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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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基层人民检察院大部制改革实践思考

工作心得:基层人民检察院大部制改革实践思考

工作心得:基层人民检察院大部制改革实践思考大部制是为了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和权责脱节等政府管理问题,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制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率先进行探索并逐步实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

本文分析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原因,介绍部分基层院试行大部制改革的模式与成效,探讨当前大部制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探索适合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大部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立法构想以及实现路径。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试行大部制改革的实践考察解决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优化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大部制改革。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检察事业与时俱进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1.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理应依法设置。

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定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最为普遍的模式是:设立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政治处、办公室、法警大队、监察室、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等15个左右内部机构。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

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院内部机构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障公正执法和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出发,科学调整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充实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调整非业务机构,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3年 1 2月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什么?

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什么?

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什么?
佚名
【期刊名称】《检察纵横》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检察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行政区域或监狱等特殊场所设置派出机构,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一项重要组织载体,也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问,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有哪些,它们享有哪些职权?
【总页数】1页(P55-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铁路检察机关宜为省级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J], 张德明;李文
2.检察机关公诉职权与审判监督职权的配置 [J], 关宁
3.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J], 李忆;陈龙环;李毅
4.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探析 [J], 戴元国;陈斌
5.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如何优化配置 [J], 支蕊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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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夯实内设机构改革成效,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办案组织形式第一条办案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组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办理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单元。

第二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第三条独任检察官是指由一名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

检察官办案组是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均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独任检察官也可编入固定办案组参与办案。

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应固定设置,也可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第五条固定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一般应相对固定,本人需具备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二、办案组织设置第六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办案特点等设置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

检察官办案组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化办案、团队制办案和办理专案等需要建立。

第七条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刑事执行部门的巡回检察等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业务部门可设置若干固定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检察官在主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决定重要法律监督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若干独任检察官,负责一般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

工作心得:分类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思考

工作心得:分类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思考

工作心得:分类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思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分解的组织形式,也是划分检察人员具体职责的内部功能单位,其设置是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构成、名称、职能及规格进行配置的过程,是检察权从抽象规定到具体落实的机制保障,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运行效率和机构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规制条款相对滞后,与检察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研究修订,增强其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引作用。

一、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相对滞后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此条规定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组织结构发挥出了较大作用,但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步显现。

1、内容相对较窄。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可分为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大体上与此对应。

”而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容易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压缩了检察机关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的空间,将政工等非业务性内设机构的设置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因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又不得不借鉴行政机关做法,设置相应内设机构,反映出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平衡性。

实践中,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各异,且自侦部门的规格普遍高于其他内设机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称谓上行政化色彩较浓。

“检察权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这已成为基本的共识。

”而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以“厅”“处”“科”规定内设机构名称,与我国行政机构称谓相同,无形中凸显检察机关的行政属性,弱化了司法属性。

即无论是厅、处、科、局等,都与行政机关的设置方式相同,其负责人对应为某长或某主任,一般也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

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唐超琴

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唐超琴

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唐超琴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办案体系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明确表示今年要推进区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因此依据现行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和承担的检察职能,探讨内设机构改革设置原则,在司改试点院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内设机构设想。

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职责权限的特点及不足首先,业务部门划分标准不一,如有的部门按刑事诉讼程序划分,如公诉、控申;有的按监督职责划分,如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有的按案件性质划分,如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标准混乱造成部门职权缺少整体统筹,通盘考虑,有的职能由多个部门行使,如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其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工序性构造体现分工负责,而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刑事案件的批捕权和公诉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显然是重复劳动,就一个案件,审查批捕的证据和公诉证据并无本质的差异,批捕阶段收集的证据在公诉也在采用,如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视频证据等,变化的不过是言词证据,当然,随着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可能公诉阶段,证据更为翔实。

有的地方制定捕诉衔接机制,就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协调配合。

最后,监督制约力度不够。

出于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考虑,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对象、行为、措施及活动虽有制约,但更多的是配合,使职务犯罪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即使是刑事案件,捕和不捕案件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对逮捕的刑事案件,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尤其捕后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最终定罪量刑。

不捕的刑事案件,由于不捕的原因通常就是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或不构成犯罪,这几种情形在公诉阶段,分别对应存疑不诉、相对不诉或绝对不诉。

实际捕后不诉就是公诉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建立在案件质量基础上的,制约保证检察权内部运行的公平、公正,内设部门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有所制约,共同保障案件质量,只注重案件事实真相,追求实体合法,不顾及程序公正和办案纪律,这样的司法瑕疵案件得不到群众认同和满意。

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会委员 ß B.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 ß C.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ß D.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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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ß 答案:C。
ß 《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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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2.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法官没有任何区别。 • 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0条》):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年满二十三岁; •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5、身体健康; •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 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 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 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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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ß 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1条》):
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ß
2.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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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3.我国检察官的任期: • 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 • 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各级政 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 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确的任 期规定。
•反贪局
•反渎局

检察院机关规章制度

检察院机关规章制度

检察院机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察院机关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机构,其任务是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服务人民法律权益。

第二条检察院机关的设置、职能和权限、人员编制、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检察院机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检察院机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职权。

第五条检察院机关依法公开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检察院机关要加强党性建设,维护政治公信力,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现象。

第七条检察院机关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第八条检察院机关要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检察机关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检察院机关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机关全体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第十条检察院机关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制定,严格执行,确保检察院机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十一条检察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办公厅、综合处、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审查起诉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执行细则,并向机关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检察院机关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调研室、督察室等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检察院机关设立院领导团队,由院长、副院长、主任检察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机关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检察院机关设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强党建和工会工作,保障检察机关干警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检察院机关设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机关干警的纪律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检察院机关设立宣传部门,负责机关宣传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检察院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检察院机关设立财政部门,负责机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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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科。

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室。

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解决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和重大疑难案件等问题。

10.检察技术科。

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

1 1.司法警察大队。

承担检察机关主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讯、看管和羁押工作;承担检察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根据有关资料整理编辑:人民检察官南靖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日期:2008-03-20]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务;处理机要文电;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方面的调查研究;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政治处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人事档案及劳动工资等;负责检察院对外宣传;组织实施检察人员岗位培训及学历教育;机关日常党务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侦查监督科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插括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及相关工作;研究侦查监督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公诉科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公诉检察事业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财物等犯罪案件、预审工作;负责与其他检察机关的侦查协作;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监所检察科负责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律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举报、控告、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有关规定。

职务犯罪预防科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关规定。

检察院政工科(联系电话:84015612)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侦查监督科(联系电话:84015613)负责由县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公诉科(联系电话:84015616)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并对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

反贪污贿赂局(联系电话:84015605)负责对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联系电话:84015606)负责对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监所检察科(联系电话:84015603)对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承办在押罪犯又犯罪案件和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在押人犯合法权益等犯罪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科(联系电话:8406200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和刑事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对举报线索进行管理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查办县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和错案责任追究中复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电话:84015602)对本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职务犯罪预防科(联系电话:84015626)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导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监察室(联系电话:84015622)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检察人员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

司法警察大队(联系电话:84015607)执行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大庆高新区检察院机构设置及职能--------------------------------------------------------------------------------根据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机构(部、科、局、队、室)。

(—)政治部负责本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组织、人事工作,协助市院依法管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负责本院目标管理,争先创优,典型选树,表彰奖励等;负责本院宣传工作、检察人员专项业务培训和其它专门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警的考勤工作。

(二)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负责文件起草、核稿、工作协调、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和催办督办工作;负责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撰写检察工作年鉴;负责通讯、保密、特约检察员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发布会;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本院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协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补选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工作。

负责检察理论方面的研究;承办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中的意见搜集与提供;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负责案件督办及上级领导指示的落实。

负责本院的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负责本辖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四)公诉科负责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承办上级院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抗诉工作;负责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五)反贪污贿赂局负责立案侦查由本院管辖和上级交办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本辖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情况、趋势和对策。

(六)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立案侦查应由本院管辖和上级院交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本辖区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趋势和对策。

(七)监所检察科对指定监管场所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由本院管辖监管场所和上级院交办的发生在监管场所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负责承办由本院管辖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人员和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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