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确保食品检验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这一准则涵盖了从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检验方法到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首先,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
这包括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管理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内部沟通和管理评审机制,持续监督和改进机构的运行状况。
人员素质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检验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不断更新的检验技术和标准。
他们应当熟悉各类食品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程序,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检验结果。
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设施设备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控制。
检验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稳定和测量准确。
此外,还应有充足的样品存储设施和试剂耗材管理系统,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试剂的质量。
在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严格的方法验证和确认,以证明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好记录和数据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质量控制是保证食品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进行人员比对和方法比对、对留样进行再测等。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价活动,以验证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另外,食品检验机构还应注重样品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收、保存到检验和处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和不受污染,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客观。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2023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2023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2023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检验检测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在生产制造、质量监督、环境保护还是食品安全等领域,都需要依赖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持。
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至关重要的。
而2023年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则成为了关注焦点,对于深入理解这一准则的要求和含义,以及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影响,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探讨和解释。
二、基本概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对于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所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2023年版的准则相对于之前的版本,在针对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质量体系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当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深度评估1. 技术要求在新版《准则》中,技术要求部分不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还强调了在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方法时的标准和规范。
这意味着,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提升员工的技术水平,以适应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
2. 管理要求新版《准则》在管理要求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机构的管理体系、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这表明了对检验检测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和规范,更好地保障了检验检测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3. 质量体系要求质量体系要求则是新版《准则》的重点之一。
在此方面,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这对于提高行业整体的信誉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广度评估从广度上来看,新版《准则》覆盖了多个领域内的检验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制造、农产品检测、环境监测、建筑材料等。
这意味着准则的实施将对多个行业产生影响,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多个领域内都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五、总结回顾新版《准则》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将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
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文释义

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前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更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为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对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深入解读,以期能够对读者有所裨益。
二、背景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我国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并规范其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通过评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三、关于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条文释义1. 第一条:“本准则适用于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包括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这一条目表明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了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还指出了这一活动的广泛性,从而为后续的具体规定提供了依据。
2. 第五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认证规则。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和认证规则。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 第十条:“资质认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这一条规定了资质认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且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这一要求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资质认定评审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四、个人观点针对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我认为这些条文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资质认定评审,才能有效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也是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产品和更可靠服务的重要保障。
我对这些规定表示支持。
五、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解读,我们对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前言检验检测机构是保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为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公正、客观和准确性,必须对其资质进行认定和评审。
本文档旨在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释义。
二、基本概念1. 检验检测机构指负责检验和测试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
2. 资质认定指对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检验、评定等过程,确认机构的资格和能力。
3. 评审准则指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标准和规则,包括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内部质量控制、设施装备等方面的评价要求。
三、评审内容1. 管理体系(1)机构是否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制度执行等方面;(2)机构是否有完整的档案记录,以及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化;(3)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员工行为合规。
2. 技术能力(1)机构是否有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的人员、设备、环境、软硬件等资源;(2)机构是否建立和实施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文件;(3)机构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检验检测方法,并且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是否达到要求。
3. 内部质量控制(1)机构是否建立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检验设备、试剂和材料等的管理和控制;(2)机构是否实施标准样品、参考物质等校准和检查措施;(3)机构是否能够有效跟踪和纠正检验检测不符合项。
4. 设施装备(1)机构是否有适用于检验检测的场所、设施、设备和硬件软件环境;(2)机构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硬件软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评审程序1. 申请机构向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2. 材料审查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认真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评审主管部门或经认可机构抽派评审员进行实地检查评审,并填写评审报告。
4. 评审报告评审审核评审报告,确认机构是否符合认定要求。
5. 认定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定决定,颁发相应证书或文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准则

● 授权:主要授独立经营权、个人委托管理权;不能授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授权书应明确人、事项及权限(四独立)、时效、授权人对被授权人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不担任最高管理者才需授权〕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明确最高管理者:独立法人机构,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法人或授权人。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第三方公正:与存在利益关系部门〔如生产经营〕应有明确界限。 ●四个 独立 ●独立帐目:独立财务帐号或帐目。
评审方法 A+B A: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通用要求〕 19个要素、17条、178款 B: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特殊要求〕 9个要素、28条、43款 二者同时使用 相辅相成
一、管理要求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依法设立:①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成立的法人实验室 ( 实验室设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②有权设置实验室的机构依法设置的非独立法人实验室〔所属单位法人证明、实验室设立批文〕。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或者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器具、餐具等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4.1 组织机构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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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
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
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
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
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
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
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
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
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
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