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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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批准:谭永香复审:刘镭审核:段惠明王和春万源郭玉金初审:王虎应忠德孙恭南主要编写人员:周栋梁叶菁叶钟海刘昕晖杜中剑伍太萍董欢欢郭国梁殷齐万玄玄杨峰余笃民文峰程正袁彦李小锐丁国兴陈红熊建华谌艳红李华勇马伊平段志远李峥山梁文莉王凯金学成邹根华宿昌邹绍平罗诚王文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3)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10)第四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3)第五章调度计划管理 (19)第六章输变电设备投运管理 (28)第七章并网电厂调度管理 (31)第八章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34)第九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36)第十章电网稳定管理 (43)第十一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50)第十二章故障处置规定 (68)第十三章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97)第十四章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 (101)第十五章清洁能源调度管理 (107)第十六章设备监控管理 (113)第十七章备用调度管理 (115)附录1:江西电网省调调管电厂设备 (117)附录2:江西电网220千伏变电站调管范围划分 (122)附录3:江西电网220千伏线路调管范围划分 (126)附录4:江西电网省调调度许可设备 (136)附录5:江西电网委托调度设备 (137)附录6:江西电网设备命名和编号原则 (138)附录7:江西电网调度术语 (142)附录8:导线允许的长期工作电流 (189)附录9:22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 (192)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江西电网”是指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各级电网,包括并入上述电网的发电、输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新疆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新疆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新疆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 总则1.1 为加强新疆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规程》、国家有关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 新疆电网是指覆盖在新疆区域内的所有电网。

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并网运行的发、输、变、配、用电单位都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相应责任。

1.3 本规程适用于新疆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专业的各项业务活动。

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各发电厂和输、变、配、用电单位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4 各类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地区电网在并入新疆电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1.5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并入新疆电网的各类发电厂及输、变、配、用电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1.6 本规程由新疆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负责解释。

1.7 本规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2.1 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电网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全网的调度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2.1.1 按照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及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1.2 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按照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变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2.1.3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调度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 省调的主要职责:2.2.1 组织编制和执行新疆电网的年、月(季)、日运行方式,核准主网架与地区电网相联部分的运行方式。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3.4
3.5运行值班单位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集控中心(包括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变电站集控中心等)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何设备。
3.6
3.7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 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以及其它从事电力通信等调度业务的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机构的调度。
3.7.2
3.7.3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南方电网调度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管理规定、设备配置选型技术原则和评价考核标准等。
3.7.4
3.7.5负责编制和执行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协调省(区)电网运行方式编制。
4.1.9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应提前3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前3个工作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
4.1.10
4.1.11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并下达管辖范围内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检修工作的依据,凡需改变或限制调度机构调管设备运行方式或状态的,均应向调度机构报送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工作。
3.7.16
3.7.17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总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3.7.18
3.7.1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主干通信网络的资源管理。负责统一管理南方电网IP地址、跨省网载波频率。负责指导调度数据网、调度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

电网调度规程

电网调度规程
本条要求了操作旳基本原则,总旳原则就是“谁旳设备谁才有权操 作”,根据该条之要求,本规程附录二、附录三详细要求了江西电网 旳调度管辖范围和必须经省调许可及备案旳设备。每年根据电网旳变 化作相应调整。
特殊:发变组
4 设备检修原则
调度管辖设备旳检修分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列入 年度、月度计划有计划进行旳调度管辖设备旳定时检修、维修、 试验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旳定时试验;临时检修是指非计 划性检修(如设备故障、缺陷或其他原因造成旳停役检修。
(3)已停役动工旳设备,需要增长工作项目,必须确保设备既有 工作状态不变;若有状态变化要求,必须向省调增报申请,待批 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4)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气设备旳停役检修工作,必须得到省调值 班调度员旳许可工作指令,方可动工检修;禁止约时停电或动工 检修。
(2)省调许可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运营构成 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3)省调备案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事故处理 构成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4)地域联络线、主变、500kV稳控、低抗
2、 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联络对象为:地调(下级)值班调度员、发 电厂值班人员(值长或电气值班长)、变电站值班人员(值班长或主 值班员),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 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
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后,应该立即 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立即报告执行情况, 不报告不算执行完毕。调度指令旳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都要互报单位、 姓名,录音并作好统计。
以上两条要求了上、下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上旳关系,即:下 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旳调度;强调了调度指令旳强制力 和严厉性,如此才干确保调度指挥旳通畅和有效,才干确保及时处理 事故,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

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2.7.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 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7.4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营 管理。
四川 电网 调度 管理 规程
调度管理制度
1.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 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 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 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 确性负责 。 2.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 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 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可以接受调 度指令的人员为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 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值班 员。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定期相互报送有权 进行调度联系的值班人员名单。下级调度机构的 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指令执行的正 确性负责。
四川 电网 调度 管理 规程
保护装置考核
1、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 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 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投运 (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除外),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 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全厂当时 运行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电厂不能 在2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提供完整的保护动作报告 和故障录波数据而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每次按2万千瓦时 记为考核电量。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设备异常或缺陷,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5、并网发电厂不能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电厂继电保护和安 全自动装置运行分析月报,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3条云南电网遵循“”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系统第7条调度系统包括和电网内的、的运行值班单位。

集控站(包括电厂远程集控、变电站集控等)属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形式。

各级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第9条中国南方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四级,从上到下依次为:总调、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或“中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第二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11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什么?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4.遵循国家节能、环保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协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第三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第15条调度管理实行、,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有利于电网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运行指挥;调度管理第16条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确定。

相应地调第17条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地调管辖和管理的设备是哪些?1.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由省调负责调度管辖。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1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原则上由省调调度管辖。

未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1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由相应地调负责划分。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四川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四川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四川电网内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四川电网内设立三级调度机构,依次为: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业局公司调度中心局,简称地调;县级供电局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本规程是四川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网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四川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500kV电网含500kV站内无功补偿装置;220kV电网不含220kV站内主变压器;电网内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省调调度许可范围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发电厂有影响的110kV及以下送出设备;220kV主变压器中性点;安全自动装置所切供电设备;在不同220kV厂站间合解电磁环网转移负荷操作;其它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或省调委托调度设备;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由各厂站自行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代为调度;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可以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为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值班员;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定期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名单;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下令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成时间,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报告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模拟图板;值班调度员在下达调度指令、接受报告和更改模拟图板时,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如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则受令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危及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按厂站现场规程自行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只有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调度机构;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值班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发供用电单位和调度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值班调度员相矛盾的其他指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重申他的指令时,值班人员应按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若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者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下级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地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提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设备检修原则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检修规程规定;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四川电网的特点,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火电机组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水期及丰水期前后进行;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之间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停电;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和事故检修;计划检修是指纳入年度、季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非计划检修是指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临时或事故性的检修;计划检修管理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可在工期过半前向省调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影响外,不予改变工期,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变动, 省调应重新安排合理的计划时间;非计划检修规定非计划检修一般应按计划检修规定办理,如急需处理,可以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非计划检修即使在设备停运或工作已开始后,如当日内不能完工,设备运行单位也应及时向省调补办设备停电检修申请书;凡变更原接线方式或设备,应填写系统设备异动执行报告,将改变前、后的接线图及变更设备资料随同“设备检修申请书”一起报送省调并经省调相关处室批复;凡异动后在复电时有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检验和做与系统有关的试验等要求的,在申请检修的同时,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凡在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如:大型机组甩负荷、机组失磁试验、系统性试验、电容器投切试验、AGC试验等,设备运行单位应在试验前7日向省调提出申请和试验方案,经省调同意后方能进行;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作业单位应事先向省调当值调度员提出电话申请并向调度员明确指出:是否需要控制负荷、是否停用重合闸、事故跳闸是否可以强送电或其他要求;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在当日完工的带电作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以及通信、自动化等设备的停运、试验、检修或其他改进工作应与一次设备同样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凡基建施工需要对省调调度管辖的发输变电设备停电、退出备用、降低出力或改变运行方式的应由施工单位向设备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再由设备运行单位按规定向省调提出申请;设备检修前,应经设备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再向调度机构申请;已批准的检修申请在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前,需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检修工作也必须在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或下级调度值班人员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停电或备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设备的检修时间发电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以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时开始,到设备按调度要求转为运行或备用时止,设备停运和转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起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输变电设备的检修时间是以设备停运并做好安全措施后,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令时起,到值班调度员接到检修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全部拆除,可以恢复送电的报告时止;5.18 值班调度员在许可输电线路和其它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或恢复送电时,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挂、拆接地线和“约时”开始、结束检修工作;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必须使所有电源侧有明显的断开点,线路停电检修时,应拉开各侧开关、刀闸,合上各侧接地刀闸,才能下达允许开工令;确认检修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全部拆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后,才能开始对线路复电;5.19 输电线路的停电检修,该线路各端的安全措施由值班调度员负责命令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线路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在允许开工后由检修工作班自理,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再办理竣工手续;5.20 发电厂、变电站内部电气设备停电检修的安全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负责不包括线路停电的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开关、刀闸设备均应处于拉开位置,再办理竣工手续;第六章新建和改扩建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新设备投产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征得其许可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启动;投产设备自值班调度员接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其运行方式的改变、试验等必须要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投产设备试运行结束并移交给运行单位后即按调度规程的规定对设备进行调度管理;第七章有功功率调度管理及频率调整发电厂必须按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运行,根据调度指令开停机炉、调整功率、维持备用容量,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当发电厂因故不能使其负荷与调度指令相符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担任电网频率和联络线潮流调整任务的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下达的控制要求进行调整,当发电厂设备已达到规定的调节范围,或线路输送容量已达规定的限值等而不能调整时,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Hz,正常控制偏差不得超过±,在AGC投运情况下,电网频率按50±控制;电网内所有发电厂均应监视频率;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实际需要临时指定发电厂负责调整频率;第八章无功功率调度管理及电压调整无功电压调度管理要求电网中的无功功率原则上应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避免长距离输送;并入四川电网的各发电厂必须具备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规定的进相运行能力,并经调度认可的进相运行试验后,确定机组的实际可用进相范围;无功电压的正常运行与调整各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要求,监视和调整电压,将运行电压控制在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原则上应采用逆调压方法调整母线运行电压:各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运行电压,当运行电压超出电压曲线规定范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无调整手段的变电站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装有无功补偿设备的变电站,应根据运行电压情况及时投切无功补偿设备,原则上应采用逆调压方法进行:各厂站变压器分接头档位的运行调整500kV各厂站在正常运行方式时,母线电压最高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最低电压不应影响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向500kV空载线路充电,首端电压应控制在525kV以下,在暂态过程衰减后,线路末端电压不应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倍即575kV,持续时间不大于20分钟;电压异常的处理当发电厂母线电压降低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下时,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按现场规程利用发动机的过负荷能力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0%以上,并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包括降低有功、增加无功及限制部分地区负荷,以消除发电机的过负荷情况;当枢纽变电站500kV母线电压下降至470kV、220kV母线电压下降至190kV以下时,为了避免电网发生电压崩溃,值班调度员须立即采用拉闸限电措施,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5%以上,原则是首先对电压最低的地区实施限电;当运行电压高于设备最高工作电压时,发电厂应立即采取减少无功出力、进相运行等措施尽快恢复电压至正常范围,并报告值班调度员;装有无功补偿设备的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切除电容器,投入电抗器,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使电压与无功出力及储备恢复正常;当500kV厂、站的母线电压超过550kV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降低机组无功出力、切除补偿电容器、投入补偿电抗器、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或经请示领导后停运500kV线路等措施,在20分钟之内将电压降至合格范围;第九章电网稳定管理系统稳定的运行规定电网各联络线不得超过暂态稳定限额运行;省调调度管辖的500kV及220kV主网由于特殊需要而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时,必须得到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受网调委托调度管理的500kV设备因特殊需要而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时,还必须得到网调批准,并做好事故预想,制定稳定破坏时的处理措施;在负荷调整和倒闸操作前,必须按要求调整线路潮流,负荷调整和倒闸操作均不得引起电网稳定破坏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安排计划检修操作应及时开出安控启停调整通知单,明确有关断面等稳定控制要求,随检修申请一同提交;电网设备异常、事故时,应及时对电网和安控系统进行评价,需调整的应立即通知值班调度员执行;为保证电网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频率、电压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稳定储备;凡是影响电网稳定的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和原动机调速器等应投入自动位置,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退出运行;涉及系统稳定的机组PSS参数和低励限制定值、调差系数等应严格按照省调下达的定值设定,未经省调批准不得擅自启停功能和更改定值;发电机励磁调节器包括PSS功能、调速器等,若因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改变了技术性能参数,发电厂应重新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提前90日向省调报送有关资料,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对于直接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机低频保护、高频保护、定子过压和低电压保护、低励保护、过励保护、过负荷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的定值、调速器调差系数等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并报省调备案;220kV及以上电网设备必须具有快速保护,任一元件快速保护退出运行前,应办理申请手续,省调应进行安全稳定校验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当采取措施仍不能满足系统的暂态稳定性时,应报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电网内做系统性试验,凡影响220kV及以上电网正常运行的,试验单位应提前60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试验方案和计算报告,共同研究试验操作方案、系统安全措施,并提交省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十章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安控装置必须编制专用规程,以便运行有所遵循;安控装置的调度运行规程由各级调度机构编制,与安控装置有关的调度、发电、供电等单位均应遵守、执行;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由各电厂、电业局公司根据安控装置的调度运行规程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执行具体操作;已投运的安控装置,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能改变其结构和动作判据;各电业局公司应保证安控装置切除负荷的总量和各轮次切除负荷量符合整定值的规定,不得擅自减少切除量或更改所切负荷性质;当所切负荷量及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调书面汇报;各地调安排设备检修,如影响到本地区安控装置切负荷总量时,应事前得到省调的许可;安控装置所控制的切负荷线路和变压器,不能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必须保证安控装置动作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不能动作;安控装置的运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安控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及时进行安控装置的调整例如根据开机情况决定所切机组、装置异常或故障的处理;未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定值或改变装置的运行方式;当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时,应对不适应电网运行方式的安控装置及时进行调整;安控装置动作后,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各地调还应全面收集切除开关,切负荷量等信息,向省调汇报;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命令处理,不得自行恢复跳闸开关;第十一章倒闸操作系统的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其操作须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方可执行,省调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方式变更,对下级调度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通知有关的下级调度值班调度员;调度操作指令调度操作指令分单项、逐项、综合三种;单项指令:只对一个单位,只有一项操作内容的命令,如发电厂开停机炉、加减负荷、限电、启停重合闸装置、设备检修开工、许可带电作业等,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口头发布单项指令,由下级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发、受双方均应作好记录并录音;逐项指令: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前后顺序需要紧密配合的操作,如线路停送电等,必须下达逐项操作指令;操作时值班调度员必须事先按操作原则编写操作指令票,再逐项下达操作指令,下级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逐项执行,未经发令人许可,不得越项进行操作;综合指令:只涉及一个单位、一个综合任务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以下达综合指令,明确操作任务或要求;具体操作项目、顺序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按规定自行填写现场操作票,操作完毕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各厂站应对常见的正常操作,如旁路开关代路、倒母线等,预先拟定典型操作票,经审核和批准后备用;厂站现场操作票的有关规定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操作指令或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现场有关规程、规定填写现场操作票,保证现场一二次设备符合操作要求和相应的运行方式;值班调度员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只作为操作前的准备,操作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正式发布的“调度指令”,并记上“发令时间”后,才能进行操作;严禁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擅自按照“预定联系时间”进行操作;在填写现场操作票或进行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立即停止,待问清楚后再继续进行;在填写现场操作票时应注意,设备停送电的原则顺序是:停电操作时,先停一次设备,后停继电保护;送电操作时,先投继电保护,后操作一次设备;值班调度员只对自己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不负责审核下级运行值班人员所填写的现场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的正确性;系统中的一切正常操作,应尽可能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交接班时;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电网高峰负荷时段;事故处理或需要立即改善系统不正常运行状况的操作,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应推迟交接班系统解并列操作并列操作时,要求相序、相位相同, 频率偏差在以内,机组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0%以内;事故时,为了加速事故处理,允许220kV系统在电压差不大于20%,500kV系统在电压差不大于10%,频率差不大于的情况下进行并列,并列频率不得低于49Hz;不论何种情况,所有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装置;解列操作时,须将解列点有功功率调整至接近于零,无功功率调整至最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在允许范围内,才能进行操作;合解环路的操作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应保证合环后各环节潮流的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合环时的电压差,220kV系统一般允许在20%,最大不超过30%以内,负荷相角差一般不超过30度,500kV系统一般不超过10%,最大不超过20%,负荷相角差不超过20度;有条件时,操作前应启用合环开关的同期装置,检查负荷相角差和电压差;如果没有同期装置或需要解除同期闭锁合环,需经领导批准;解环操作应先检查解环点的有、无功潮流,确保解环后系统各部份电压在规定范围内,各环节的潮流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用刀闸合、解环路时,必须事先经过计算或试验,并经领导批准;线路停送电操作规定一般规定“T”接负荷;变压器操作规定当上列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应经过计算或试验,如肯定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会过负荷时,允许并列运行;。

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现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西北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西北电网主要是指覆盖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省(区)的联合电网.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网内各发、输、配、用电单位对维护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均负有相应责任。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西北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业务联系等涉及电调、水调、市场、方式、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专业的各项活动。

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新疆电网在与西北主网实现互联前,可依据本规程编制其相应的规程规定,并在调度业务上接受西北电网调度机构的指导。

第4条各发电企业、用户变电站及地区电网在并入西北电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相应的电网管理机构签订并网调度(联网)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西北电网跨大区互联工作由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及调度机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统一进行。

第5条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和并入西北电网内的各发、输、配、用电单位及各有关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专责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凡涉及西北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6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西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网公司).第7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任务和组织形式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和操作,保证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 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的供电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可靠性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按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合理利用一次能源,降低全网的运行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3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电网,维护各调管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西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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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第四章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第六章新设备投运的管理第七章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第八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第九章电网稳定的管理第十章调度操作规定第十一章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二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十三章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第十四章电力通信运行管理第十五章水电站水库的调度管理第十六章电力市场运营调度管理第十七章电网运行情况汇报附件:电网调度术语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

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

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2.1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2.1.1 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2.1.2 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1.3 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国调许可范围: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3 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

2.4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4.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4.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4.4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2.5 国调的主要职责:2.5.1 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5.2 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2.5.3 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2.5.4 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2.5.5 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2.5.6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2.5.7 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2.5.8 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2.5.9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2.5.10 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2.5.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5.12 参与签订管辖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5.13 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5.14 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

2.6 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2.6.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2.6.2 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6.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2.6.4 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2.6.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2.6.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2.6.7 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2.6.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2.6.9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2.6.10 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2.6.11 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6.12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6.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2.6.14 参与签订所辖电网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6.15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2.7 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3.1 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

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

3.4 如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国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

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运行值班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5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6 对于国调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国调申请,在国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国调汇报, 当大区电网或独立省网内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网调、独立省调值班调度员不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进行本网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3.7 国调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调度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度机构、厂站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3.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

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10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4.1 国调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国调管辖系统的次年度运行方式。

国调管辖系统所涉及的下级调度、生产及运行等单位,在11月20日以前向国调报送相关资料。

4.2 国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1 上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2.2 本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及稳定运行规定;4.2.3 本年度管辖系统新设备投运计划;4.2.4 本年度管辖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4.2.5 本年度管辖系统分月电力电量计划。

4.3 国调依据年度运行方式,以及有关的运行单位对月、日运行方式的建议等,编制国调管辖系统的月、日运行方式。

4.4 所涉及有关调度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和国调下达的月、日运行方式以及本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编制相应的月、日运行方式,并将月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月运行方式修改后,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的修改内容要及时报国调。

4.5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国调提出次月运行方式建议,国调于每月25日前向有关运行单位下达次月月度运行方式。

4.6 国调编制的月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6.1 上月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6.2 本月管辖系统电力电量计划;4.6.3 本月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4.6.4 本月管辖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4.7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国调提出次日国调管辖系统的运行方式的建议,国调应于12时前确定下达次日运行方式。

4.8 国调编制的日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8.1 国调管辖系统日电力计划曲线;4.8.2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变更;4.8.3 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5.1 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

5.2 计划检修管理:5.2.1 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1月底前,直调厂站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送国调,国调于12月25日前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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