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监管,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主要介绍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背景、内容以及相关的执行机构。
2. 法律法规背景为了解决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 法律法规内容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是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检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要求。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重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要求;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报告以及环保机构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4. 执行机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借助相关的执行机构,这包括: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各地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管理的实施,监测和监督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包括监管和执法等。
除了上述机构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行业协会和质检机构也参与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和技术支持。
5. 结论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年修正本)

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年修正本)(1999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本市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危险废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建立危险废物交换机构和交换网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分别由本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项目应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对于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办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办法(试行)BL/AH087-2006 A/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对公司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各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经营管理及程序第四条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危险废物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利于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对公司目前暂时无法进行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确需进行转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政策、法规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和污染转嫁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年元月20日将危险废物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向安全环保部、市场营销部进行申报登记(见附件1)。
安全环保部牵头并会同市场营销部经对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审查后,对接受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具备危险废物处置条件的,于每年2月底前核定《危险废物接受资源企业名录》,每半年根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
未列入《危险废物接受资源企业名录》的单位不得进行转移或销售。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向公司外企业转移危险废物,每批次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一式五联)(附件2);公司外危险废物接受企业必须具有当地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副本、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当地县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的《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15•【文号】环发[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目录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编制依据3 术语4 基本原则5 厂(场)址选择6 工程分析7 环境现状调查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9 水环境影响评价10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11 污染防治措施12 环境风险评价13 环境监测与管理14 公众参与15 结论与建议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一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2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其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原则引用构成本原则的条文。
危废运输车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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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应每年开展一次污染防治技术审核检验,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运营车辆年度审验范围。
第三章运输单位要求第七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地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地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新建项目应出具建设项目(所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有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面应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表面无裂隙,平整,结实。
(三)停车场地应建设车辆冲洗、排水收集、污水处理、疏散出口、消防、隔离等设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车辆冲洗、排水筹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车辆所承运的主要废物类别进行特殊设计,并充分考虑防渗要求。
(三)排水与收集系统应运行良好,不得有积水现象。
停车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对其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规定。
(四)装运有危险废物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八条本市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有至少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调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运输单位应按照本市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作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根据运输对危险废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渗、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二)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待运危险废物包装(要求见附录3)、标识和标签是否与转移联单相符。
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三)危险废物不得散装运输。
(四)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与超载。
(五)被危险废物污染过的车辆、包装、工具等,应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输单位具备污染防治条件的地点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备案。
运输高危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单位每年进行二次应急演练,运输普通危险废物单位每一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若无法独立完成应急演练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开应急演练。
发生事故时,运输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章运输名录制度及日常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的,应先依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规程(附录4)提出申请,提交格式文本(附录5)和相关材料,经评议合格后纳入专业运输名录。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行业内危险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编号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纳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的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进入名录;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市交通港口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调整出专业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向市交通港口局和市环保局上报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季报、年报,上报内容参照环保部2009第5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试行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日。
本市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类别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分级管理分为如下三个类别:a)医疗废物等感染性废物。
b)高危危险废物包括:一级(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剧毒危险废物、低中闪点易燃液体危险废物、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湿易燃的危险废物、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废物。
c)普通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列明但在上述类项之外的危险废物。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识别标志样式本市危险废物包装指南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GB12463和GB18597规定的包装形式及相应的包装物性能要求进行运输包装,医疗废物应按照HJ/T 421规定的包装袋、容器性能要求和警示标志进行运输包装。
危险废物包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应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二)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废物的性质相适应,并便于装卸和运输。
(三)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四)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废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五)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废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废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六)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七)危险性质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废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八)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所装废物应与原装废物无抵触。
所装废物与原装废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应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九)应具有经受多次搬运的包装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十)危险废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本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办理规程(试行)一、申请条件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件。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
(见附录5)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范围应含危险货物运输)复印件;2、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有关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单位停车场地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或其他环保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具备完善危险废物运输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 申请单位的守法证明材料(仅针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新建企业)。
6.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7、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证明材料。
8、备案材料清单。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三、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或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2、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重点审查符合本规定中有关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情况、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评估情况等。
3、对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公示。
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签发列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的通知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附录5上海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份由环保部门留存,一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返还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