些情况下是为了照顾居住方便或解决职级待遇而配置人员,各地都普遍存在派出机构与院职能部门“争人”的问题。

资金缺乏保障、人员特别是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基层派出机构发展壮大的两大瓶颈,长期发展势必影响基层派出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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