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设计规范及要求范文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设计规范及要求范文一、概述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期间电力供应的需要而设立的临时用电设施。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电力供应的可靠性,需要对临时配电室的设计进行规范和要求。
二、设计规范1.布置和区域划分(1)临时配电室应与其他施工区域、临时设施分开布置,与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临时配电室的布置应考虑施工现场的地形、道路等因素,确保施工机械设备、人员的通行不受阻碍。
(3)临时配电室应根据不同功率负荷设立配电区域,每个区域之间应设有可靠的隔离和防火措施。
2.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1)临时配电室应设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建立良好的接地保护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可靠接地。
(2)临时配电室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标志。
(3)临时配电室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发生相关事故。
3.电气设备和线路设计(1)临时配电室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配电箱、电缆、开关设备等,其额定电流和电压应满足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需求。
(2)临时配电室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合理划分电路,避免过载和短路现象发生。
(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必要时进行检测和验收。
4.环境保护措施(1)临时配电室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电气设备过热。
(2)临时配电室应设有排水装置,及时排除降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积水,避免电气设备受潮损坏。
5.其他规范要求(1)临时配电室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2)临时配电室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气设备故障和隐患。
(3)临时配电室应设有明显的紧急情况报警装置,方便操作人员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设计要求1.安全性要求(1)临时配电室设计应考虑施工现场的特殊环境和使用条件,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性。
(2)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耐久性和抗干扰能力。
矿用高低压配电柜技术规范要求

矿用高低压配电柜技术规范要求一、概述1.1本技术要求适用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用井下电气设备,提出了对设备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卖方须完全响应标书及补充条件。
1.2本技术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卖方确保提供符合工况工艺条件和满足买方正常、安全使用要求的优质产品。
使用于矿井下的设备须具有矿安标志“KA”。
1. 3买方在本技术规格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卖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 4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L5卖方应按照本技术文件的要求,负责其供货范围内全部设备的设计、制造、设备配套、油漆、包装,指导设备安装、调试和试验,并对最终买方进行培训。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是技术和工艺成熟先进,并有多台同类产品多年连续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
1. 6卖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标准和IEC标准。
本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7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因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或者项目技术方案发生变动,买方有权提出对本技术规格书进行补充、修改等变更要求,只要技术上可行,卖方都应予以答应和接受。
若因技术规格书的变更导致商务价格的变化,将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务合同相关规定共同商定变更后的价格。
1.8卖方提供的设备,应是组装成套的完整设备,设备上安装的,以及按本技术规格书要求单独提供的所有部件、元件和材料,均应视为设备的构成。
L9本技术要求经买、卖双方双方确认后将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煤矿井下配电点安设标准

---煤矿井下配电点安设标准要求:1、配电点必须选择在标高相对周围环境较高的无积水、干燥的联巷或巷道。
2、配电点必须进行打底板。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打底板时,必须经机电矿长同意。
未打底板的配电点内必须使用直径2cm以下碎石铺垫,碎石厚度保证在5cm以上,并铺垫平整。
3、如选用进行喷浆的联巷、硐室作为固定机电硐室时,必须用白涂料进行喷涂。
4、配电点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配电点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5、配电点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具体要求:一、栅栏配电点入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栅栏高度1250mm,竖杆宽度200mm,栅栏摆放以硐室两侧无法进人为标准;栅栏上设置行人小门一个,小门要求宽度600mm,上下直通;栅栏竖杆上必须贴反光纸,要求上红下黄,反光纸宽度均为0.2m,红色反光纸距栅栏顶250mm,黄色反光纸距低250mm。
小门上方横杆贴红色反光纸,反光纸宽度600mm。
二、图牌板1、综合警示牌:栅栏上必须吊挂综合警示牌一块,规格为1400mm ×400mm ,要求使用扎带吊挂于栅栏中间,警示牌上方与栅栏上边齐平;2、图纸、制度框:配电点内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移变操作规程牌板、停送电制度牌板,规程和制度内容由机电科统一下发。
图框规格为500*700,移变操作规程和停送电制度规格为500*600。
将图纸塑封后装在图框内,图框和制度牌板固定在统一的架子内,中间为供电系统图,左侧为移变操作规程,右侧为停送电制度。
架子吊挂在密闭(如果是栅栏,吊挂在栅栏最上端)上,距底板高度1500mm(密闭上有小风门时,在密闭左侧吊挂)。
3、“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提示牌:配电点内必须放置两块“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提示牌,规格为200mm×150mm,要求使用小链吊挂在煤壁上,位置为两台移变中间,高度为与最高一台移变齐平。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配电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配电室规范化建设标准1、门采用外开式防火门,配置挂锁,门槛设置防小动物挡板,配电室内四周距地300mm墙面敷设50×5热镀锌扁钢,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2、长度超过7米的配电室应开设2个门。
3、配电室墙壁刮仿瓷,地面为水泥地面、刮平,采用经济型环氧地坪涂装;电缆沟盖板整齐、完整。
4、配电室、配电装置内整洁无杂物,配电室高度不小于3.9m。
5、配电室内电缆布置走向清楚,标识牌清晰。
6、配电室、配电设备孔洞封堵完好,应有通风、防潮装置。
7、配电室定置图、电气接线模拟图通过并排布置,采用透明有机玻璃用螺栓固定在配电室入口墙上。
8、墙上悬挂配电房巡视规范、管理制度,封闭母线采用吊架固定,封闭母线高出低压柜或变压器顶不小于0.5m,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2.5m。
9、配电室放置巡视标准化记录卡、台区相关图纸、设备技术资料。
10、本标准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表:配电室、开关站等规范化建设标准配置表低噪音强力进出排风机(0.25km,Φmm)配电房6S作业标准1、配电房门上应贴有“非工作人员勿进”的“标示牌”、并且要有相关的制度来规范。
2、配电房的门不能上锁,地板、相关设施要保持表面干净无尘,每天进行巡查、并且有《日常巡检表》的记录。
3、危险区域要设有“特别警示牌”、地板上要划有警示线、防止他人靠近。
4、电器设备上要有相应的《操作规范》或《作业指导书》,配电箱上各种指示灯、显示器上不得有灰尘、损坏,发现异常问题须及时处理。
5、不同的线管、气管要涂有不同的颜色表示,便于识别,防止误用。
6、消防器材要齐全、通道保持畅通,配电房周围不能堆放任何物品。
配电室防鼠规定为防止鼠类进入配电室噬咬电缆、电线造成电气线路短路、断路等故障,特制定本规定1.配电室门口应安装防鼠挡板,挡鼠板的高度和结构应能保证老鼠无法进入配电室内。
2.配电室窗户应安装网孔不大于8×8mm的钢丝网。
3.配电室室内电缆沟及四个墙角处应安放粘鼠板。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4.3.7
10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GB 50054—2011
4.3.8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1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 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 到损坏。
GB 50052-2009
GB 50054—2011
4.2.4
6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GB 50054—2011
4.3.2
7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3.0.2
1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 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 急供电系统。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 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GB 50052-2009
GB 50054—2011
4.2.2
4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GB 50054—2011
4.2.3
5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GB 50054—2011
4.3.3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设计规范及要求范本(3篇)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设计规范及要求范本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是保障施工现场电力供应安全的重要设施,其设计规范和要求对保障施工现场的电力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设计的规范和要求范本,详细阐述了临时配电室的设计原则、设施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1.设计原则(1)可靠性原则:临时配电室的设计应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满足施工现场各项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
(2)安全性原则:临时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经济性原则:临时配电室的设计应尽量减少投资和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设施要求(1)临时配电室应设立在离施工现场适当距离的安全区域内,不得妨碍施工现场的正常进行。
(2)临时配电室的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选择防火等级符合施工现场要求的材料。
(3)临时配电室的地面应平整、干净、无积水,防止电器设备受潮和发生漏电事故。
(4)临时配电室内应装置可靠的接地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5)临时配电室内应设置合适的照明设施,以便工作人员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观察和维护。
(6)临时配电室内应按照施工现场的需要配备适当容量的电缆线路、电力仪表、电力开关等设备,满足施工现场的电力供应需求。
(7)临时配电室内的电器设备应由合格的电工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安全措施(1)临时配电室内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临时配电室内应设计合理的通风设施,防止设备过热而引发火灾事故。
(3)临时配电室内的电缆线路应进行固定,并设有防护罩,以防止混凝土、机械设备等外界因素对电缆的损坏。
(4)临时配电室内的电器设备应设置漏电保护器、短路保护器等安全装置,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5)临时配电室内的电器设备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方便人员识别和紧急处理事故。
以上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室设计规范及要求的范本,具体的设计和实施应根据实际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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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井下配电室设计规范篇一:20xx煤矿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20xx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xx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electricpowersupplyofunderthecoalmin e20xx—05—21发布20xx—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xx,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xx}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xx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2-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4-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5-篇二:gb50417-20xx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xx20xx—05—21发布20xx—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xx,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xx}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xx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
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