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方案一、检验目的电站锅炉是供应电力的重要设备,为确保其安全运行和保证电站的正常发电,对锅炉进行定期内部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本检验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对电站锅炉内部的检查和测试,评估其结构、系统和设备的完整性和性能,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维修和更换措施,以确保电站锅炉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二、检验内容1.锅炉水平、垂直隔板的检查:通过对锅炉水平和垂直隔板的检查,评估其完整性和受力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破损、变形、腐蚀等问题,评估其对锅炉运行的影响。
2.钢管、管套的检查:通过对锅炉的钢管和管套进行检查,评估其完整性和腐蚀状况。
检查是否存在管子的泄漏、腐蚀、变形等问题,评估其对锅炉运行的影响。
3.火室、炉膛的检查:通过对锅炉的火室和炉膛进行检查,评估其完整性和燃烧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积灰、结焦、烟道堵塞等问题,评估其对锅炉热效率的影响。
4.燃烧系统的检查:对锅炉燃烧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其运行状态和效果。
检查是否存在点火、调火、燃烧稳定等问题,评估其对锅炉安全和性能的影响。
5.水处理系统的检查:对锅炉的水处理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其运行状态和效果。
检查是否存在水质问题、水压问题等,评估其对锅炉安全和性能的影响。
6.排烟系统的检查:对锅炉的排烟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其运行状态和效果。
检查是否存在排烟堵塞、排烟温度异常等问题,评估其对锅炉安全和性能的影响。
7.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检查:对锅炉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检查,评估其运行状态和准确性。
检查是否存在漏气、调整不准等问题,评估其对锅炉安全的影响。
三、检验方法1.目视检查:通过人工目视检查的方式,对锅炉内部的各个部件进行检查。
如隔板、管子、炉膛、炉水位等。
2.测厚检查:通过超声波测厚仪等设备对锅炉的各个部件进行测量,评估其厚度和腐蚀情况。
如管子、壳体等。
3.热工参数测量:通过温度计、压力计等设备对锅炉的热工参数进行测量,评估其运行状态和效果。
如炉温、排烟温度、水压等。
四、检验计划1.检验周期:锅炉的内部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一般为每年一次。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规程DL 440-911 总则1.1 为加强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仅适用于火力发电用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
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可参照执行。
1.3 火力发电厂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安全性评定及修复处理等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
1.4 火力发电厂用锅炉汽包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条件和规程的规定。
2 检验2.1 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分定期检验和非定期检验。
一般应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结合机组的大、小修进行。
2.2 在役锅炉汽包定期检验的种类和时间间隔规定如下:2.2.1 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结合安全检查或计划小修进行。
2.2.2 内部检验:投产运行5万小时后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2~3年检验一次,结合计划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
2.2.3 超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根据设备的具体技术状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部门的同意,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的间隔时间。
超压试验应结合计划大修进行,可作为大修中的一个特殊项目列入。
2.3 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该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2.3.1 汽包停用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2.3.2 发生有可能影响汽包强度的事件(如地震、基础变化等)时。
2.3.3对汽包进行重大修复处理时。
2.3.4 根据运行情况对汽包的安全性发生怀疑时。
2.4 汽包外部检验的内容包括:2.4.1 汽包的保温层应完好。
2.4.2 汽包有无明显的残余变形或渗漏迹象,如果有则应查明原因。
2.4.3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表及保护装置应符合SD 167一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5汽包内部检验的内容包括:2.5.1 汽包大口径集中下降管座角焊缝,人孔加强圈焊缝,纵、环焊缝,封头过渡区及其它接管座角焊缝,应该用10倍放大镜对内表面进行宏观检查,或进行磁粉探伤检验,检验的数量应不少于同种焊缝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09-16批准 1992-05-01实行度的50%。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吊平台有安全锁; (7)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装设至少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
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度不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 慢上升;
(10) 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 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 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 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清除干 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 体;
电站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 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到下一次检修;
•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者合金钢
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 公称直径的1%;
•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
(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查水(耐)压试验的准 备工作,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 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 结果 。,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 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用可靠措施,隔绝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 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 风管道;
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检验结论
•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
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 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 题,或者对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问题, 采用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 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末 对问题整改合格或开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并接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章定期检验申报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的申报程序如下:(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在检验期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的相关行政部门申报定期检验,并提交以下资料:1. 锅炉设备使用登记证明;2. 锅炉设备技术档案;3. 锅炉设备原制造单位出具的设备制造合格证明;4. 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合格证明;5. 锅炉使用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二)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由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对申报的锅炉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定期检验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在检验前一个月提前通知使用单位。
第七条锅炉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锅炉设备的外观检查;(二)锅炉设备的结构和材料检查;(三)锅炉设备的安全附件检查;(四)锅炉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五)锅炉设备的水质和烟气排放检查;(六)锅炉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检查。
第八条锅炉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如果锅炉未通过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完成定期检验的锅炉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保证定期检验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如果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按时申报定期检验或提供虚假资料,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用;(四)吊销相关资质证书;(五)刑事追究。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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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该制度旨在规范锅炉的申报定期检验程序,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保障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健康。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内所有使用的锅炉设备。
二、申报定期检验的定义与要求1. 申报定期检验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锅炉设备列入检验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评估的活动。
2. 申报定期检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锅炉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检测火焰炉室、烟囱等部位是否存在损坏或渗漏;评估锅炉的燃烧性能、热效率和能源利用情况等。
三、申报定期检验的程序1. 制定检验计划:按照锅炉设备的种类、使用环境和历史运行情况,制定申报定期检验计划,并将计划公示于单位内。
2. 申报资料准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申报资料准备完整,包括锅炉设备的基本信息、历史运行情况、维修记录等。
3. 申报材料提交:将申报资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并办理申报手续。
4. 检验前准备:在接到检验通知后,组织锅炉设备的操作人员按照要求进行设备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废气、排水、清洗等。
5. 检验过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锅炉设备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锅炉设备的外观、结构、安全装置、燃烧系统、烟气排放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6. 检验结果评价: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评价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况,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 后续处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修理、更换或升级,确保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8. 记录与整改:对申报定期检验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
9. 检验报告归档:将检验报告归档,并保存一定时限,以备查阅。
四、申报定期检验的责任与义务1. 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制定锅炉设备的申报定期检验计划,并对申报定期检验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检验机构:负责对锅炉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评估,并发布检验报告。
3. 锅炉操作人员:按照要求配合申报定期检验的工作,保障检验的顺利进行。
锅炉定检规则

锅炉定检规则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热能设备,它的正常运行不仅对生产效率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工作环境的安全。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锅炉定检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锅炉定检的目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锅炉定检的目的锅炉定检是指定期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以保证锅炉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其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发现和排除锅炉存在的隐患和故障,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2.检测锅炉的各项指标,如水位、压力、温度等,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3.清洗和维护锅炉内部设备,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4.提高锅炉的能效,降低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锅炉定检的具体步骤锅炉定检的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锅炉的外观和周围环境,确保锅炉的安装位置合理,并清理附近的杂物和堆积物,以防止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检查燃烧系统,包括燃烧器、燃烧室和燃烧辅助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清洗和调整。
3.检查锅炉的水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并及时调整和修复异常情况。
4.检查锅炉的水处理系统,包括给水设备、水质检测和化学处理等,确保水质符合要求,防止锅炉结垢和腐蚀。
5.检查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过热保护器和水位报警器等,确保其正常工作,并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
6.检查锅炉的烟气排放系统,包括烟囱、排烟风机和烟气净化设备等,确保其畅通无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检查锅炉的控制系统,包括控制阀、传感器和自动化设备等,确保其灵敏度和稳定性,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校准。
8.清洁锅炉的内部设备,包括锅炉管道、热交换器和燃烧室等,以提高热传导效率和燃烧效率。
三、锅炉定检的注意事项在进行锅炉定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2.严格按照锅炉定检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设备。
3.定期记录锅炉的运行参数和维护情况,形成完整的档案,便于追溯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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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号: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XTJ/Z2-G06-2016(第二版)编制:张希旺审核:谈春华批准:殷先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目的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3.15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3.16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3.17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8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及相关标准。
4检验单位及人员的资格和要求4.1检验部门/分院必须经省院授权,方可承担检验业务;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检验师有效证件。
4.2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4.3检验工作中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项目Ⅱ级以上资格证书。
5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内容、程序、项目及方法5.1检验流程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流程图见图5-1(外部检验时,可删减“提交大修计划和编制检验方案”环节):图5-1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流程图5.2定期检验周期5.2.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5.2.2.1内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200MW以上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也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5.2.2.2停用一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前,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5.2.3水压试验: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压试验。
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但不得连续延期,同时向锅炉登记的部门备案。
5.3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程序、项目及方法5.3.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5.3.1.1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5.3.1.2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锅炉的技术资料(包括:《锅规》及《检规》规定的锅炉出厂随机技术资料、锅炉安装调试技术资料、锅炉历次修理、改造及变更图纸和资料、使用记录、历次检验资料及金属、热工技术监督和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5.3.1.3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锅炉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和锅炉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锅炉使用登记证;5.3.1.4检验时,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5.3.1.5检验单位应做好检验前安全检查及记录,并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检验现场准备工作符合检验要求;跨地区检验还应及时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5.3.2锅炉外部检验内容、方法:5.3.2.1外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检(抽)查、见证功能试验等方法进行。
锅炉外部检验不应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如同时安排内部检验,则外部检验一般可安排在锅炉内部检验后或运行调试时同步进行;5.3.2.2锅炉外部检验前,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核查《检规》2.1.1规定的资料;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核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并将锅炉概况、锅炉检修情况、锅炉运行异常情况、锅炉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检定校验情况等作好相应记录;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5.3.2.3锅炉管理情况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5.3.2.3.1核查锅炉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和锅炉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持证人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和管理的需要;5.3.2.3.2核查锅炉使用管理制度,电站锅炉还应当核查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或者检修作业指导文件,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核查金属技术监督制度、热工技术监督制度、水汽质量监督制度,是否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特别是金属监督制度是否符合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规程》;是否得到执行;锅炉房各项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真实;审查锅炉事故专项预案及演练记录;5.3.2.4锅炉本体及辅机设备应进行下列项目检查并作好记录:5.3.2.4.1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查锅炉铭牌,内容是否齐全,挂放位置是否醒目;2)检查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是否各设有至少两个出口,门是否向外开;3)抽查巡回检查通道,是否畅通、无杂物堆放,地面是否平整、不积水,沟道是否畅通,盖板是否齐全;4)抽查照明设施,是否满足锅炉运行监控操作和巡回检查要求,灯具开关是否完好;抽查事故控制电源和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并且能随时投入运行;5)抽查孔洞周围,是否设有栏杆、护板;室内是否设有防水或者排水设施;6)抽查楼梯、平台、栏杆、护板,是否完整,平台和楼板是否有明显的载荷限量标志和标高标志;7)检查承重结构,是否有明显过热、腐蚀,承力是否正常;8)检查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5.3.2.4.2管道、阀门和支吊架应符合以下要求:1)抽查管道,是否有泄漏,色环以及介质流向标志是否符合要求;2)抽查阀门,是否有泄漏,阀门与管道参数是否相匹配,阀门是否有开关方向标志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是否有开度指示和限位装置;3)抽查支吊架,是否有裂纹、脱落、变形、腐蚀,焊缝是否有开裂,吊架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动。
5.3.2.4.3炉墙和保温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查炉墙、炉顶,是否有开裂、破损、脱落、漏烟、漏灰和明显变形,炉墙是否有异常振动;2)抽查保温,是否完好;当环境温度不高于27℃时,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50℃;当环境温度高于27℃时,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环境温度25℃;3)抽查炉膛以及烟道各门孔,密封是否完好,是否有烧坏变形,耐火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膨胀节是否伸缩自如,是否有明显变形或者开裂。
5.3.2.4.4膨胀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查悬吊式锅炉膨胀中心,是否固定;2)抽查锅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有卡阻或者损坏现象,膨胀指示器刻度盘刻度是否清晰,指示是否正常,核查膨胀量记录;3)抽查各部件膨胀情况,是否有受阻现象。
5.3.2.4.5安全附件、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基本要求5.3.2.4.5.1安全阀1)检查安全阀的安装、数量、型式、规格,是否符合《锅规》要求;2)核查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记录、控制式安全阀和控制系统定期试验记录,是否齐全、有效;3)核查安全阀定期校验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整定压力等校验结果是否记入锅炉技术档案;4)检查弹簧式安全阀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是否完好;控制式安全阀的动力源和电源是否可靠;5)检查安全阀,运行时是否有解列、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如果装有消音器,消音器排汽小孔是否有堵塞、积水、结冰。
5.3.2.4.5.2压力测量装置1)检查压力表的装设部位、精确度、量程、表盘直径,是否符合《锅规》要求;2)核查压力表检定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3)抽查压力表刻度盘,是否在刻度盘上划线指示工作压力;4)抽查压力表,表盘是否清晰,是否有泄漏,玻璃是否有损坏,压力取样管以及阀门是否有泄漏;5)抽查同一系统内相同位置的各压力表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6)核查炉膛压力测量系统的报警和保护定值,是否符合锅炉运行情况。
5.3.2.4.5.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1)检查直读式水位表的数量、装设、结构和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2)检查水位表,是否设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电视监控水位图像是否清晰;3)检查分段水位表,是否有水位盲区;双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是否清晰,无盲区;4)检查就地水位表,是否连接正确、支撑牢固,保温是否完好,疏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5)抽查平衡容器以及汽水侧阀门,是否有泄漏;抽查平衡容器保温是否正确;6)抽查电接点水位表,接点是否有泄漏;7)核查远程水位测量装置与就地水位表校对记录,其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8)用单个或者多个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水位时,检查其信号是否各自独立取出,锅炉控制室内是否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运行中是否能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9)核查冲洗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5.3.2.4.5.4温度测量装置1)检查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是否符合《锅规》要求;2)核查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3)抽查温度测量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指示正确,测量同一温度的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4)抽查螺纹固定的测温元件,是否有泄漏。
5.3.2.4.5.5安全保护装置1)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锅规》要求;2)核查联锁保护投退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是否随意退出运行;3)核查安全保护装置保护定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核查安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记录,是否齐全、有效;4)核查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3.2.4.5.6防爆门抽查防爆门,是否完好,排放方向是否朝向人行通道。
5.3.2.4.5.7排污和放水装置检查排污阀与排污管,是否有异常振动或者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