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本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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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本票和支票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掌握本票和支票合规的记载形式;了解本票和支票的种类;了解本票和支票票据行为的程序和效力。

第一节本票一、本票的定义及特征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其含义为: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一定的;都必须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做成;付款期限都可以是即期或远期的;收款人可以是指定某人或来人。

但本票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第一,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它是出票人保证自己付款的一种承诺,而不是像汇票那样,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的委托和命令。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本票称之为Note(期票/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出票人称之为Maker(who make a promise to pay)。

Maker是本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之后才负绝对的付款责任,除非不需承兑的汇票。

本票与汇票不同,它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银行本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本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本票样本及说明
2009年11月07日 01:04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适用于同城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我国普遍开展银行本票的时间并不长,银行本票还是一种较新的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办理转账结算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此,我国票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本票的法律地位。

其票样如下图所示: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背面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③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

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1)即期本票。

(2)银行本票。

(3)记名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种类

票据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种类票据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我们就上述结算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支票1、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方式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煺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法自考题-37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37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37(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本票出票人的义务是______A.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B.在收取的出票保证金范围内支付票据金额 C.担保承兑和付款 D.承担被追索责任2.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指______A.远期本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本票 D.不记名本票3. 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因而无需______A.背书 B.保证 C.承兑 D.付款4.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仅为______A.远期本票 B.即期本票 C.商业本票 D.定期本票5. 我国《票据法》目前只允许签发的银行本票。

______A.定日付款 B.出票后定期付款 C.见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6. 我国《票据法》禁止______A.银行本票 B.商业本票 C.定额本票 D.不定额本票7. 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8. 到期日在汇票中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在我国的本票和支票中属于______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记载无效的事项 D.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民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9.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为______A.公司 B.个人 C.法人 D.银行10. 本票的出票效力包括______A.对持票人的效力 B.对付款人的效力 C.对银行的效力 D.对签发人的效力11. 本票出票人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不包括______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12. 在我国,本票和支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______A.付款人不同 B.出票人不同 C.收款人不同 D.交易范围不同13.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银行本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______A.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 B.该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C.该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D.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14. 票据法专为本票特设的且只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才需要的票据制度是______A.本票制度 B.承兑制度 C.见票制度 D.持票制度15. 见票的程序不包括______A.见票提示 B.出票人的“签见” C.付款 D.交还本票16. “签见”的前提是______A.承兑 B.提示 C.见票提示 D.出票17. 在本票制度中,见票制度仅针对______A.见票即付的本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C.定日付款的本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18. 下列关于本票见票程序,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见票由见票提示、出票人的“签见”和“交还本票”三环节组成 B.见票提示是持票人的确定注期本票到期日的起算点而实施的行为 C.签见行为由持票人完成 D.交还本票是指出票人将本票交还给持票人,使之能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19. 本票中的付款人为______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20. 本票强制执行的条件有______A.必须适用诉讼程序 B.必须向本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C.必须是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我国必须遵守银行制度21. 本票出票时间为2009年6月2日,其提示见票期为______A.2009年8月2日之前 B.2009年7月2日之前 C.2009年6月12日之前 D.2011年6月2日之前22. 持票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本票债务人只能是本票______A.背书人 B.保证人 C.出票人 D.保付人二、多项选择题1. 本票与汇票和支票的不同点在于______A.本票属于委托证券 B.本票无承兑制度 C.本票中应出现独立付款人 D.本票为信用证券 E.本票只适用于见票即付2. 本票基本关系中,当事人为______A.付款人 B.出票人 C.持票人 D.收款人 E.承兑人3. 我国本票的种类包括______A.商业本票 B.即期本票 C.指示式本票 D.国内本票 E.记名式本票4. 根据人民银行《支票结算办法》,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______A.100元 B.1000元 C.10000元 D.50000元 E.100000元5. 本票的出票效力主要是______A.对出票人的效力 B.对持票人的效力 C.对背书人的效力 D.对收款人的效力 E.对承兑人的效力6. 我国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______A.确定的金额 B.出票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E.表明“本票”的字样7. 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事项中不属于银行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______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收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8.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绝对应记载事项有______A.收款人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E.付款人9. 收款人取得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哪些事项?______A.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B.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C.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D.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E.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10. 见票制度与承兑制度的区别为______A.行为主体不同 B.适用范围不同 C.付款人的责任不同 D.主体的责任不同 E.目的不同11. 本票付款与汇票付款的区别有______A.本票无承兑制度,故汇票付款中关于承兑人的规定,在适用本票时,都应理解为本票的出票人 B.收款人不同 C.付款的责任大小不同 D.付款形式不同 E.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三、简答题1. 简述本票的特征。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理论上的分类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广义的证券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

(如挂失止付)(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

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四节 本 票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本票的绝对 应记载事项
2.本票的相对应 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的, 出票人的营业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的,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十章 票据 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沿革
(一)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 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沿革
(一)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我国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 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806—820)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 困难。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第三节 汇 票
五、票据保证
保证即是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以担保特定债 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举例】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10万元的票据,B公司将票据 转让给C,在该转让中,张某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提供保证,此时张 某为B公司背书行为的保证人。保证人张某应当与被保证人B公司对 持票人C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本票的特征与种类(一)本票的种类同汇票、支票一样,本票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具有一切票据共同的特征,但本票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本票规则,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之下的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也恰恰因为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才称为本票。

而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即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

在汇票和支票中,由于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而在本票中由于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因此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汇票和支票又被称为“委付证券”,本票则被称为“自付证券”。

第三,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

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

第四,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下的本票限于即期本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即可向银行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银行出票人自出票日起,即负有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绝对付款的责任。

(二)本票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本票作出不同的分类。

1.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这是根据本票上记载权利人方式不同作出的划分。

记名本票是出票人在票面上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指示本票是在票上记载了收款人,而且附有“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本票;无记名本票是出票人在票上可以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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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我国本票的种类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规定和国际上关于本票种类划分方法,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银行本票,即期本票,记名本票。

一 银行本票。

根据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而不调整商业本票。

二 期本票。

根据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所谓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1款只规定了“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

三 名本票。

根据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国际上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之所以只调整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商业本票和无记名本票,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制度还很不成熟。

本票具有通过信用进行融资的功能,如果利用不当,流通中的本票没有相应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保障,有可能产生信用膨胀,并扰乱经济秩序,特别在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阶段,上述情况更有可能发生。

所以,我国票据法在现阶段只调整信用度较高的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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