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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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253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各市、州物价局、民政局: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向省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公墓管理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中心)等提供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

第七条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选择性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基价为基础上下浮动20%。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殡葬服务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冷藏、遗体整容和骨灰寄存。

2018年甘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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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甘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甘肃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8年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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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有序推进殡葬改革,省厅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丧葬(火化)免费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基本殡葬免费对象持有本地户籍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免除火化基本丧葬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以及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施火化的上述人员。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中领取丧葬补助、火化区内死亡后土葬的人员,不得纳入基本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二、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范围(一)市区范围内普通车辆接运遗体费用;(二)殡仪馆3日内遗体冷藏存放费用;(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用;(四)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五)200元标准的骨灰盒。

三、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死亡人员《户口簿》、《死亡证》原件及相关证件,填写《甘肃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证件及《免费申请表》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年甘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程的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9日联合下发了《xx 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凡在我省(甘肃)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据了解,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36元/年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0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272元/年三、职工平均工资:46960元/年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一)农、林、牧、渔业:31950元/年(二)采矿业:64881元/年(三)制造业:49442元/年(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8916元/年(五)建筑业:37176元/年(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236元/年(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效劳业:45628元/年(八)批发和零售业:35765元/年(九)住宿和餐饮业:29387元/年(十)金融业:52334元/年(十二)租赁和商务效劳业:39915元/年(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效劳58166元/年(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业:37544元/年(十五)居民效劳、修理和其他效劳业:32779元/年(十六)教育:51241元/年(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45518元/年(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6981元/年(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5870元/年xx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11-27 9:26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xx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76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3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4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830元/年;(一)农、林、牧、渔业: 38502元/年;(二)采矿业: 64843元/年;(三)制造业: 51052元/年;(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752元/年;(五)建筑业: 39977元/年;(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667元/年;(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效劳业: 56035元/年;(八)批发和零售业: 39979元/年;(九)住宿和餐饮业: 33649元/年;(十)金融业: 60209元/年;(十一)房地产业: 45651元/年;(十二)租赁和商务效劳业: 47322元/年;(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效劳 68952元/年;(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605元/年;(十五)居民效劳、修理和其他效劳业: 42725元/年;(十六)教育: 62910元/年;(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8946元/年;(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806元/年;(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7560元/年。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018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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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

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把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九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国家公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不得以任保理由进行土葬。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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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 2008年8月7日,
人社部发〔2008〕42号 2008年6月18日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④除
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⑵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
费。

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

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①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②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④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⑤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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