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办事指南一、登记内容气瓶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登记数量及方式公称容积大于200升的焊接气瓶以及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其它按一批500只办理使用登记;液化石油气瓶按一批5000只办理使用登记。
每批气瓶颁发1个《气瓶使用登记证》,与其所附《气瓶使用登记表》同时使用。
四、申请材料序号资料内容备注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盖单位公章2 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3 气瓶使用登记表电子文本4 车用气瓶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5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单位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办理还需要委托书原件1复印件、本人签气瓶产权证明(购车或购瓶发票)和使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盖公章8检验报告9 气瓶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及主要参数)原件和复印件10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1 车用气瓶安装质量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12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3 车用气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4 车用气瓶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15 气瓶检验检测合同复印件五、审批流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六、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申请单位改正问题等原因延长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行政机关不收费。
八、登记申请受理地址窗口名称及地址: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交通指引:在市区乘坐11路、12路,15路公交车在“西堤中路”站下车,步行250米左右至鑫辉大厦,或者在市区乘坐1路,2路,3路,4路,5路,8路,9路,14路,16路,19路,22路公交车在“解放路站”下车,步行约600米至鑫辉大厦。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
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
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附件3: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氢、氧气)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压力管道气瓶使用登记证简易办理指南

压力管道气瓶使用登记证简易办理指南压力管道、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使用单位为对象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事项名称压力管道、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二、设定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三、实施机关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机关)四、申请条件1、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4、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5、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6、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7、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8、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五、办理资料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选用“适用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适用工业管道);3、《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适用除车用气瓶外的气瓶);4、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5、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适用达到定期检验周期或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7、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8、与设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须含聘用栏);9、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承诺书;10、办理人员委托书。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一、申报材料说明:公称容积大于200升的焊接气瓶以及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其它气瓶按气瓶钢印编码顺序号分批办理,每批数量1000-10000只,托管气瓶及新购气瓶不受此数量限制。
(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气瓶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气瓶使用登记表》电子版;3、气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5、托管气瓶的托管协议;6、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7、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车用气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8、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9、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交)。
(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所列全部材料;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3、车用气瓶安装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车用气瓶所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原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气瓶迁移过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中所列全部材料;2、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3、提交“(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2、3、4所列材料(办理车用气瓶过户变更时提交);4、原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原属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5、过户变更证明(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
(五)气瓶启用换证补领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4、原气瓶使用登记证(换证时提交);5、县(区)级以上合法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补领时提交)。
气瓶使用登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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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定义 文件名
使用登记程序 (四)编号
• 在出现的“注册登记”界面内,将本次使
用登记气瓶的产权单位的“单位代码”和 本次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填入 相应栏内,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下拉 菜单中选择“江苏省”。
填写: 初始编号
参数
使用登记程序 (四)编号
• 如本次使用登记的气瓶属“无永久标记的气
•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气瓶使用登记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订 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 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鉴于我国以往从未对气瓶进行使用登
记管理,因此,《规则》在制订过程 中,参考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锅炉、压 力容器实施使用登记管理的行之有效 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了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
《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登记版) 主界面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A4幅面的90克
复印纸进行打印。条件许可时,也可使 用100克彩色封面纸打印。
• 气瓶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已使用《在用气
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了气瓶产权数 据库(能提供“*.gbl”文件)。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人员和气瓶产权单位的
记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 [2005]64号)
使用登记范围:
•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
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 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 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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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氢、氧气瓶)
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
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
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
(氢、氧气瓶)
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
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
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
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
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
附件3:
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
(氢、氧气)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二、自2008年7月15日起,保证所充装的全部是本站自有产权并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气瓶,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三、自2008年7月15日起,全部使用防错装接头进行气瓶充装,当气瓶不能够使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时应立即进行修理,确保不发生错装或者是混装现象。
四、当气瓶的漆膜或者是喷字脱落达到不能够完整辨认时,应及时进行漆膜和喷字。
否则,不进行充装和销售。
五、加强气瓶的管理,采取措施在气瓶的充装、使用、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文明作业,注意不损伤气瓶;气瓶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善完整。
以上承诺,我们接受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xxxxxxxxx充装站(公章)
二○○八年月日
附件4:气瓶充装站专项整治验收表(氢、氧气)
充装站名称:(公章)气体名称:
注:每一个单位,按每一种气体填报验收表。
附件5:
气瓶充装站单位缩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