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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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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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了部分 无效 的事实之后 , 如果 双方对其 余部分 是否有效 有争执 , 由原告对无 应
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事实负证 明责任 。相反的情况是 : 在立遗嘱时 , 包 含数项 处分的遗 嘱的一项处 分无效 , 不 会 自然地使 其他处 分项无效 , 只有 可推
定 的较 短 的 承 诺 期 限 。 受 要 约 人 如 果 可 以 证 明 他 将 这 一 迟 列 的 承诺 表 示 是 及 时
无效 的要件特征承担证明责任。由于错
误、 强制 或欺诈而 导致 的意思错误 , 由试
图 避 免 意 思 表 示 结 果 的 当事 人 承 担 证 明
诉讼请求 以 自己的或对方 当事人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意 思表 示 为 前 提 条 件 的 当事 人 , 当对 产 生 这 种 意 思 表 示 的 情 况 负 应
责任 , 即如果被告不 愿让作为诉讼 基础
证明责任 。其证 明方式有二 : 是用令 一
人信赖的再现意思表示的语言; 二是用根
的合 同生效 , 那么被告应负证 明责任。
于合 同诉 讼 中的证 明责任 的分配 , 笔者 在下文 中的关 于合同所产生 的各 种争议
情 形 下 的 阐 述 即 是 对此 项 原 则 的 细化 和
印证 。
等行 为。 由于导致合同无效 的诸事实属 于妨碍要 件事实 , 以按照证 明责任 的 所 分配原则 , 装合 同有 效的原告对 此不负
内容 的确 定 来 判 断 。这 条 原 则 同样 适 用
意 思表示 的到达这一事 实负证 明责任 。
主 张 表 示 因被 撤 销 而 无 效 的 当 事 人 , 需
实现 而被放弃 ” 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还 必须证 明 , 约定 或意定 的合 同格 式得到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律师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的小编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一、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三、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证明责任的分配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
由于证据的提供责任涉及如果有关事实得不到证明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如上所述, 在民事诉讼中, 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但与案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在一定情形下承担对案件的某些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职责的法院同样也不承担证明责任。
据此, 案件的证据责任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具体某一事实应由谁举证,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学者们将其归纳为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依此原则, 无论是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还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 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
主要内容有: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 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
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我们的生活中避免不了矛盾,有些矛盾可以私底下解决协商,当协商不成功的时候就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例如劳务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那▲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责任的认定对于我们来说好像是很专业的名词,的小编为你解决。
▲一、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最终裁判。
因此,审理案件首先应查明案件事实。
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
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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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词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
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三项分配原则。
只有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才能正确适用,公平、公正地处理民事案件。
[关键词]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衡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确认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尽管其中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它第一次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设立了法律依据,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为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确定了三项规则。
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一词往往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
主观证明责任(形式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实质证明责任),是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人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防止客观证明责任出现的效果。
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主观证据证明责任的原因。
随着诉讼活动的开展,主观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一次、多次或反复转换,促使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使诉讼结果愈趋明显,从而使案件事实达到相对真实的程度。
当主观证明责任用尽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客观证明责任才发挥作用。
一般情况下,客观证明责任已预先由法律设定给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并始终由其承担,不可能存在转移的问题。
所以,客观证明责任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正如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所说,它“既与证明无关,也与责任无关” 。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析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 条1 款“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拓展。
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对此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1.“谁主张、谁举证”,实质是借鉴法律要件分类说对证明责任进行的界定。
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不是属于补充或支援的关系,就是属于相互对抗或排斥的关系,从法律规范的这种关系中可引导出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
民事规范分为对立两类,一类是基本规范,也称请求权规范,系指那些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范;另一类为对立规范,即相对于基本规范而存在的规范,这些规范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为权利妨害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始,将权利的效果视为妨害,致使权利不得发生的规范。
其二为权利消灭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能使既存的权利予以消灭的规范。
其三为权利制约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权利人欲行使其权利时,能使权利的效果予以遏制或消除,从而达到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
为此,根据特定实体法律要件可推导出的证明责任规则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予以举证;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由于各国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相对较少,绝大部分证明责任规则都是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法律构成要件及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出来的。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方法的统称,即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要件的性质内容,依不同价值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于某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事实应负证明责任。
该说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分支。
根据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基本原理,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款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对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了界定: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妨害、消除、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对于第一款所指当事人不能举证使案件事实不清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同一条文的两款规定,内容上是相互衔接,前后呼应的。
2.证明责任始终由提供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提供证明责任包括提供本证责任和提供反证责任。
如甲向法院诉称,乙欠其债务1000 元。
因为甲是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的证明责任。
为了避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现象的发生而承担证明责任,甲需要从有利于自己的立场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乙欠其1000 元的事实存在,谋求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因此,甲的提供证据行为称为本证。
如果对于甲提供证据后,法官已形成临时性心证,乙不从与本证相反的角度提供证据,对法官的心证产生相反的动摇影响,就将承担还钱的后果。
为此乙也会提供证据证实债务不存在。
这时,乙提供证据的行为称为反证。
这种本证与反证都是提供证据行为,当事人的这种责任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转换。
但是当辩论结束后,或当事人提供全部证据后,法官仍对乙是否欠甲1000 元的事实无法形成“是真”或“是假”的心证,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将适用证明责任规范做出甲承担不利后果的判决。
因此,在诉讼中,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它始终由承担本证方的当事人承担。
3.对于反驳诉讼请求的正确理解。
在诉讼中,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对意见,这种反对可以分为否认或抗辩。
否认是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对方的请求提出相反意思表示,认为相对方的请求事实不真实或不存在。
如前所举事例,乙提出其不欠甲钱的意见,就是否认。
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否认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从本质上讲,否认不是一种诉讼请求,或者说不是一种“主张” 。
抗辩,是当事人通过主张与相对方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相对方从而使对方当事人请求的主张,不能实现。
从事实之间逻辑关系看,抗辩事实发生在权利根据事实成立的基础上。
如乙针对甲的请求,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就是抗辩。
而这一抗辩的提出,前提是乙承认欠甲1000 元,只不过现在已过诉讼时效,甲的诉讼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乙对欠钱的事实已经承认,所以甲对于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就已卸除。
而乙所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可视为乙的“主张” 。
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角度分析,它属于权利制约规范,因此乙对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若干规定》中第二条的反驳诉讼请求是指抗辩请求,而不包括否认。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析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做出了特殊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与基本规则的证明责任“正置”相对而言的,因而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从表面上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是客观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的分配,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提供证明责任的分配常常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败诉之所在” 。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原来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就有规定。
相对以前的规定而言,《若干规定》扩大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而且在一些特殊侵权责任中明确了反对的一方即倒置承受者一方所应当反证证明的内容,这比以前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1.举证责任倒置的涵义。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因而有学者将《若干规定》第七条也划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笔者认为是值得探讨的。
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一个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而且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生的历史沿革中不难看出,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而产生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责任的不断增加,事故损害的频繁发生,向侵权法和证据法都提出了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和全面保护问题。
如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的民事案件中,与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流相比,受害者个体的力量显得单薄而弱小,它根本不具备平等的对抗能力和相等的举证能力,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出现了举证能力的不对等,如果不考虑举证能力的客观事实而去强调按基本规则分配证明责任,就是形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正义和公平。
从这一理念出发,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对一些特殊案件,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证明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加重举证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因社会角色不同而出现的证明能力不平等的矛盾,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
2.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主义。
《若干规定》中所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类案件以列举式做了规定,这是举证倒置原则的法定主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造法” 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由此可见,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严格责任必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体现其责任的严格性,而举证责任倒置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严格责任。
由于严格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例外,其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与承受,如果允许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无疑允许法官未经审判就决定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败诉。
因此也必须实行法定主义。
笔者认为,关于何种情形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十分复杂,不宜在民事程序法中一一列举,最好的办法是斟酌具体法律关系类型,在民事实体法中对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做出严格限制,从而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事由。
三、衡平原则的运用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笔者认为,这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实质标准由法官分配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