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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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氢、氧气瓶)

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

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

(氢、氧气瓶)

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

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

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

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

附件3:

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

(氢、氧气)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二、自2008年7月15日起,保证所充装的全部是本站自有产权并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气瓶,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三、自2008年7月15日起,全部使用防错装接头进行气瓶充装,当气瓶不能够使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时应立即进行修理,确保不发生错装或者是混装现象。

四、当气瓶的漆膜或者是喷字脱落达到不能够完整辨认时,应及时进行漆膜和喷字。否则,不进行充装和销售。

五、加强气瓶的管理,采取措施在气瓶的充装、使用、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文明作业,注意不损伤气瓶;气瓶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善完整。

以上承诺,我们接受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xxxxxxxxx充装站(公章)

二○○八年月日

附件4:气瓶充装站专项整治验收表(氢、氧气)

充装站名称:(公章)气体名称:

注:每一个单位,按每一种气体填报验收表。

附件5:

气瓶充装站单位缩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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