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202101260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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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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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
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doc

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doc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合伙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负有无限责任,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所以不能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现行国家税法知200091财税文件,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缴纳的都是根据个体工商户5%-35%五级超额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它们需要正确核算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相关扣除,通过下面的公式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版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其中: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权税率-速算扣除数.。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详解段文涛/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自2015年10月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对“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予以了明确。

可见,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只是表示对律师事务所(实为律师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用语)”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不再须经税务机关核准,并不代表就一律不实行查账征收或一律不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

出资律师个税的系列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制度涉及多个税种。首先,需缴纳营业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税率为5%。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车船使用税适用于拥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情况。印花税则针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凭证征收。最后,个人所得税方面,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规定,年度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且出资律师本人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配所得计税,而聘用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则直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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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x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 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

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000-2,900,000)£-19,200)] 035-6750=231,530 元。

(税率表附后)②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弟资比例(或约定比例)X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X 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X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X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 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

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 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 X5%+250,000X6%=65,000 元。

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用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薪金律师。

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

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 —1600)X15% —125=535 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

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

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律所不报销E律师费用。

E律师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月份收费额1 100002120003 30004 5005200006150007400008 20009 200010 300011 2500[3000 >80%X (1 — 30%)— 1600] >%=4 元十一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 1600元,免征个税十二月份:[10000 >80%X (1 — 30%)— 1600] >5% — 125=475 元全年合计纳个税:7959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 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 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对非出资律师收 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

1994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在该文件中规定:考虑律师行 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 征办法计算征收。

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 30天内按年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 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 率计算应纳税金。

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

但在 2002年北京地税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2002]568 号),该文件规定: 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 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 定不符,因此,12 10000E 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一月份: [10000 >80%^< (1 — 30% )— 1600] X 5% — 125=475 元二月份: [12000 >80%> ( 1 — 30%)— 1600] >0% — 375=646 元三月份: [3000 >80%X (1 — 30%)— 1600] >%=4 元四月份: 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 五月份: 六月份: 七月份: >80%x (1 --30% )- -1600] >0% - -375=1545 元>80%x (1 --30% )- -1600] >0% - -375=985 元 >80%x (1 - -30%)- -1600] >5% - -1375=3825 元八月份: 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九月份: 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十月份: 1600元,免征个税[20000 [15000 [40000 1600元,免征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

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

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 X15% —125=625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 0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250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1250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4250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675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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