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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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de)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de)设备、材料等.第二章招标第三条货物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可设置控制价,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控制价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超出控制价(de)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de),招标人可重新编制并发布控制价.1、有三分之一以上投标企业对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de).2、控制价中主要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de)市场指导价格(de).3、招标人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de).第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de)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de)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de)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de)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de)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前面加上“相当于”(de)字样.第七条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de)金额按投标总价(de)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三章投标第八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de)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第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de)身份共同投标.第十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第十一条组成联合体投标(de),投标报名材料或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de)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企业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料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资格预审前未组成联合体(de),预审结束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de),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de);(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de).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de)代理人签字或盖章(de);(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de)授权委托书(de);(三)未按规定(de)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de);(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de)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de);(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de);(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de);(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de);(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de);(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de)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de)货物进行样品封样,以保证所供货物与投标时一致.第十五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de)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de)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de)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de)三分之二.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de)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de)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十七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de)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de),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八条评分标准中(de)同类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项目应从主要货物(de)数量、估算价、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等方面界定.以数量和估算价确定同类项目时,应当以招标主要设备或材料(de)数量或估算价为基数,在上下50%(de)浮动范围选定.第十九条货物评分标准分为综合评分办法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两种办法.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de)货物一般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de)定标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de)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de)85%至110%(含85%和110%).超出报价有效范围(de)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过有效范围(de)投标报价后,将剩下(de)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de)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第二十一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de)要求检查标书格式、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符合性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de)投标文件不予接受.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de)技术标书部分进行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de)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de)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3、投标报价评审: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de)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de)95%、96%和97%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投标单位排序: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de)报价下限(de)为有效报价.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4、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de)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5、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de)投标人中标.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单位.当排名第一(de)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次之(de)投标人递补.第二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办法(de)招标项目,评分标准详见附表.评标按照投标文件初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评标委员会(de)评标报告中应当推选出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de)投标人中标.当综合得分最高(de)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递补.第二十三条上一年度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de)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de)1月1日,以此类推.附表: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综合评标评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综合评标评分办法注: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de)实际情况对企业综合实力和技术性能部分进行细化.。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3篇)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1.1 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

二、评标原则2.1 公平原则:评标过程公开透明,所有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均应遵守公平原则。

2.2 公正原则:评标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不受任何单位、个人或利益集团的影响。

2.3 诚信原则: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4 科学原则:评标过程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

三、评标机构3.1 评标机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评标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2)评标机构应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3)评标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3.2 评标机构应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四、评标程序4.1 投标文件接收与审查(1)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文件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等;(3)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

4.2 投标文件评审(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售后服务等;(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3 评标结果公示(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评标结果等;(3)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试行〕青建管字〔2021〕15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纳本方法评标的工程工程,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假设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同意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方法所称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纳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局部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局部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准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那么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的等级相符;一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时,二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二等或两个三等工程时,三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两个三等工程时,不得参与投标;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时不得参与投标;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参与本市各区、市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内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同时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企业业绩、项目总监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第九条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拟更换的项目总监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项目总监逾期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九监理取费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第十三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人员同时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第十四条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等所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有关文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的工程,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或签署日期为准;业务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业绩方可计分;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其他工程完成工作量至三分之二,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后方可作为评标评分依据;第十六条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第十七条企业或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第十八条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总监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总监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第十九条外地投标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参加投标;包括监理业务手册、总监业绩证明等;第二十条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得分构成该标书的总得分;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中标后,监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大型工程、一般工程分别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三个月内调整项目总监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后任总监业绩计分;超出上述期限调整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前任总监业绩计分;两任总监均在工程主体验收备案后方可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第二十六条工程停工半年以上,需撤换项目总监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撤换,撤出后的总监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评标时也不予加分;第二十七条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11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标准施工阶段附件2:大型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注:管理考核项仅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附件3:一般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注:管理考核项仅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附件4: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附件5: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建设工程类招标评分办法(3篇)

建设工程类招标评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类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标评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等。

1.3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的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

二、评分原则2.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分过程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机会。

2.2 综合评价原则:评分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企业实力、项目经验、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信誉等因素。

2.3 诚信为本原则:投标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评分内容与方法3.1 企业实力(30分)3.1.1 企业资质(10分)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评分标准如下:- 具备招标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得10分;- 具备招标项目所需资质等级以上等级的,得10分。

3.1.2 企业规模(10分)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评分标准如下:-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倍以上,得10分;-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倍以上,得8分;-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倍以上,得6分;-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倍以上,得4分;- 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倍,得2分。

3.2 项目经验(30分)3.2.1 项目业绩(15分)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业绩,评分标准如下:- 近3年内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得15分;- 近3年内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工程,但未达到招标项目规模,得10分;- 近3年内未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得5分。

3.2.2 信誉(15分)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评分标准如下:- 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得15分;- 近3年内有1项不良行为记录,得10分;- 近3年内有2项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得5分。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评标定标工作。

国家、省以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中。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下列评标方法:一是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适用「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低于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

二是综合评估法。

适用于如下招标项目:(一)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O(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六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业绩奖项、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项目评标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服务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经开标会审查所有有效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后审;施工类项目招标结合投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等级和投标报价等因素参与资格后审(具体方法详见附件1)0第八条采用本办法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组成。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3篇)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二、评标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科学、择优原则:评标工作应科学合理,以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为依据,择优选择中标人。

3. 诚实信用原则:评标工作应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评标组织1. 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2. 评标委员会职责: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报招标人审批。

四、评标方法1.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投标报价等方面。

2. 评标方法:(1)综合评估法: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符合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3)合理低价法:在符合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标报价、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确定合理低价中标。

(4)合理区间法:在符合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设定合理价格区间,在此区间内确定中标人。

五、评标程序1.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3. 招标人审批: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审批确定中标人。

4. 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人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1.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确保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建设招标工程评标办法(3篇)

建设招标工程评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招标工程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工程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其组成、职责和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法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15人。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工程专业知识;(三)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招标人将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招标人组织召开评标委员会全体会议,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责。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评审的招标工程项目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九条评标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评标准备;(二)投标文件初审;(三)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四)综合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五)评标报告编制和提交。

第十条评标准备:(一)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初审:(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签字盖章、投标保证金等;(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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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本-----------------------作者:-----------------------日期: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标准方法招标编号: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编制日期:目录一、总则3二、评标定标程序5三、组建评标委员会6四、评标准备工作10五、商务标的初步评审11六、详细评审18八、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30九、确定中标人32十、废标条件33十一、附则38一、总则1.编制依据本办法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5)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2.评标办法类型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3.适用围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适用本办法。

4.与招标文件的关系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定标原则本招标工程评标定标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公正、公平、科学、择优原则;(2)依法评标定标原则;(3)评标活动严格原则;(4)反不正当竞争原则。

6、监督和投诉6.1评标定标活动对该及其当事人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和公证。

6.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定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6.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在有效投诉期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有效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时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评标定标程序7、评标定标程序评标定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评标委员会;(2)评标准备工作;(3)初步评审;(4)详细评审;(5)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6)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7)确定中标人。

8.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8.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本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或被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暂停或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必要休息等特殊情形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连续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为准。

8.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除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否则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2)发现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3)发现某评委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关监督机构责令更换评委的;(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更换评委情形的。

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8.3关于评标活动中止如果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项重要评标标准存在等情形,以此标准进行评标可能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公平或背离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或造成评标无法进行,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建议评标活动中止且招标失败,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9.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建。

9.2本招标工程分别组建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和技术标评标委员会。

9.3各评标委员会分别设评标委员会主任一名,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方式推选产生或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定。

9.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0.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0.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容、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10.2各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包括分工、协调、组织学习熟悉相关资料等工作。

10.3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技术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有连带关系的评审工作,由各评标委员会按照分工协作原则进行评审并及时相互告之。

各评标委员会对各自评审结果负责。

10.4各评标委员会完成各自负责的评审工作后,共同汇总评审结果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由先结束评审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其负责的评审结果交由后结束评审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汇总,再由后结束评审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汇总各自评审结果后负责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

10.5各评标专家对每份投标文件的评审实行“主审-复审-集体审议”三级评审制,在评审前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份投标文件的主审和复审评标专家。

主审及复审评标专家评审完成后,将主、复审意见报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审议,主审与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审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意见。

主、复审评标专家对其所评审的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应分别签字确认。

11.评标委员会的问题回避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问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又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与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2.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12.1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12.2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含评标委员会主任)享有同等额表决权。

12.3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所投的备选标(替代方案)进行评审,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未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12.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12.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处理。

12.6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评审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容,将可能导致其被评为废标或者评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2.7投标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18条款有关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拒不对投标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对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2.8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表决。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2.9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机构反映。

12.10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2.1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2.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12.1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12.14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2.1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四、评标准备工作1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13.1评标时间: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

评标工作持续到夜间12点仍不能完成的,将启动隔天评标方案,对隔天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清点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公证机构在场的,并请公证机构共同封存),统一安排食宿,采取必要地防措施,隔断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与外界的联系,防止泄密及外界对评标工作的干扰。

交易中心给予配合。

13.2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的围和性质、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商务条款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办法、标准、条件和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

13.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辅助工作人员和设备,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预算文件、成本预警价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必要时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熟悉工程场地情况。

14.清标工作14.1清标工作是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文件所进行的基础性数据分析与整理工作,本招标工程清标工作具体容指本办法第18.1条款所述工作。

14.2本招标工程在评标工作开始前,不另行组织清标小组进行清标,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自行负责清标。

15.暗标编号本招标工程技术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评标工作开始前,由工作人员负责对该部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及暗标编码。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工作人员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

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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