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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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农办经〔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2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农办经[2012]1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方案为了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该制度规定,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样,农民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为农业生产带来了新的活力。

然而,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加强土地管理,需要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方案。

一、制定指导文件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从制定指导文件开始。

指导文件包括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口径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每一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制定指导文件可以落实政策,确保优质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建立工作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重权益的管理和保障,所以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

建立工作体系的关键是明确各个环节的权限和职责,以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工作体系的建立需要将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等各个方面的职责明确划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提供系统性的工作保障。

三、信息采集和核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信息采集和核实。

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土地资源的转移和流转逐渐加快,因此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息进行逐一收集,并核实相关权益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例如,需要核实土地权属证、承包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审批与受理登记申请完成信息的核实后,需要进入审批与受理登记申请的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对农民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和信息,批准或驳回相关申请。

审核涉及信息的比对和审核人员的审查和判断,因此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严格的审查程序。

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市区要求,结合我镇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登记制度,把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大会议精神,以*****、“****”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是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XXX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是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四是因地制宜。

根据单位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五是分级负责。

镇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各村负责组织实施,镇经管站牵头,镇相关部门配合。

各村、各部门要强化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该项任务顺利完成。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与定义 (3)4 总则 (4)4.1 目的与任务 (4)4.2 调查比例尺 (5)4.3数学基础 (5)4.4基本登记单位 (5)4.5 计量单位 (5)4.6 界线与控制面积的确定 (6)4.7 调查步骤 (6)5 准备工作 (7)5.1方案准备 (7)5.2 宣传培训 (7)5.3 资料准备 (7)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8)6 权属调查 (8)6.2 承包方调查 (9)6.3 承包地块调查 (10)6.4 调查表格填写 (15)7 审核公示 (15)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16)9 成果整理 (17)10 检查验收 (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发包方调查表 (2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承包方调查表 (2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承包地块调查表 (23)附录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25)附录 E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26)威特空间2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应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址和空间位置,将承包地块分布、承包地面积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全面落实到户,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薄、经营权证书“四相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3年);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等六部门,农经发【2011】2号);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6.《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档案局、农经发【2010】12号);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2003年);8.《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2003年);9.《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2009年);10.《***省(区)土地管理条例》;1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12.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农经办【2012】19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16.《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试行)》(宁农土地确权办法【2013】35号;17.《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80号);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20.《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2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2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2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2003】17号);2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吉政办明电[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20日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省农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稳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以及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限制,我省部分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

上述问题既影响政府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性,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二是要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舞政办〔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4〕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舞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任务按照中央、省、平顶山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2014年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同时,要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拍等不同测绘方式的技术路线和确权工作成本,为全面推开提供好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管理办法


依据和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 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 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 编研、利用等工作。
基础业务
第十一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 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 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 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基础业务
第十二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 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 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 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 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 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 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 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 (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 案馆统一保管。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 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 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 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 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 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7号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市农委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区县政府,要及时发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不断完善《方案》和《办法》,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精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合法有序流转,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顺利实施;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问题,保障农村土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农村地区基本建设顺利开展,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京国土籍【2009】219号)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全面推开提供经验,按照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2016〕8号)和省农业厅等六厅局《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6〕27号)要求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2016〕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管理的需要。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可以明确参与土地流转主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有利于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有利于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本原则(一)确保稳定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清查,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现有的实际面积、等级等,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

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决不允许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通过对现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并把实际测量的面积连同原有承包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上。

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在登记时以现承包人确认,及时变更承包关系。

要实现“四统一”和“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坐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经营权登记簿相统一;承包地面积登记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落实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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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经 [2012]1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见附件2)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3)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见附件3)。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机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策。

(二)加强宣传培训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三)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附件4)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四)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臵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完善后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附件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按照位臵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图、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臵、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覆盖乡镇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一、基本要求(一)充分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数据。

(二)外业调查应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

(三)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四)图、数、实地三者应一致。

二、比例尺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以1:500-1:5000基本比例尺为主。

其中,大中城市郊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政府公布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围为准)原则上采用1:500比例尺。

三、坐标系统(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如采用其他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二)投影方式:标准分幅图件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500、1:1000、1:2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度分带。

1:5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3度分带。

(三)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精度指标(一)数字正射影像(DOM)平面位臵精度DOM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表1之规定。

表1. DOM平面位臵精度单位:米DOM比例尺平原、丘陵地山地、高山地1∶500 0.15 0.201∶1000 0.30 0.401∶2000 0.60 0.801∶5000 1.20 1.80(二)基于胶片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不同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对应关系单位:米DOM比例尺摄影比例尺1∶500 1∶2000-1∶30001∶1000 1∶4000-1∶60001∶2000 1∶8000-1∶120001∶5000 1∶10000-1∶20000(三)基于数码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3 。

表3.不同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对应关系单位:米DOM比例尺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1∶500 优于0.041∶1000 优于0.081∶2000 优于0.161∶5000 优于0.40(四)基于卫星遥感数据时,DOM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4 。

表4. 不同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对应关系单位:米DOM比例尺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1∶500 暂无1∶1000 暂无1∶2000 不低于0.501∶5000 不低于1.00(五)地籍图平面位臵精度地籍图上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地籍图平面位臵精度单位:米地区分类比例尺点位中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平原、丘陵地1∶500 0.15 0.12 1∶1000 0.30 0.24 1∶2000 0.60 0.48 1∶5000 1.20 0.96山地、高山地1∶500 0.23 0.18 1∶1000 0.45 0.36 1∶2000 0.90 0.72 1∶5000 1.80 1.44五、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和亩,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六、界线来源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限。

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

县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未予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七、面积量算承包地面积按照实测面积或调绘面积计算,坡地等地块地表倾斜面的面积应通过改正系数计算。

八、调查队伍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采用符合相应比例尺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聘请专业技术队伍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

九、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主要成果(一)乡村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成果1.基础工作底图2.地籍测量原始记录3.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4.土地承包台账(二)县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成果1.基础工作底图2.地籍测量原始记录3.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5.覆盖乡镇的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村及其以上编码采用最新版本统计用区划代码。

1. 县级以上编码按照国家规定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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