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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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政办[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4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工商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为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局、办)制定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治超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辆非法改装的单位和企业,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行驶公路,使改装车辆明显减少,非法改装企业得到进一步整顿,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赣府发[2005]1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赣工商纪监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工商纪监字[2007]6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省监察局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风行风工作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实现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和省局提出的“党风正、政风清、行风优”的工作目标,现就健全和完善全省工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全省工商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工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全面构建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服务工商、廉洁工商、和谐工商,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

二、具体内容(一)加强领导,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领导机制。

政风行风建设是“为民工程”,是一个行业一个部门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和社会形象的具体展示。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政风行风建设列为全局性大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

要建立党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总体部署,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赣府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全力建设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推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衔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经多方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并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对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内事项按层级、按系统认领实施,涉及权限划分的由省直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要扎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尽快承接落实到位;对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科学开展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今后,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由省政府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调整。

2020年12月23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武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4〕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围绕国务院制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工作要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

通过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营造低门槛、宽准入、高效率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我市成为全国投资环境优、登记注册便利、贸易自由的中心城市之一。

二、加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精神,严格执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积极推进全市统一实行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自主公示制度,引导公司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布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付情况,增强出资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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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字[2002]14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08
【实施日期】200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赣府字[2002]145号2002年10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

我省的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已顺利完成。

全省应脱钩的806 个市场已按期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市场办管脱钩后,在债务移交和人员分流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努力破解难题,巩固工商体制改革成果。


尚未移交债务的,请当地政府与银行协商债务转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债权债务移交工作;分流人员尚不到位的,应抓紧到位,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市场办管脱钩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档次,发展新兴业态,促进市场繁荣。

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工商局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工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199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0号),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要尽快脱钩。

1995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1995〕112号),明确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必要性、脱钩的原则、范围、步骤和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中要认真解决的几个问题。

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是立足本职,加大执法力度,集中精力监督管理好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需要;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的需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不得兴办经济实体规定的需要。

1998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下发后,1999年1 月省政府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9〕2号),要求结合体制改革,依法依规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彻底解决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的问题。

1999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17号),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方式、程序、原则及人员分流等政策和措施。

要求按照国办发〔1995〕40号和国发〔1998〕41号文件的规定,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

2001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1〕72号),强调按照赣府发〔1999〕17号文的规定:结合工商体制改革,全省工商系统自办和联办的所有市场产权、债划归市场服务机构。

市场服务机构、人员整建制划转移交给当地,依法依规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

2001年7月,朱总理考察国家工商总局工作时就工商系统市场办管脱钩作出重要指示:工商管理部门一定要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绝不能既管市场又办市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绝不能明脱暗不脱。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不能藕断丝连。

200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必须于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办管脱钩任务。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场办管脱钩工作
(一)召开三个重要会议,制定下发三个重要文件,为市场办管脱钩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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