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知识点大全免费下载

合集下载

婚姻法规知识

婚姻法规知识

婚姻法规知识1.结婚的法定年龄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同性之间可以登记结婚吗?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不能。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不能。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不能。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婚姻法复习重点

婚姻法复习重点

婚姻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一、日常家事代理权(P98)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虐待(P6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是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收养(P179)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人工生育子女(P171)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五、对偶婚制(P13)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

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

六、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群婚制(P12)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八、重婚(P54)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由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九、遗弃(P64)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婚姻法小抄 超级全

婚姻法小抄  超级全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婚姻法律常识大全

婚姻法律常识大全

婚姻法律常识大全1. 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因自愿结合而建立的家庭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是一种自由结合、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男女双方建立的家庭关系。

2.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一种法定程序,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被视为合法有效的。

3. 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性在22周岁以上,女性在20周岁以上。

4. 结婚的禁止和限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 一方已经结婚 - 血亲直系亲属 -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此外,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间结婚也是禁止的。

5. 婚姻财产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三种婚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按份财产制。

当双方未明确约定时,默认为按份财产制。

6.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追回或者折价赔偿。

7. 婚前财产及继承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保持独立,夫妻不得侵占或处分对方的婚前财产。

另外,配偶之间在继承上享有平等权利。

8. 夫妻债务与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单独取得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取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9. 配偶权利与义务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信任。

夫妻有共同责任维护家庭的利益和幸福。

10. 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的终止可以通过离婚、宣告无效或者死亡来实现。

离婚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程序,并考虑子女的利益。

11. 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协议来解决。

12. 妇女的权益保护我国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对于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保护来维权。

13. 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法 知识点

婚姻法 知识点

简答题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必备条件:(一)须具有结婚的和合意(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解除关系的法律后果(1)对于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解除。

(2)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

(3)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母或继父仍应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除了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要求领回的以外,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然解除。

3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付赡养义务的条件(1)被赡养人的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

(2)被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赡养(3)承担赡养义务的4人有一定的赡养能力4亲属在我国法律上的分类配偶。

配偶即夫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关系的源泉和姻亲关系的中介。

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血亲。

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

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不论父系、母系,婚生或非婚生,全血缘或半血缘都属自然血亲的范围(2)拟制血亲,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行婚姻法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

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1)血亲的配偶。

即己身血亲的配偶,己身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应该是血亲。

(2)配偶的血亲。

《婚姻法总结》

《婚姻法总结》

婚姻法总结
一.题型:单选(10)多选3个简答6个论述(1个)案例分析(2个)二.总结:
1.婚姻法调整对象
2.婚姻法概念及特征
3.亲属关系及分类
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5.亲系和亲等
6.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7.结婚的条件
8.婚姻的无效原因及宣布机关
9.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及机关
10.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1.夫妻财产关系
12.夫妻债务制度
13.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制度
14.我国离婚制度的分类
15.协议离婚的分类
16.离婚的后果
17.诉讼离婚的条件
18.离婚后的债务清偿
19.离婚救济的三种形式及使用条件
20.亲子关系
21.继父母子女关系
2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
23.收养的情形、效力及解除
24.继承权丧失
25.法定继承人范围
26.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以及赠与
27.代位继承、转继承。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总复习要点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2、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4、重婚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5、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6、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7、亲属的种类,姻亲的种类
8、罗马法亲等计算与寺院法亲等计算及我国婚姻法亲等的计算区别
9、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
10、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1、结婚的必备条件
12、结婚的禁止条件
13、婚约问题
14、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意思
15、无效婚姻和可辙销婚姻的区别
16、夫妻人身关系
17、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共同财产范围②法定个人财产范围③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时间、形式、条件、意义、效力
18、夫妻抚养义务
19、夫妻继承权
20、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
21、一般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条件
22、一般收养收养人的条件
23、一般收养送养人的条件
24、特殊收养种类及条件
25、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6、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2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28、登记离婚条件、办理机关
29、诉讼离婚的条件
30、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1、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32、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3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4、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35、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37、遗嘱有效条件
38、遗嘱的法定形式
39、遗赠
40、遗赠扶养协议
41、中国公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复习

婚姻法复习
(十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
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法》第9条作了限定性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十五)收养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答:1适用前提: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1)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对于已有识别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养,还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双方协议解除。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六)保护父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举措
(1)禁止家庭暴力。
(七)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八)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采用代份计算法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他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血缘婚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最高形态。
第三等 大功
第四等 小功
第五等 缌麻
12.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4.宣告婚姻撤销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位继承条件和要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事实婚姻判定标准结婚条件(毛莉版)题型1、选择OR判断15’2、名词解释5*5’3、简答5*8’4、案例一卷是2道一卷是一道20’1、亲属、血亲、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亲属: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事实婚姻条件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条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1)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1986年3月15日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3、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婚约、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共同点(1)性质相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

(2)法律后果相同。

婚姻被宣告无效和撤销后,均自始无效,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欠缺结婚的某些公益要件,违法程度较重,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是欠缺私益要件,婚姻的效力未定。

在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

(2)请求权主体不同。

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当事人本人行使。

(3)请求权形式的时效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较长,只要在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享有请求权的主体都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违反婚姻法的表现形式(6种)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5、结婚条件(实质&形式)1)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之自愿结合)(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 女20)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有配偶者再婚(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毛莉版条件:一、实质要件1、必备要件(1)自愿(2)一夫一妻(3)均达到法定年龄 2、禁止要件(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不可结婚的疾病二、形式要件—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登记。

6、探望权共同财产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7、离婚救济方式(3种)1)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帮助请求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8、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1)抚养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抚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抚养义务。

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享有抚养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抚养,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继承效力。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对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除依法丧失继承权者外,享有法定继承权。

3)共同财产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该法在第17条中列举的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4)禁婚效力。

基于遗传学、优生学原理和伦理道德要求,一定范围的近亲属被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9、继承权及法律特征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10、收养(人) 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实质要件收养: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本无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人:又称养父母,指依法将他人的子女或孤儿领回,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的人送养人:将子女送给别人抚养的人。

被收养人:又称养子女,指被他人收养的人。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须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2)收养人无子女(3)收养人年满30(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5)收养人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6)收养人夫妻双方同意(7)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B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及弃婴、弃儿C收养继子女D隔代收养,即收养孙子女2)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孤儿的监护人(3)社会福利机构11、继承权的丧失(事由)继承权被剥夺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1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3、遗嘱继承法律特征形式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2)遗嘱继承的财产性较强,身份性偏弱(3)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4)遗嘱继承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有时被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录音遗嘱: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语音遗嘱。

口头遗嘱: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14、代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条件和要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

代位继承条件和要求:(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为继承的前提条件和法定事由。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为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也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该晚辈直系血亲不受亲属辈分的限制。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确实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

(6)代为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或者说是两个独立继承关系在时间链条上的连接。

即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权已有主观上的期待权转化为客观上的现实既得权,然后又由转继承人直接继承前位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为继承人一次性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