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婚姻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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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婚姻关系的和谐,并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博爱的、忠诚的家庭制度,是一种社会建构而成的制度。

具体来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等内容,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1.法定婚姻年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婚姻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在这个年龄之前是不允许进行婚姻登记的。

未满法定婚姻年龄的人,如果以任何方式与另一人建立婚姻关系,婚姻无效。

除此之外,还要求男女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不能太大,一般建议不得超过16岁。

2.自愿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也就是说,没有双方自愿就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3.无已婚者结婚在建立婚姻关系的时候,男女双方都不能是已婚的。

如果有一方是已婚者,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4.合法结婚程序建立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即通过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了规定的婚姻登记地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达到了婚姻登记手续规定的条件后,婚姻关系从登记成立。

5.其他在婚姻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满足年龄、性别、婚姻无效原因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进行合法的结婚证登记。

三、婚姻关系的维系1. 忠实守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应当忠实守信,不得有外遇;不得对婚姻关系进行背信弃义的行为。

2. 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对方的行为。

3. 共同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料子女,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的问题。

4. 经济合理夫妻双方应当进行经济分担,合理分配家庭财产。

5. 子女抚养夫妻双方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生活等责任。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 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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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根据您的要求,为了保证文章的整洁美观以及语句的通顺,以下部分将不包含小节和标题。

以下是关于婚姻法知识点的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法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对于理解婚姻的本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以及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知识点进行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

一、结婚和离婚1.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结婚登记地点、登记材料、年龄限制等。

2. 结婚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如重婚、婚姻违反自愿原则、婚姻违反国家利益等。

3. 离婚的种类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如感情破裂、家暴等。

二、婚姻的权利和义务1. 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和义务:包括维持夫妻关系的和谐、协助照顾家庭等。

2. 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者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3. 夫妻的债务和赡养责任:解释夫妻债务承担的原则和赡养责任的范围。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保护1.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列举了常见的形式如肢体暴力、言语辱骂等。

2.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包括立法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和提供援助等方面的措施。

3. 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救助机构:列举了可以提供帮助的机构和举报电话。

四、婚姻继承和终止1. 婚姻财产的继承和转移:规定了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2. 子女抚养和监护: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问题的解决办法。

3. 婚姻关系的终止:离婚后,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婚姻注销和死亡。

通过对以上知识点的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只有充分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才能够在婚姻生活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有效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

希望本文对您的婚姻法知识复习有所帮助。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一、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进行法学学习的同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背诵婚姻法的重点内容,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结婚与撤销婚姻1. 结婚的要件根据《婚姻法》,任何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2)志愿: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或重大隐瞒事实的情况;(3)婚姻无效情形:不与近亲结婚,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2. 撤销婚姻的情形撤销婚姻包括离婚和婚姻无效。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认定从未存在婚姻关系。

三、婚姻关系的形成与终止1. 婚姻关系的形成婚姻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并发放结婚证。

2. 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两种情形。

(1)离婚:由于感情破裂、不和睦等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婚姻存在婚姻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四、离婚的类型和程序1. 离婚的类型根据《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诉讼离婚: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冷静期离婚:当事人因感情长期破裂,经过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调解和协议: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3)争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4)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财产分割与抚养争议1. 财产分割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基本知识婚姻法关键知识总结

法律基本知识婚姻法关键知识总结

法律基本知识婚姻法关键知识总结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婚姻关系。

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知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处理家庭纠纷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总结一些婚姻法的关键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婚姻法。

一、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法定婚龄和婚姻自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要自愿结婚,不得有欺骗、被胁迫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

此外,我国规定法定婚龄男方为22周岁,女方为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禁止结婚。

婚姻自由是指相互选择对象和与对方结婚的权利。

二、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计划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婚姻的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文明的态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后,夫妻双方也可以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明确双方在婚后财产中的权益份额。

四、婚姻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婚姻关系的发生需要经过结婚登记,双方自愿登记后即成为合法夫妻。

婚姻关系的变更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等方式进行。

婚姻关系的终止则可以通过离婚手续来实现。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各种情形,包括感情不和、重婚与有丧失赡养能力等。

离婚需经法院判决,并遵循法律程序。

五、夫妻财产的继承与继承权的保护我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公平合理,并遵循法律规定。

配偶在配偶死亡后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此权益也有对方的合法继承人决定分割的限制。

六、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裁婚姻法切实保护婚姻中被虐待的一方。

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行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法律规定保护令的内容以及违反保护令的后果,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法律知识大全婚姻法

法律知识大全婚姻法

第一课时工厂从这里发展而来八年级历史教课设计第一课时工厂从这里发展而来课程标准4-3 列举近代历史上的重要事件与人物,说明它(他)们在社会改革中的突出作用。

4-5 综合多种要素,认识中国与世界社会变迁中的若干重要转折期间。

教课目的1.经过察看、比较图文资料,认识手工工场的生产状况,知道手工工场的出现促进西欧工商业的盛行。

2.经过察看、思虑,知道手工工场的出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人类社会此后开始向工业文明时代过渡。

3.试试采集相关西欧与中国手工工场的某方面案例,剖析说明手工工场的特色及其作用教课要点与难点剖析教课要点 : 能依据详细资料说出手工工场与手工作坊的不一样,手工工场的特色及其作用;能说出工商业盛行后出现的新阶层及其余们产生的意义。

教课难点 : 经过教课,使学生可以面对新的情形,进行历史性的判断。

教课过程一、导入:请学生读第五单元的单元篇章页,进行小组合作学习,派代表报告小组合作中在单元篇章页的文字和图片中发现的信息。

如:左图为新航路开拓时正在海上航行的一艘风帆,右上图为中国清代的乾隆皇帝,右下列图为拿破仑骑在战立刻的英姿。

教师再纲要挈领地从全世界的视线整体掌握 14~18 世纪是人类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历史期间,工业文明盛行于欧洲,包含物质文明的“工商业的盛行”、精神文明的“突破思想的牢笼”、“世界开始走向整体”、政治文明的“财产阶级革命:新体系的创办”;中国在农耕文明的轨道上运转,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但面对巨大的挑战。

教师再指引学生回想上学期的学习内容,引入本课课题“我们上学期学习了人类社会的前两个历史阶段,是哪两个阶段?”(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史前时代、农耕文明时代。

到 14 世纪,第一从西欧开始,人类社会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文明,即工业文明时代的探究阶段。

这类探究是从工商业的盛行开始的)导入新课。

新课教课二、手工作坊向手工工场的转变比一比 :1、手工作坊主自己纺线织布,家里人帮忙;人手不够的时候,还会收一名学徒,或许请两名妇女来帮忙。

法律婚姻知识点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总结一、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是法律制度下的一种法律关系,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保护效果。

我国《婚姻法》是对婚姻关系所作出的有关法律规定,其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件、禁止性婚姻、婚姻无效和撤销、离婚和离婚证办理等内容。

1. 婚姻的基本要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件,其中最主要的是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并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此外,还规定了双方不得有近亲结婚的情形,并规定了丧偶人员的再婚期限等内容。

2. 禁止性婚姻《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性婚姻的情形,包括有近亲结婚、有配偶者再婚、有其他应当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3.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撤销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与他人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婚姻撤销的违法情形(如虐待家庭成员、重婚等)、双方解除婚姻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等。

4. 离婚和离婚证办理《婚姻法》对离婚及离婚证办理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离婚的情形(如感情破裂、虐待家庭成员等)、离婚的程序和效力、离婚证的办理流程等。

以上是婚姻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还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的操作和解释。

二、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原则。

夫妻财产制度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男女双方个人财产"两种形式。

1.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共同工资收入、共同房产、共同汽车等。

2. 男女双方个人财产男女双方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工资收入、个人房产、个人汽车等。

夫妻财产制度应当遵循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相关的财产分割和处理。

三、夫妻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所应当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冷知识

婚姻法冷知识

婚姻法冷知识1. 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婚姻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法是每个国家都有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婚姻家庭的权益。

2. 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根据中国婚姻法,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结婚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男女,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且具备结婚所需的能力条件,就可以自由选择对象并登记结婚。

3. 结婚登记制度在中国,结婚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后才能够获得合法的夫妻身份。

4. 异地结婚如果双方居住地不同,可以选择在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进行结婚登记。

但是,在异地结婚时需要注意办理相关手续,例如提前联系当地民政局,了解具体的登记要求和所需材料。

5. 结婚年龄根据中国婚姻法,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结婚。

6. 早婚问题早婚是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进行结婚行为。

在中国,早婚是被禁止的,因为未成年人通常缺乏独立的意识和决策能力,难以承担起夫妻之间所需的责任和义务。

7. 禁止重婚根据中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基本原则之一。

禁止重婚是指一个人同时与多个配偶结成夫妻关系。

违反禁止重婚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8.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取得的财产。

根据共同财产制度,在离婚或死亡时,夫妻双方应按照法定规定进行财产的分割和继承。

9. 夫妻债务在中国,夫妻之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这意味着无论是谁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0. 婚姻家庭暴力中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禁止和惩治规定。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申请保护令,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11. 离婚制度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指通过法院审理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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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婚姻法知识点汇总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

二、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2.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2年修订《婚姻法》取消了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

(三)结婚的程序与事实婚姻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四)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 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第三,婚后尚未治愈。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五)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需符合以下规定: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一)夫妻人身关系1. 关于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 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1. 夫妻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2)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关于约定的方式,《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对约定的时间婚姻法未作限制。

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

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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