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婚姻法和收养法重点知识点下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

1、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5、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6、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
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7、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8、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9、.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10、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的无过错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
下面将就婚姻法必考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于在备考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复习和提升。
一、婚姻的基本原则1. 自愿结婚原则自愿结婚是指婚姻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强迫、买卖、包办婚姻。
2. 禁止一夫多妻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
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 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原则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家庭成员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
二、婚姻的形式1. 婚姻登记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成立婚姻关系。
2. 自愿原则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有强迫、欺骗的情形。
3. 同等地位原则男女双方参加婚姻登记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受到歧视。
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1. 夫妻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订立夫妻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家庭生活等事项。
2. 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进行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 财产的处理夫妻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可以依法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4. 抚养子女夫妻一方离婚后,应当确定抚养子女的具体事项,包括抚养费、监护权等。
四、离婚1. 离婚的原因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丧失、分居两年等情形。
2. 离婚程序离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判决等程序。
3.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协商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
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五、再婚1. 离婚后再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2. 丧偶再婚丧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YAN制作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一、亲属: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司法考试婚姻法复习笔记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考试婚姻法复习笔记一、结婚(一)结婚的条件:1.主体: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强迫。
3.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得代理。
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1)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
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一)无效婚1.重婚2.未达到法定婚龄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二)可撤销婚:只有一种:胁迫婚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3.期限限制:1年(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1.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产关系(一)婚内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约定财产制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四、离婚(一)离婚有两种形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二)离婚的实体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1.军婚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2.姻亲关系消灭;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6.物质帮助权。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根据您的要求,为了保证文章的整洁美观以及语句的通顺,以下部分将不包含小节和标题。
以下是关于婚姻法知识点的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法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对于理解婚姻的本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以及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知识点进行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
一、结婚和离婚1.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结婚登记地点、登记材料、年龄限制等。
2. 结婚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如重婚、婚姻违反自愿原则、婚姻违反国家利益等。
3. 离婚的种类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如感情破裂、家暴等。
二、婚姻的权利和义务1. 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和义务:包括维持夫妻关系的和谐、协助照顾家庭等。
2. 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者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3. 夫妻的债务和赡养责任:解释夫妻债务承担的原则和赡养责任的范围。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保护1.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列举了常见的形式如肢体暴力、言语辱骂等。
2.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包括立法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和提供援助等方面的措施。
3. 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救助机构:列举了可以提供帮助的机构和举报电话。
四、婚姻继承和终止1. 婚姻财产的继承和转移:规定了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2. 子女抚养和监护: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问题的解决办法。
3. 婚姻关系的终止:离婚后,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婚姻注销和死亡。
通过对以上知识点的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只有充分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才能够在婚姻生活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有效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
希望本文对您的婚姻法知识复习有所帮助。
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

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第一篇: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本章重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1-27)(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1.抚养义务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存,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1)抚养的内容:提供金钱和物质;日常生活中照料;(2)抚养的期限:一般到18周岁(3)抚养的条件1)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任何情况都不能免除;离婚后仍然要承担抚养义务 2)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2个):A: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一)20条:为两种情形 a指尚在校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B:父母有给付的能力(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后有余力)(4)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A: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按第15条子女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B:法院可以判决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C:成年子女因为主观原因如拒不参加劳动等,父母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D: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
2.教育义务含义:由于法条的变化含两个方面:(1)父母全面地对子女进行关怀和培养,引导子女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思想品德文化水平)。
(2)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子女进行必要的管束,使得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责任承担: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五种: a: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b: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父母承担;C: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如确实有困难的,再由另一方承担;d: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有经济能力自己承担,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e:侵权时已18岁,由本人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被告人延期给付;3.保护义务保护的内容: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2)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2.赡养扶助的内容:(1)经济上的供养(2)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的安慰第(2)(3)项不能免除 3.方式:共同生活,直接赡养;分开居住,提供生活费与经常探望 4.无期限只要老人需要,子女就应当履行该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为由,拒绝赡养;5.经济供养的条件(1)子女有能力;(成年,有独立经济能力)(2)父母有需要;(丧失劳动力或缺乏生活来源)6.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赡养费给付之诉;(劳务扶助);可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7.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第30条)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一、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进行法学学习的同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背诵婚姻法的重点内容,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结婚与撤销婚姻1. 结婚的要件根据《婚姻法》,任何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2)志愿: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或重大隐瞒事实的情况;(3)婚姻无效情形:不与近亲结婚,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2. 撤销婚姻的情形撤销婚姻包括离婚和婚姻无效。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认定从未存在婚姻关系。
三、婚姻关系的形成与终止1. 婚姻关系的形成婚姻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并发放结婚证。
2. 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两种情形。
(1)离婚:由于感情破裂、不和睦等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婚姻存在婚姻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四、离婚的类型和程序1. 离婚的类型根据《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诉讼离婚: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冷静期离婚:当事人因感情长期破裂,经过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调解和协议: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3)争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4)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财产分割与抚养争议1. 财产分割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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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1.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
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
2.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抚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忠实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5.平等权地位平等、监护职责平等。
6.遗产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7.家事代理权(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在性质上,家事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且夫妻双方均享有家事代理权。
(4)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出此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出版社预约的文学创作;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生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或证券交易。
「父母子女关系」1.抚养义务患有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或限民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有监护权,父母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患精神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遗产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监护职责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6.非婚生的子女地位平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7.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8.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祖孙关系」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兄弟姐妹关系」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1.法定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6)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7)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8)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或补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财产;(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夫妻房屋所有权的认定(1)婚后,夫妻双方自己出资购买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夫或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3)婚后,夫或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人自已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5)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约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3.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否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4.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1.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例外,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3.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4)夫妻书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4.离婚时的债务清偿(1)清偿顺序①夫妻共同财产;②不足以清偿,协议清偿;③达不成协议,夫妻双方连带责任。
【注意】无论双方离婚时分得多少财产,即使一分钱都未分到,也是连带责任。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债务具体包括①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④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⑤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注意】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即内外有别)。
(3)夫妻个人债务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注意】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
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