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399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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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票据贴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贴现适用于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B、贴现通过背书方式进行

C、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

D、贴现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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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4节>汇票的贴现

【答案】:A

【解析】:

考查票据的贴现规则。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贴现只适用于商业汇票,不适用亍银行汇票(该制度对银行汇票没有必要),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贴现须通过背书方式,由持票人转让给银行,所以BC选项的说法正确,票据贴现实际上是银行通过贴现的方式给持票人以贷款,是银行的一项授信行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2.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14年卷三27题,单选)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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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3节>公司股东的概念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A项:《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若公司没有成立,仍不能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B项正确。

C项: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记载的也是该出资股东的姓项错误。C名和出资额,而不包括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

D项: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

3.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是:( )

A、甲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订立后,因该家用车辆转用于高危货物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甲将该事宜及时告知A公司

B、乙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车灯受损,乙变造相应证明,夸大损失程度

C、丙向C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疏忽没有告知C公司工作人员其副驾驶座位的靠座已发生损坏

D、丁向D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其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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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2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中止与复效

【答案】:A

【解析】:

考查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即使被保险人尽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保险法》第27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投保人虚报损失的,仅免除保险人对虚报部分的责任,对整个合

4.甲为蓝天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其所持的该公司的记名股票被盗,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通知公司股票被盗事宜,公司即可宣布该被盗股票作废,并为甲补发等值股票

B、甲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股票失效

C、设在公示催告期间,乙从朋友手中购得该股票,则乙有权要求蓝天公司给以股东名义变更

D、设乙并不知情,则乙属于善意取得该股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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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错误,A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故.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故C、D选项说法错误。

5.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

B、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

D、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则按张某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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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5节>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6.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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