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学校名称:评估日期:条项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方法学校自评结果专家评估意见自评情况得分扣分原因得分一办学条件1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5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200人以上的,记5分,否则记0分。
2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劳动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3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适应就业市场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公用房2办公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2分,否则记0分。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适合理论科集中教学的固定(长期租用)的教学场地51、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地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是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3分,否则每少10平米扣0.4分;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8分。
5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5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4分,否则记0分;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记1分,否则扣0.3-1分。
6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充足的实习工位71、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记6分,否则扣0.5-4分;2、充足的实习工位,记1分,否则扣1分。
7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宿场所31、具有与招收住宿生规模相当的食宿场所,记2分,否则扣1 分;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1分,否则扣1分。
小计30条项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方法学校自评结果专家评估意见自评情况得分扣分原因得分二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 5办学组织及人员织)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有5人组成,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广东省技工学校审细则(评审表)

附件2:
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
(2009年修订版)
(讨论稿)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订
二〇〇九年三月
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说明
1、必须按《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的条目顺序提供近三年的佐证材料。
2、本《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中没有注明时间界限的,均指进行评估时的前—个学年。
3、本《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统计的各项指标系指校本部数(含人、财、物均直属于本校管理的校外部分,但不包括联合办学的分校、校外班等)。
4、如果每项累计减分的总分超过标准分数的记0分。
5、大专层次是指普通高校大专、职业高校大专、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及以上等学历。
6、评估的总分在900分(地处山区或农村的技校850分)以上,评估专家组方予以投票确定是否达到广东省一类技校设置标准。
但近三年学校存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且情况属实的,不予评审一类技校。
7、本《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一式四份,评估结束,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学校、主管部门、所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性保障厅各存—份。
01办学方向(20分)
08实习设施附页
常设专业实习场所、实习设备情况表
09专用教室附页
专用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教具情况表
11体育设施(25分)
11体育设施附页。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标准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项目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项目编号:06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全省设立依据:《技工学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申报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2、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理(见《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并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文化理论和实习指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3、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与设备、图书资料、活动场地和相应配套的生活设施; 4、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和图书资料;5、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平方米(约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6600平方米,其中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6、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300人以上;7、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河北省技工学校设立申报表》;5、技工学校发展规划;6.设立技工学校可行性研究报告;7.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已有专业图书册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粤人社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以粤人社规〔2014〕3号发布自2014年8月28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资格广东省范围内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在广东省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二、设立条件(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或“XX 市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6]8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1.25
【实施日期】200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6]8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技工教育、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专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现将《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市劳动保障局聘请并列入专家资料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广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验收评估标准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分,否则扣0.5—4分。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分,否则扣0.5—2.5分。
2
学校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
6
学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3
学校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6
学校账面流动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小计
22
总计
100
说明: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如下必备条件,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必备条件是:
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5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3.5分,否则扣0.5—3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1.5分,否则扣0.5—1分。
6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7
1.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记5分,否则扣0.5-3分;
2.充足的实习工位,记2分,否则扣0.5-1.5分。
7
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宿场所
3
1.具有与招收住宿生规模相当的食宿场所,记2分,否则扣1分;
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第一条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教研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教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积极贡献。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基本技能,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学科)发展动态。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胜任1门以上(含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经验较为丰富,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好;是本专业学科教学和学术研究的骨干,有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指导助理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自觉执行师德规范。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具有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教学内容,在推广新技术或新教学方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研究本专业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论文、专著、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评审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评审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教师、教研员和正受聘于从事教学、教研工作并个人自愿申报、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离退休教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做好与之相配套的课程体系、评 价体系、管理体系、师资队伍和实验实习设备等建设工作。学分制教育开设的专 业教学计划必须符合省制订的有关规范,并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 意选修课。
绩点(K) 90-100 A(优) 4 80-89 B(良) 3 70-79 C(中) 2 60-69 D(及格) 1 <60 E(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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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实行分层教学的学校,考试采用A、B卷,B卷难度系数降低,考 B卷的绩点应降低一级,例如:B卷考试,总评成绩为85分,绩点为2;补考60分 以上,绩点均记1;重修课程采用与原修课程同样的绩点计算方法。
(2)高级工培养层次: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与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分别占总学 分比例的30%和70%;
(3)技师(预备技师)培养层次: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与专业通用能力课程 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20%和80%。
第十一条非全日制教育学分
1.学生分阶段修满完成的总学分不低于110学分,不同培训层次的总学分参 照全日制相应学制的总学分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计算。对属本专业毕业规定考取的职业资格证 书: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记5个学分。
第三章课程选修
第十四条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课程开设 计划及各课程的学分值。
第十五条全日制学生在学校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下学期的开 课计划进行选课。非全日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 和下学期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20 18 16 14 12 10 8 7 6 5 4 3 2 1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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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
(评审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四年月
1 / 58
自评分专家评分
依法举办(否决项)
标准: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评分办法(否决项)
技工学校的设立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学校举办者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请示。
②学校举办者(公办技工学校主管部门、民办技工学校投资主体)拟举办技工学校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其他相关文件。
③民办技工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相关材料,包括成立决议、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民办技工学校校章程。
④在广州市以外的地(市)设立省属技工学校,需提交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自评:
2 / 58
专家评价:
开办资格(否决项)自评分专家评分
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评审办法(否决项)
举办者必须是广东省范围内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违法、违规等相关行为。
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举办者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机构、单位或组织的法人登记、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证件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材料。
自评:
专家评价:
办学方向(考察项)自评分专家评分
标准: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考察内容(考察项)
①办学指导思想正确,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②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学校近期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年)发展规划。
②学校拟设地技能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③与其它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有合作办学经验的,举办者应提供有关资料。
自评:
专家评价:
自评分专家评分
办学定位(考察项)
标准: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考察内容(考察项)
学校定位明确,办学模式符合要求。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学校筹建工作报告。
②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方案。
③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部门职能。
④学校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方案。
自评:
专家评价:
双证书制(考察项)
自评分专家评分标准: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考察内容(考察项)
明确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学校对学生取得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
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自评:
专家评价:
7 / 58
领导班子(分)
自评分专家评分
标准: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评分办法(满分分)
①学校拟聘领导班子人数不少于人,记分,每少人,扣分。
②学校拟聘领导班子成员资格符合要求的,记分,其中人不符合要求扣分。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公办技工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的任命文件,民办技工学校领导班子聘任合同。
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学历、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证明材料。
自评:自评分()
扣分原因:
8 / 58
自评分专家评分
标准:技工学校设立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个。
专家评价:评分()
扣分原因:
办学规模(考察项)
考察内容(考察项)
①三年内计划达到办学规模要求(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设立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不少于人)。
②拟设常设专业不少于个。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学校年内达到办学规模的工作计划(含招生方案、基建投入、设备配备等)。
②学校拟设专业可行性调研报告。
自评:
专家评价:
10 / 58
教案场地(否决项)自评分专家评分
标准: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约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
11 / 58
评审办法(否决项)
①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及教案、生活配套设施,产权明晰;校园校舍有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校园校舍为租用的,租赁手续应完备,租赁期≥年(从申办当年起计算)。
②校园校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标[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设立的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约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
注:其中校园校舍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包括教职工宿舍面积。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校园校舍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自评:
专家评价:
校舍为租赁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②校园总体规划图、校舍各建筑物平面图等。
12 / 58
教案场地(分)自评分专家评分
标准: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评分办法(分)
理论教案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符合要求记分,每少平方扣分。
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符合要求记分,每少平方扣分。
(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设立的技工学校,理论教案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
)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①学校拟设专业实习、实验场所平面图及面积计算。
②学校理论教案场所平面图及面积计算。
自评:自评分()
扣分原因:
13 / 58
专家评价:评分()
扣分原因:
14 / 58
教案设备(分)自评分专家评分
15 /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