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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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

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9日,法院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执行逮捕。

12月27日,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分歧意见本案和一般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服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其刑满释放后才予追诉。

本案中,对王某所犯的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新罪判决后的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在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王某的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为数罪,对王某所犯新罪追诉、新罪的判决确定之时,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服刑期间,此时其前罪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理论,将王某犯新罪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

在第二种意见中,对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罪判决后的刑期起算日应当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余刑和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执行起算日应当为判决执行之日,即王某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

Let the process speak, and the process is the only way to turn what is said into what is d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就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时也是属于数罪并罚的一种;一般是把已执行的减去,然后再把没有执行的刑法和后者一起进行处罚。

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是的;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新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减后并”原则。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按“先减后并”原则计算,犯罪分子最后总的执行刑罚有可能超过最高期限(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

如何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优秀公诉人竞赛笔试试卷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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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XX省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公诉业务考试卷宗2011年10月10日江北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受案表犯罪嫌疑人姓名贾文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案时间2011年8月10日移送单位江山市江东区检察院基本情况:详见起诉意见书。

处长意见同意受案。

王晓涵2011年8月10日主管检察长意见同意受案。

刘文忠2011年8月10日备注报送案件意见书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于2011年8月3日以江东公诉字〔2011〕8号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贾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我院审查:犯罪嫌疑人贾文,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厂长,户籍地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再次刑事拘留。

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东区看守所。

(具体内容略)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文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身犯数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院,请予审查。

2011年8月8日(院印)侦查卷宗江北省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江东公诉字〔2011〕8号犯罪嫌疑人贾文,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厂长,住址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6月15日被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山市江东区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具体内容略)综上,贾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68条、第176条、第22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特移送审查起诉。

论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侦查羁押问题

论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侦查羁押问题

公 安 机关批 准 …… ” 《 公安 机关 对 被 管 制 、 夺 政 治 权 利 、 刑 、 剥 缓 假 释、 保外 就 医罪犯 的监 督 管理 规 定 》 2 第 5条 :公 安 “
以在监狱 里 生 活 , 时有 生命 危 险或 行 动不便 的人 。保 外就 医服 刑 犯 在监 狱 外 重 新犯 罪 , 数 罪并 罚 , 在 随 应 但 法律 的执行 过程 中, 对此 类犯人 开展 侦 查和 收押 存在 非 常大 的 实际 困难 与 阻力 , 法律 法规 的 不明确 给该 类案 件 的 处理 带来一 定 阻力 。立法 上应 明确 收押监 管主体 , 明确撤 销保 外就 医的标 准程序 , 关部 门应加 强对保 相
案 管辖 。
公 安部 制定 的有关 规定 ……、 ) 因治疗 、 ( 确 三 护理 的
特殊要 求 , 需要转 院 或者离 开所 居住 区域 的 , 须经 必
其 二 ,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最 最 公
《 关于监 外 执行 的罪 犯 重新 犯 罪 是否 需 要履 行 逮 捕
论 保 外 就 医 期 问重 新 犯 罪 的 侦 查 羁 押 问题
程 喜
( 南省 边 防总 队 普 洱 支队 , 南 普 洱 650 ) 云 云 60 0
摘 要 : 外就 医是 出于人 道 主 义考虑 , 重病犯 人采 取 的一 种特 殊服 刑 方式 , 对 象一般 是 患疾病 , 保 对 其 难
作 案 时其 尚在 保 外 就 医 期 间 ( 定 保 外 就 医一 年 , 决
后 又批 准延 长一 年 ) 。
保 外就 医罪 犯重 新犯 罪后 的收押 实践 中有 两种
途径 :

针对 此 特 殊情 况 , 办案 部 门 立 即 函告 唐 某 服刑 监狱 , 同时 向县 政 法 委 员会 报告 。监狱 答 复对 该 并 类保外 就 医期 问实施 的重 大案 件 以发 案地公 安 机关 侦 查与 羁押 为 由 , 拒绝 对唐 某 收监 ; 发案 地县 政法 委 召集公 、 、 检 法三 机关研 究后 决定 变更 强 制措施 为 取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监外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暂时暂缓执行,并将其交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管控和指导,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对刑事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处罚方式。

然而,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必然会涉及到对其处罚的问题。

一、提示警告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下较轻的违法行为,且其具有悔过态度,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警告是以宽惩治重的原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惩戒,以减少其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比较轻微或初次犯罪的情况下。

二、终止监外执行若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下严重犯罪行为,或者其再次犯罪次数较多、犯罪情节较严重,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其监外执行。

终止监外执行意味着犯罪分子将被重新收监,并执行原判刑罚。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相对严重的情况。

三、重新置入社区矫正部分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虽然犯罪行为较轻,但也不宜仅仅警告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重新置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更严格的管控和指导。

重新置入社区矫正,对犯罪分子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和矫正,并加强对其行为上的监察,以降低其继续犯罪的风险。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且有可能进行改造的情况。

四、撤销监外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次数较多、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且其矫正前景不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建议法院撤销其监外执行,对其重新判处刑罚,或者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性医疗隔离等强制措施。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累次且严重,且矫正前景较差的情况。

总之,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和犯罪分子的情况,结合法律和实际,综合考虑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方式。

处理的原则应当是以惩前毖后、以罚为教,既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要尽可能帮助犯罪分子实现社会融入,最终达到矫正的目的。

同时,社会矫正机构也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防范工作,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3篇)

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出发,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进行探讨。

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等因素,决定对其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影响(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因被羁押而失去自由,能够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继续参与诉讼活动,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

2. 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影响(1)有利于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2)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3.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1)维护社会稳定取保候审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羁押而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2)可能对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

三、取保候审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1. 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取保候审的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出现偏差,影响取保候审的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七⼗五条⼈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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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如何处理
对于取保期间重新故意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分别作出1、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要求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2、刑事拘留;3、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从执行刑拘或逮捕之日起起算。

法律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漏罪的,则要被收监。

那么,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让再次犯罪的,此时要如何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解除取保候审要满足什么条件
1、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因此予以解除。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吋,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为监督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要想获得取保候审那么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要是被取保候审人再次犯罪的,则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严重的,甚至还会进行逮捕。

更多取保候审的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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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我们该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交通肇事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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