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工厂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厂非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厂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使用第四条员工申请使用非机动车辆,需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员工申请使用非机动车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非机动车辆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三)车辆照片。
第六条厂部应设立非机动车辆登记簿,对员工使用的非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购买日期、使用人等信息。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应对车辆负责,确保车辆安全、整洁,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车辆。
第八条非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非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非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通道等。
第三章车辆停放与管理第十一条厂部应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十二条员工应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停放时应保持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厂部应定期对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乱停乱放的车辆。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厂部应设立车辆保管员,负责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车辆损坏与赔偿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使用人应及时向厂部报告。
第十八条厂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损坏车辆进行检查,确定损坏原因。
第十九条对于人为损坏的车辆,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非人为损坏的车辆,厂部应根据损坏程度,按照规定给予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车辆报废与回收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时,使用人应向厂部报告。
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

附录1
2、审查方式 2.1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
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本附录规定的 第1.1和1.2条审查可结合型式试验进行。
在生产现场审查中原则上在每一车型系列中随 机抽取一辆成品车辆核对其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 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2.2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 验报告的,需完成本附录第1条规定的全部审查。
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 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 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 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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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一致性审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由具备工厂检查员资质、且熟 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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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本附录用于检查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 致性。 1、 审查内容包括: 1.1 审查型式试验样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 告及各项分报告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以及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结构、技术参数关键关注点:
7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1.1)
理解: 控制产品一致性应建立认证产品变更的控制程序,
有: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变更程序内容、变 更的接口、实施状况、因变更产生的相关文件记录、 以及与变更相关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制造商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 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便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 要求。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1.1)
c) 发生质量、环境、安全重大事故及处理措施 d) 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 e) 批量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 f) 以产品类别表述的认证范围中具体品种的变更(摩
摩托车CCC工厂检查的要求理解要点

摩托车CCC工厂检查的要求理解要点第一节职责与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不管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下列方面的职责与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事实上施与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与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与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懂得要点:1)工厂,制造商自己拥有的或者受制造商雇佣委托其进行生产、组装活动的物质基础,包含人员、场地、设施与设备;2)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人员,至少包含:质量负责人、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假如有)、采购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的人员、按制造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的人员、检验/试验人员、设备维修保养人员、计量人员(假如有)、内部审核人员(不管其他职责如何)、从事包装、搬运与储存的人员。
各类人员都应有相应的职责,且各职责的接口应清晰、明确;3)指定的质量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最高管理层的人员,至少是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沟通的人员。
工厂可指派一名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履行相应职责;4)质量负责人(不管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被给予覆盖1.1 a)~d)的职责与权限。
他/她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或者经历,并得到相应的授权,有能力协调、处理与认证产品质量有关的事宜,熟悉有关认证实施规则与认证机构对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
审查要点:1)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与相互关系是否已规定,规定的充分性、适宜性、协调性如何;2)工厂是否指定了质量负责人,其是否被给予了1.1 a)~d)规定的职责与权限;3)通过对有关过程与活动的审核,确定质量负责人是否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4)通过对有关过程与活动的审核,评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
摩托车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活塞环
材料化学成分分析、硬度、金相组织、物理特性、几何尺寸等
QC/T 554(汽车摩托车发动机活塞环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磁电机
连续发火性能检查、点火提前角检查、照明及蓄电池充电性能检查等
JB/T 5140.1(磁电机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化油器
一般要求、总成单体性能、清洁度、总成发动机性能等
QC/T 64(摩托车化油器技术条件)、QC/T 65(摩托车化油器试验方法)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2.1.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产品种类编码:1105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工厂界定编码:1105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名称
检验项目
GB 518(参考JIS K6366:1998)
1次/年
钢卷尺、游标卡尺、轮胎强度脱圈试验机、轮胎耐久性能试验机、高速轮胎里程试验机
喇叭
一般要求、声压级等
GB 15742(参考ECE R28)
1次/年
声级计等
回复反射器
色度、光度(CIL值)等
GB 11564(参考ECE R3)
1次/年
暗室、转台系统、色度仪等
曲轴
外观质量、硬度、平衡等
QC/T68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组合式曲轴连杆总成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1次/年
相关检验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和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应满足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
连杆
外观质量、硬度、尺寸要求等
活塞
金相组织,抗拉强度、硬度及体积稳定性,加工精度,加工表面粗糙度,铸造表面缺陷,加工表面缺陷,成品活塞重量差等
机车厂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机车厂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机车厂的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厂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5. 安全生产环境状况。
6.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7. 安全生产培训及宣传教育情况。
8.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
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10.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安全检查方式1. 定期安全检查:厂级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车间级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班组级每周至少组织一次。
2. 专项安全检查:针对特定环节、设备或情况开展。
3. 日常巡回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全厂进行日常巡回检查。
4. 随机抽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车间、班组进行随机抽查。
五、安全检查程序1. 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和责任。
2. 提前通知被检查部门,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3. 进行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访谈等方式。
4. 现场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 汇总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
6.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监控。
7. 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安全检查要求1.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2.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
3. 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事实。
4.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102)摩托车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体系文件CQC/16流程0208(1102)-2008摩托车产品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第二版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编制:符文杰(西安分中心)审核:林学栋批准:陈伟2008年9月15日发布 2008年11月15日实施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修改内容/原因 更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1 目的为了规范工厂现场检查工作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申证产品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现场指定试验、产品一致性检查等内容的检查要求,确保检查有效性和检查要求的一致性,特制订本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2 范围适用于摩托车产品(工厂界定编码:1102)类产品的工厂现场检查。
3 职责3.1 检查员负责按文件要求实施工厂现场检查;3.2 工厂检查部/产品认证部/分中心负责对检查员的现场检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4 内容4.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依据:《机动车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1/A1产品种类编码:1102 产品名称:摩托车 工厂界定编码110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名称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频次/周期发动机 1)起动性能2)怠速性能 3)怠速污染物《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编号:CNCA-02C-025:2001/A1)1次/年轮胎1) 轮胎外缘尺寸测定2) 轮胎强度试验3) 轮胎耐久性能检验4) 轮胎高速性能检验《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编号:CNCA-03C-027:2001)1次/年.后视镜1) 一般要求 2) 反射表面尺寸 3) 反射面曲面半径 4) 反射面反射率 5) 撞击试验 6)弯曲试验《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后视镜产品》(编号:CNCA —02C —064: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编号:CNCA-02C-059: 2005)曲率半径、反射率试验1次/3个月;其余项目1次/年回复反射器1) 一般规定2) 形状、尺寸和结构 3) 反射器色度试验 4) 耐热性试验5) 光度试验6) 耐透水试验7) 耐燃油试验8) 耐润滑油试验 9) 耐腐蚀试验10) 耐冲击试验(仅IV)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编号:CNCA-02C-056: 2005) 1次/年喇叭 1) 一般要求 2) 声压级 3) 耐久性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用喇叭产品》(编号:CNCA-02C-055: 2005)1次/年前照灯 转向灯 制动灯 前位灯 后位灯 后牌照灯1) 灯泡类型 2) 光电参数3) 光色和色度特性 4) 安装情况 5)配光性能《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编号:CNCA-02C-065: 2005)1次/年制动软管 1)外观及标志2)缩颈后内孔通过量 3)最大膨胀量 4)爆裂强度5)制动液的相容性6)挠曲疲劳7)抗拉强度 8)吸水性 9)耐低温性 10)耐臭氧性11)接头的耐腐蚀性《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编号:CNCA—02C—057:2005)1次/年.注1:用于关键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的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和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和场地、环境条件等应满足实施规则所列相应标准的要求;若由第一方(整车厂)实施,则需对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核实确认。
GFJC098摩托车产品(1102)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JB/T8123.1 JB/T8123.2 JB/T6020
1)进油密封性检验 2)低速系负压调整 3)主油系负压调整 4)浮子室液面高度调 整 5)浮子室密封性检验 6)加速泵泵油量 7)空气补偿阀动作检 验 8)节气门全闭泄量漏 测量 9)总成密封试验 10)综合流量检验
QC/T64 摩托车化油器
侧倾稳定角
GB7258-2 车速表校核 004
确认 检测
√ √
√
√
/
例行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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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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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仪器要求及运行检查方 法
1) 能满足两轮和三轮摩托 车测量外廓尺寸用的水 平地面;
2) 轮胎压力计( 分辨力为 10kPa。);
3) 铅锤两个、钢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辨 力 0.001m);使车辆垂直 于水平地面的专用夹具;
产品名称:摩托车
工厂界定编码:1102
成品例行检验和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产品 名称
摩托 车
认证依 据标准
GB167352004 GB7258-2 004 GB/T1841 1-2001
试验项目 车辆识别代 号(VIN)
车辆标记
GB7258-2 004 GB/T5373 -1994
外廓尺寸
GB7258-2 004 GB/T1670 8-1996
安装情况; 光色和色度特性; 光电参数; 配光性能
(注:轻便摩
托车前照灯
按
GB
19152-2003
或
GB
5948-1998 执
行)
1) 灯泡类型; 2) 光电参数; 3) 光色和色度特性; 4) 安装情况; 5) 配光性能
电动摩托车检验规范.

电动摩托车检验规范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部对本公司产品的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本公司产品的考核工作,保证产品出厂合格率100%,提高用户对产品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工作。
四.检验条件4.1设备和设施质量管理部应具备开展电动摩托车检验工作的相关设备及设施,电动摩托车检验项目试验设备设施及精度要求分别见表1与表2。
表1 电动摩托车新增强制性检验项目设备设施要求6.1.3 第4.2.6条:【标准内容】4.2.6 电动机过载保护电动机在额定电压及充分运转的状态下,应能承受2.5倍额定电流,持续1min的短时过载。
重新启动后应无运转异常。
【检验规范】对于限流保护限值高于2.5倍额定电流的电动机,在额定电压及充分运转的状态下,应能承受2.5倍额定电流,持续1min的短时过载。
重新启动后应无运转异常,对于限流保护限值低于2.5倍额定电流的电动机,则以其限流保护限值,持续1min短时过载,启动后电动机应无运转异常。
6.1.4 第4.3.2.3条:【标准内容】4.3.2.3 动力蓄电池的剩余电量低于一定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进行显示,所显示的剩余电量的最低值由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能够使电动摩托车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行驶至少3km;b)如果动力蓄电池作为辅助电路的直接电源时,其最小的剩余电量应能为照明系统提供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所需的电量(例如:转向、晚间必要的照明)。
【检验规范】剩余电量显示试验时,按照如下规范进行:a)打开前照灯近光灯行驶,检验电动摩托车是否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行驶至少3km,车速不做要求。
b)3km行驶检验后,车辆进行前照灯发光强度测试,检测结果需符合GB 7258-2005要求。
6.1.5 第5.2条:M1-3【标准内容】5.2 绝缘电阻的测量5.2.1 绝缘电阻测量时应先将电动摩托车放置在下列环境中8h:(略)5.2.2 使用适当的测量仪器(例如:兆欧表)测量外露可导电部件与动力蓄电池任一极间的绝缘电阻时,应使用不小于动力蓄电池标称电压的直流电压,测量连接外露可导电部件与动力蓄电池的任一极,持续一段时间,至获得稳定的读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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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工厂界定码1102、1103、1105)
第一版第0次修订
1 目的
为方便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了解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工厂检查要求,特制订本要求。
2 内容
2.1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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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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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注1:原则上,成品确认检验不能替代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
注2:需定期确认检验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仅限于外购的零部件和材料;对于自产的,工厂检查应覆盖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生产场所、部门、活动。
注3:如工厂采购的是获得3C认证或可为国家认可的部件自愿性认证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只要这些证书有效,工厂即可不出示这些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报告。
注4: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实施者可以是第一方(如成品生产厂、同一集团内的实验室等)、第二方(供应商)或有能力的第三方(如检测机构等)。
注5:未标年号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注6:上表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频次要求为最低要求。
注7: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8:对于以总成方式采购的且未单独获得3C证书的关键零部件(如后组合灯具等),若其中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回复反射器等)未单独获得3C证书,则对于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还应包括其所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回复反射器等)的定期确认检验要求。
2.2 成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运行检查控制要求
2.2.1 摩托车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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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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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注1:成品例行检验的频次为100%检验。
注2:成品例行检验依据的标准可以是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也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标准和方法。
注3: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4:确认检验应按实施规则所列标准/要求进行,如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场地、环境条件等均应满足实施规则所列标准和要求。
注5:确认检验的实施者可以是生产企业、制造商、上级公司或有能力的第三方(如检测机构)。
注6:任何形式的在相邻工厂检查日期之间进行的符合确认检验项目、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均可替代年度的确认检验(如抽样检测报告)。
注7:对于摩托车产品,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无线电骚扰特性、加速噪声、定置噪声等确认检验的频次为不少于1次/2年/工厂;排气污染物(怠速法)确认检验的频次为每工厂每种车型日产量的5%(不超过10辆时全检);其他确认检验的频次为不少于1次/年/工厂。
对于摩托车产品,排气污染物和加速噪声的确认检验按标准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判定。
注8:对于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怠速性能的例行检验不考核怠速波动率;怠速污染物确认检验的频次为每工厂每种车型日产量的5%(不超过10辆时全检)。
对于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怠速污染物的确认检验按标准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判定。
注9:对于既生产摩托车又生产摩托车发动机的企业,若摩托车发动机为企业生产的摩托车装配自用,则摩托车发动机怠速污染物的确认检验可不单独进行,但摩托车整车排气污染物(怠速法)的确认检验不可免除。
注10:对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确认检验的频次为不少于1次/年/工厂。
2.2.4 成品运行检查控制要求
对于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运行检查的控制要求通常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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