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证流程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
为了规范气瓶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的管理。
三、气瓶登记管理。
1.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气瓶的数量、型号、用途等相关信息。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的购置情况、检验记录、使用情况等信息。
3.气瓶的购置应当向具有气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买,并且应当具备合法的购买凭证。
4.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5.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超载、过压、过温等操作。
6.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气瓶存放管理。
1.气瓶存放应当选择通风良好、干燥、防火防爆的地点,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存放气瓶。
2.气瓶存放应当按照气瓶的种类、型号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存。
3.气瓶存放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放环境和设施的安全性。
4.气瓶存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遮挡。
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4.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违规处理。
1.对未进行气瓶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违反气瓶存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违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4.对发生气瓶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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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定义 文件名
使用登记程序 (四)编号
• 在出现的“注册登记”界面内,将本次使
用登记气瓶的产权单位的“单位代码”和 本次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填入 相应栏内,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下拉 菜单中选择“江苏省”。
填写: 初始编号
参数
使用登记程序 (四)编号
• 如本次使用登记的气瓶属“无永久标记的气
•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气瓶使用登记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订 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 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鉴于我国以往从未对气瓶进行使用登
记管理,因此,《规则》在制订过程 中,参考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锅炉、压 力容器实施使用登记管理的行之有效 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了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
《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登记版) 主界面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A4幅面的90克
复印纸进行打印。条件许可时,也可使 用100克彩色封面纸打印。
• 气瓶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已使用《在用气
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了气瓶产权数 据库(能提供“*.gbl”文件)。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人员和气瓶产权单位的
记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 [2005]64号)
使用登记范围:
•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
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 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 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背景气瓶是一种储存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科学研究等领域。
由于气瓶涉及到安全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气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规范。
在中国,制定了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气瓶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使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大于0.05MPa,容积大于0.5L的气瓶。
规定内容1.使用登记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气瓶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其委托的单位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品种、数量、规格、压力、容积、使用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领用使用证、验收报告等。
2.定期检验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应当根据气瓶的种类、品种、规格、用途、性质、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当符合GB11638的规定。
检验内容应包括气瓶本身的检验、外观检查、标志检查、气瓶附件的检验等。
3.特殊情况检验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气瓶被重击、落地、磕碰或者气瓶外部产生凹陷、划伤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情况;经过极度温度或压力的气瓶,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
4.保养维护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保养维护,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
保养维护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外部的清洗、干燥、防锈、防腐等,同时保证气瓶内部无水、无油、无杂物。
5.禁止超载禁止超载使用气瓶,使用气瓶时应当按照气瓶的规格和容积使用,并应当遵守使用压力的限制,以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
6.备案管理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结果应当备案,并保留10年以上。
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有关的气瓶使用、检验、保养人员,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气瓶使用、重大损坏或事故情况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结论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对气瓶的使用、检验、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气瓶的安全可靠。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流程

05
使用和管理
使用规定
01
02
03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操 作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只允许在规定的使用 条件下使用,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条件 。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 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定期检查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检查和检验的内容应包括压力容器的结构、密封件、安全附件、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位。 对于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容器使用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报废申请,申请中应包含容 器的名称、数量、使用登记证编 号等信息,并说明报废原因。
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派员对报废容器进 行现场核查,核实容器的信息、 确认报废原因等。
办理报废手续
经确认后,发证机关应当办理相 应的报废手续,并将报废信息公 示。
注销和报废结果处理
回收容器
准备变更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申请书、证 明文件等。
提交申请
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
审核
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 资料符合要求。
批准
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会给予批准并颁发新 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延续手续
准备相关资料
准备延续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申请书、检验报告等。
• 适用于所有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场所,包括工业、商业、医疗等领域。
定义和术语
1 2
移动式压力容器
指设计用于盛装气体、液体或气液混合物的压力 容器,并具有移动功能,如液化石油气罐车、氧 气瓶、氮气瓶等。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TSG-R5001-2005-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储气瓶的使用登记程序,以确保储气瓶
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登记程序
1.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使用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 登记内容包括储气瓶的用途、规格、数量等信息。
3.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登记管理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对储气瓶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和管理。
2.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 相关部门应建立储气瓶使用登记档案,定期核查和更新登记
信息。
违规处理
1. 如发现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相关
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
2. 如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多次违规,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取
消其使用储气瓶的资格。
其他规定
1. 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应保密,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向第
三方披露。
2.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登记证明和相关文件,以
备查验。
结论
本文档规定了储气瓶使用登记的管理规则,以确保储气瓶的安
全使用和管理。
所有储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登记,并遵守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审查。
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应保密,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如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处理。
气瓶使用登记规定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