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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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关联交易,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作为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本身并非问题,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存在,关联交易往往容易引发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交易,严重影响到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公平性。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需要及时完善相关对策,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1.信息披露不透明当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存在相互利益纠葛的情况,上市公司存在着隐瞒、虚报或歪曲关联交易事项的可能。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的信息量庞大,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投资者在获得相关信息时存在困难,难以准确判断交易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和公允价格原则。

2.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润或者将损失转嫁给其他股东的行为。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照顾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在关联交易中忽视成本效益分析和市场价格原则,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损害了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3.监管措施不力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力度不够,监管的盲区较多,部分上市公司利用相关漏洞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

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存在关联交易违规的情况,而监管部门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力度不够,导致管理层对关联交易规则的执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丧失了对于关联交易规则的约束力。

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完善,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

为了解决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的关联交易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嘿,咱来聊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这事儿。

先说说啥是关联交易吧。

比如说,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他老婆开的公司,跟这家上市公司做买卖,这就是关联交易。

这就好比你家开了个小卖部,你姑姑家也开了个超市,然后你们互相进货卖货,这中间的交易就得好好管管,不然容易出乱子。

这管理办法为啥重要呢?就拿我之前碰到的一个事儿来说。

有一家上市公司,本来业绩看着不错,可后来被发现和几个关联公司的交易有猫腻。

他们把一些不值钱的东西高价卖给上市公司,钱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流出去了,最后公司股价大跌,股民们那叫一个惨呐!所以啊,得有个靠谱的管理办法来把关。

那这管理办法具体都管些啥呢?首先得把关联方给搞清楚。

谁跟上市公司有关系,关系有多近,都得明明白白列出来。

然后呢,关联交易得有个合理的定价机制。

不能说你想定多少就定多少,得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公正。

而且每一笔关联交易都得清清楚楚地披露,让大家都知道这钱是怎么花的,东西是怎么卖的。

还有啊,上市公司得有专门的委员会或者部门来管这事儿。

不能稀里糊涂的,得有人负责审核、监督这些关联交易。

比如说,有个公司要和关联方签个大合同,那得先经过这个专门的部门审查,看看合不合理,有没有坑。

再说说违规的后果。

要是哪家上市公司敢在关联交易上动手脚,那可就惨了。

监管部门会找上门,罚款、警告那都是轻的,严重的还可能让公司暂停上市,甚至直接退市。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老板们可得掂量掂量。

总之啊,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就像是给上市公司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让他们不敢乱来。

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让股市更健康、更公平。

希望每一家上市公司都能老老实实遵守这个办法,别总想着钻空子,不然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好了,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就跟您聊到这儿,希望您对这事儿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动机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动机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动机及其监管提要关联交易在任何国家的资本市场都存在,单就关联交易本身来讲,并没有好与坏的区分,但因为关联交易极有可能损害外部人的权益,严重时会导致市场交易和持续性的损失,因此对关联交易监管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入手,找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源,并提出相关的会计监管措施。

关键词:关联交易;监管;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

这里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如果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则能够保障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不受侵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节约商业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这属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种正常行为。

但是,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凭借内幕信息和控股关系,通过交易条件的调控,将关联交易变成某些利益集团及个人的获利渠道,就必然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国内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大规模关联交易的动机包括以下几种:1、提高公司价值。

通常来说,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联,从成本角度上讲,遵循商业规则,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公平交易有助于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最终提高公司价值。

2、以财务造假为目的的关联交易。

这种情况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为达到证监会规定的再融资标准而进行的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比如向母公司购买或销售商品、置换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另一种是上市公司为避免退市,原控股股东(地方政府)或潜在股股东为达到保牌或收购目的,通过资产置换、提供资金、资产托管、研究开发项目转移、协议许可、出售或购入商品等非公允价格交易造成上市公司“盈利”。

以上情形都是借助非公允价格和信息不对称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最终通过再融资手段收回投资成本。

浅析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规范建议

浅析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规范建议

浅析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规范建议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关联方采购、销售、租赁、转让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等。

关联交易因其涉及到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容易引发业务往来的不公平性,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引起了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关注与担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范与监管。

本文将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规范建议进行浅析。

一、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 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可能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操纵。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公司资源、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方式,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性会消解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股东利益的受损。

2. 影响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也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一方面,合理的关联交易可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的扭曲,例如通过虚增销售额、掩盖亏损和资产负债变动等手段来操纵财务数据,误导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3. 影响投资者利益关联交易的存在也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关联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误解,进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当投资者发现公司存在不合理的关联交易时,不仅会对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水平产生怀疑,还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损,市场信心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规范建议1. 完善相关制度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和规则。

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相关决策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并针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关联方之间往往存在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甚至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在中国,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平的市场价值进行,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得有效的信息。

3. 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决策程序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保证公正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关联交易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且需要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的同意。

2. 关联交易需在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交易对方、相关业务以及交易的价格、数量等信息。

3.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避免出现倾销或恶性竞争等状况。

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上市公司在执行关联交易时,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不得偏袒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关联交易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3.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的身份和关系、交易金额和时间等。

证券交易所规则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外,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相关流程和责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内容全文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

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20xx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

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

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

其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

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

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

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三)潜在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情形的。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日益凸显。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资产以及合同等交易。

关联交易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市场公平竞争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监管不够完善。

目前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规范》等法规虽然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一定的监管,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不足,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违规交易。

其次是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难以有效监管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关联交易中存在操控价格、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面对上述问题,完善对策需要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自身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建设,弥补制度漏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对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交易活动的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抽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审核力度,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自身也需要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操作规程,规范相关交易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要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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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

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

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

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

其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

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

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

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

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

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

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包括用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

如“三九医药”、“ST猴王”等均属此类。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结果显示, 2002年有118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占用资金共计103.5亿元,占这些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11.12%(费加航,2003)。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无偿占用、往来款拖欠、从上市公司借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等,并且方式还在不断创新。

第二,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资产重组又进一步表现为三种类型:(1)公司上市后,经营出现困难,经济效益持续滑坡,大股东为了保住上市公司股票不被ST或者PT,避免摘牌下市,而与上市公司实施大规模的关联性资产重组。

(2)上市公司为了保持在行业的龙头地位,或为了迅速调整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快速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使公司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往往依靠大股东的实力,与其实施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性资本运作。

(3)为了避免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开展同业竞争,而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进行关联性资产重组。

第三,母子依赖型关联交易。

子公司上市后,与母公司存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生活福利设施的享用等方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或者子公司上市后,为了尽快实现与母公司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的“三分开”,进而实施的收购大股东的原材料生产和采购系统、产品销售系统以及办公、福利设施等关联性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利弊分析:弊大于利关联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交易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关系,也就是关联方关系。

正是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有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进而与建立在公允基础上的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区别开来。

诚然,关联交易本身具有两面性,有其规范性和合法性的一面,也有其不规范和危害性的一面。

但是,正是这种两面性,使得关联交易往往为企业占用资金、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提供了在市场外衣掩护。

首先,关联交易有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举例来看,若甲企业控制乙股份有限公司5土%的股份,则甲企业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而当两者之间发生交易时,作为大股东的甲企业很可能会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因为在乙公司的收益中,甲企业只占51%的份额。

这样,对乙公司来讲,这是一笔不利的交易,少数股权股东和债权人将因此而受到损失。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若丙为丁公司的行政总裁,而丁公司是由100名分别持有1%股份的人拥有,由于股权分散,股东不屑于公司的控制权,丁公司实际上由丙控制,即通常所说的内部人控制,这时,尽管丙并不拥有丁公司的股份,但是,丙与丁公司之间的交易仍然属于关联交易。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丙与丁公司做的任何交易都会令丁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处于更大的危险之中,原因是丙在丁公司中即使有利益也只会占极小的份额。

其次,关联交易也可能会进一步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

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从而大大增加了内幕交易的机会和市场操纵的手段;关联交易还可能会粉饰公司的财务报表,掩盖投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和投资决策。

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但是,如果证券市场成为少数人利用关联交易攫取利润、套取资金的游戏场所,那么,投资者将会对市场丧失信心,最终会远离市场。

当然,尽管证券市场中的关联交易存在诸多弊端和危害性,但是规范的关联交易还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关联交易。

纽约股票交易所在20世纪50年代曾采取了禁止一切关联交易的做法,但最终还是放弃了这一禁令并重新修订了交易规则。

交易是买卖双方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不论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只要交易主体具有法定的资格,交易标的符合法律的规定,交易过程遵循法定的程序,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通常应具备下列几个要素:(1)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只有自愿才能有公平交易的基础;(2)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3)交易的条件必须公平合理,不仅参与交易的双方愿意接受,而且应该给予其他市场参与者同样的交易机会;(4)交易的动机非出于不良目的如操纵市场、转移价格或财产、粉饰报表、逃避税收、骗取信用等;(5)交易的后果不能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以立法和政府管制为主导(一)实施严格的实质性限制所谓实质性限制,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士)进行的某些类型的交易,或有条件地从事某些类型的交易。

实质性限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某些关联交易业务的发生或有条件地从事某些关联交易业务,即对业务本身作出限制;二是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托人应遵守的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从而达到限制其进行某些有损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参与者利益的交易行为的目的。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质性限制是从法律、法规、规则等不同层次上予以规范的,其中,《公司法》第6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条等均从不同的层面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应当看到,实质性限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确实起到了对已经明确了的关联交易进行合法性程序确认和限制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关联交易中非关联各方的正当利益。

但是,关联方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有关法规规定的模糊性,以及证券市场中个人信用的缺乏等,都给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立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二)税法调整和特别会计处理在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关键要素,它是衡量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要判别标准。

一般认为,如果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与市场同类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存在偏差,则该种交易即可被认定为非常规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

对于公司的非常规交易很多国家都通过税收立法来予以调整,如美国的事前订价协议(advancepricing agreements,APAS)和美国国内税法第482条的规定即是如此。

所谓事前订价协议,是美国税务局与纳税人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事先通过协议加以确定,通常由纳税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设定一个交易价格,并为税务当局所接受,以此作为其认可的常规交易的价格标准,关联交易的价格超过其认可价格的部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美国国内税法第482条规定,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税务局)为防止其逃税或反映其正确所得,可就其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亦有特别的规定。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关联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逃避税收,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税法调整还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方的利益。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有相当一部分都来源于税法条款,如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交易价格的认定等,监管当局和投资者可以通过税法的有关规定来了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作出是否公平合理的判断。

对非常规交易的另一种监管思路是实行特别会计处理。

所谓特别会计处理,是指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那么,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的利润,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以杜绝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的情况。

其中,需要特别处理的关联交易除正常的商品交易外,还包括其他商品和资产的出售、应收债权的转移以及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委托经营和资金占用等方面的内容。

很显然,如果说税法调整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少计利润、逃避税收为目标的监管,那么,特别会计处理则是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多计利润、粉饰盈余为目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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