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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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02•【文号】证监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二000年十一月二日证监发〔2000〕76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一)说明贷款的种类和范围,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的标准,及非应计贷款的帐务处理方法。

(二)说明计提呆帐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根据余额一定比率计提的一般准备,应说明该比率是如何确定的;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特别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三)说明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四)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采用公允价值的,还应说明公允价值取得方法,如市场比价、未来现金流量等。

对于投机活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损益的确认方法,及将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套期保值的标准。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央行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

央行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

按 照 《 融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 予 以 处 金
理 :对 出 具 虚 假 审 计 报 告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 照 《 计 师 事 务 所 按 会
实 施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是 国 际
上 银 行 监 管 的惯 例 。近 年 来 , 巴塞 尔 委 员 会 发 布 了《 高 银 行 透 明 度 》 《 露 信 贷 提 、披
和 风 险 状 况 , 护 自身 权 益 ; 时 , 有 维 同 也
利 于 从 外 部 加 强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监 督 , 使 促
商 业 银 行 完 善 公 司 治理 , 化 内控 制 度 , 强
提 高 经 营 水 平 和 绩 效 。 信 息 披 露 有 利 于 银 行 体 系 的安 全 、 定 运 行 , 银 行 监 管 稳 是
维普资讯
值 息 蟪 露
口 齐 薪
为加 强 商 业 银 行 的 市 场 约 束 ,规 范 商 业 银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有 效 维 护 存 款 人 和 相 关 利 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商 业 银 行 安 全 、 健 、 效 经 营 , 国 人 民 稳 高 中 银 行 日前 制 定 了 《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暂 商
风 险 的 最 佳 做 法 》 《 巴塞 尔 资 本 协 议 》 、新 等文 件 , 银行业 信息披 露的主 要内容 、 对 质 量 要 求 和 方 式 进 行 了 规 范 。目前 。 界 世 上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都 已 建 立 了 商 业 银 行
制商业 银行 及少部分 城市商业 银行 都 以 年报 的形式 , 同程度地 对外披 露信息 。 不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提高,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以保证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为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概念与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客户和其他相关方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使得投资者对商业银行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可以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保护其合法权益。

3.促进商业银行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可以迫使商业银行自我约束,促使其进行合规经营。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状况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经营地点、分支机构、客户结构等信息。

2.财务状况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及财务指标解释说明。

3.风险管理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政策、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

4.内部控制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审计情况等信息。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准确、全面:商业银行向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

2.及时: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市场及时获取商业银行的最新信息。

3.平等对待: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时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不得做出任何歧视性的处理。

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精选3篇

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精选3篇

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上述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2021年以前(含2021年)的可按对贷款执行“一逾两呆”分类方法计算,2021年的应按对贷款执行“五级”分类方法计算。

商业银行应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前后期所采用的不同计算口径。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一)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二)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三)年末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十)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十一)年末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付原因以及预计还款期等所作的说明;(十二)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十三)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一、并表范围1.商业银行应披露银行集团名称2.商业银行应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并表范围应与本办法关于并表要求的规定相一致3.商业银行应披露监管并表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信息,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4.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5.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6.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而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7.商业银行应披露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二、资本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列资本项目:所有监管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资本构成项: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1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外币报表折算损益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 3.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发行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有限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二级资本的部分:其他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资本的期末数对未实现损益的调整应披露调整数额,具体包括: 1.记入资本公积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损益的处理:可供出售金*产中股权类和债券类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可供出售金*产中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的数额或未实现累计净损失的数额2.现金流套期储备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的数额或净损失的数额3.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4.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公允2价值变动未实现累计净利得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5.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部分的数额监管调整项1.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披露扣除数额,具体包括: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依赖于未来盈利、且由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减值准备缺口;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部分;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由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净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2.适用对应扣除法的项目应披露从各层级资本中分别扣除的数额,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对金融机构的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大额少数资本3投资;描述所有限额与最低要求,说明限额与最低要求对资本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包括:1.根据本办法的第一支柱资本要求披露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2.披露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水平;3.详细披露监管调整项中资本扣除的有关限额,即适用门槛扣除法各项目的扣除数额,若未达到扣除上限也应披露各项目的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4.披露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若未达到可计入上限的也应披露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描述所发行的各类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银行应在网站上披露所有监管资本工具的条款及细则;过渡期内,银行应披露资本的具体构成,包括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及监管调整项目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三、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述内容:1.未并表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2.并表后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3.采用的信用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4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按风险暴露类型逐项披露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4.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5.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替代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四、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各类风险暴露采用的计量方法等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3.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定性信息:银监会对本行内部评级法的认可,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评级结构、评级结果的应用,风险参数的定义、数据、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等4.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按违约概率级别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风5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等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对违约概率级别进行归并,应按照归并后的违约概率级别披露上述信息5.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及其他零售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平均违约损失率,平均风险权重等6.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历史损失信息:报告期各类风险暴露的实际损失与历史损失数据的差别,产生差别的原因7.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使用权重法或内部未覆盖法计量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信息:风险权重的认定办法,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按主体分类的风险缓释前、后风险暴露等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8.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评估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应至少披露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9.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性信息:风险缓释政策、管理风险缓释工具的过程、风险缓释程度表内和表外净扣,主要抵质押品类型、抵质押品估值政策和程序,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主要类型及资信情况,所持有的缓释工具集中度等10.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量信息:各类型风险暴露被表内和表外净扣、合格的金融质押、其他合6格的抵质押品、保证及信用衍生产品覆盖的风险暴露五、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标准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定性信息;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内部模型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所用模型的特点、压力测试情况等定性信息 2.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量信息: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等定量信息;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期末风险价值,报告期的最高、最低、平均风险价值,返回检验中的显著异常值等定量信息六、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信息: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信息;采用高级计量法,应披露考虑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以及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七、资产证券化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7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资本计量方法;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量信息:传统型和合成型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如果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不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在当年报告中单独列出此类交易;按风险暴露的类别划分:第一,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第二,银行报告期确认的损失按证券化风险暴露种类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按风险权重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对于提前摊还的资产证券化,应针对每一类证券化资产披露以下项目:第一,所有引起卖家和投资者兴趣的提款风险暴露;第二,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款部分,如卖家的资本要求;8第三,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银行也要按上述、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使用标准法规定的资本要求;对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类别披露被证券化的资产余额,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3.作为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一部分的信用衍生产品不包括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范围内,而应包括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八、其他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的其他风险暴露和评估信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方法,抵押、质押品的管理及保证金建立的政策,错向风险暴露相关政策,如发生信用评级下调时对银行需要额外提供的抵押、质押品的影响;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非大额或大额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的种类、特征和持有目的,银行账户股权估值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政策,包括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关键假设以及这些方法和假设的重大变化;银行账户股权风险的以下定量信息: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开交易、非公开交易的余额股权风险暴露未实现潜在的风险收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以下定性信息: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等重要客户行为的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频率;9按主要币种披露银行账户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值等定量信息九、薪酬1.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部分要求及时披露薪酬的定性信息和有关定量信息根据银行的风险轮廓,获得了信息披露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权的银行可例外处理2.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性信息:监督银行薪酬的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和权限,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基本信息;薪酬政策的特点、目标、适用范围、审议和修改情况,简述银行如何确保从事风险和合规工作的员工薪酬与其所监督的业务条线绩效相独立;概述薪酬政策如何与当前和未来的风险挂钩;概述薪酬水平如何与银行绩效挂钩;针对长期绩效调整薪酬水平的方法;银行可变薪酬使用的支付工具类别及使用原因 3.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量信息:银行薪酬管理委员会薪酬监督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成员薪酬;获得绩效奖金和离职金的员工数和奖金总额;未支付和已支付的递延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应针对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未受限薪酬和递延薪酬、支付工具分类列示;10针对递延薪酬、留存薪酬的显性调整和隐性调整的定量信息薪酬的定量信息披露要求仅针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1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信息披露⼯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股东、债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信息披露⾏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商业银⾏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主要对本⾏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规范和指导,为本⾏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作提供依据。

第⼆章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第三条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少提前15⽇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本⾏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查阅,并及时在本⾏⽹站进⾏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及职责第六条信息披露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三)本⾏⾼级管理⼈员(四)综合管理部(五)总⾏各部门及⽀⾏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相关责任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长、分管⾏长、财会负责⼈应对本⾏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经董事会书⾯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未披露信息。

第⼋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董事会负责管理本⾏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3)第四章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5)第五章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8)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8)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和发布流程 (9)第八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10)第九章档案管理 (10)第十章应急预案 (10)第十一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的要求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内容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包括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以及单只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指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信息,主要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单只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六条我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依法合规,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七条我行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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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为公开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分析其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一)信用风险,包括:1.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与信贷质量,例如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等情况;2.银行管理层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及控制的主要政策与组织安排。

(二)流动性风险,包括:1.说明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是否已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部控制制度,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2.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3.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其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否有紧急融资计划来处理突发事件;4.分析资本充足率对流动性的影响。

(三)披露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汇率变化对外汇交易、对持有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等。

(四)披露因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银行所采用的利率政策、利率的变动对银行获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对此种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五)披露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舞弊、欺诈行为和资产保全措施不得当等产生的风险。

(六)披露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等的变化对银行的影响。

(七)其他风险,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多的外资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中国信贷市场等所产生的风险。

银行在分析上述风险时,应明确说明对法规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指标的遵循情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

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第五条商业银行计划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披露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容;募集资金仅用于增加资本的,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募集资金用于更新设备、收购兼并等其他用途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投向。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介绍发行人情况时详细披露其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各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以及贷款损失核销制度的审慎性与有效性情况,说明其是否满足如下要求:(一)定期进行细致的信贷风险质量分析;(二)关注所有贷款(无论是以单个贷款为基础或是以贷款类别为基础);(三)将贷款按相似的风险特征分类,考虑不同风险的实际影响;(四)考虑影响贷款可收回程度的所有已知的部及外部因素,并以可靠的最新数据为基础;(五)采用系统的合乎逻辑的方法综合估算预计损失,并确保按照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六)方法的采用遵循一贯性,在必要时根据影响可收回程度的新的因素及时调整该方法;(七)由胜任的专业人员进行分析、估计、审阅及其他与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相关的工作;(八)编制完备的书面资料,清晰阐明有关的政策、分析及依据;(九)管理层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以及贷款损失核销制度进行检查与调整。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披露如下不良资产信息:(一)最近三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包括:1.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的金额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比例2.最近三年年末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3.最近三年年末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

(二)从发放时间、区域分布等方面分析不良贷款的期限与结构。

(三)逾期贷款的期末余额、期限结构及逾期情况。

(四)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充足情况,包括列示(应列明简单的计算过程)最近三年每年年末的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以及最近三年每年年末和按月平均计算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并分析其在最近三年的变化趋势、原因和其他情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披露前三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平均余额及年平均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就其所持政府债券和贷款披露如下容:(一)持有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二)重组贷款金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三)贷款的集中度,即贷款量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四)贴现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披露其金额及重要构成。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披露前三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平均余额及年平均存款利率。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借方金额较大的,应分析递延税款的转回期间及转回金额。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应对其金额、利率、债权人、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作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最近三年每年年末和按月平均计算的年平均如下财务指标(应列出简要的计算过程):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等。

对以上各指标在最近三年的重要变化趋势、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还应作出简要分析。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及其重要情况,这些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贷款承诺、外汇合约、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重要的空白凭证等。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此外,应增加审计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服务对象、经营项目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等。

招股说明书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均应摘自法定财务报告。

补充财务报告作为招股说明书附录披露,供投资者判断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投资风险时参考。

第二章年度报告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及结构、贷款损失准备、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利息回收率。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前述第七条的规定,披露其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以及贷款损失核销制度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一)下属分支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下属网点数量及地区分布);(二)报告期末的资本结构,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资本净额(以上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计算口径和国际银行业计算口径分别列示)(三)信用风险状况。

包括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利用情况等,具体分为:1.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2.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3.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4.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5.报告期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6.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及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7.列示报告期末前十名的客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同时描述对贷款客户集中度的风险控制;8.贷款的行业、地区和客户类别集中度分析;9.不良贷款分析;10.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11.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平均贷款利率;12.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平均存款利率;13.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利用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状况。

包括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五)操作风险状况。

包括由于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六)其他风险状况。

包括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以上风险因素能作定量分析的应作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时应披露分析的方法。

(七)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构成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八)不良资产的报告期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九)可能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十)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此外,应增加审计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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