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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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办理流程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办理流程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办理流程
个人的人事代理办理流程如下:
个人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个人代理的资格;
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流程如下:
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相应材料;
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代理单位的资格;
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平政文[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平政文〔200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2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一、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常务副市长吕彩霞为联席办公会议总召集人,副市长李永胜、副市长李振为联席办公会议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大明、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侯红光为召集人,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平煤集团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赵铁流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办公会议主要职责(一)研究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具体方案和措施,决定重大工作事项。

(二)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和促进部门间协调配合。

(四)通报各县(市)、区和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情况。

(五)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六)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问题。

(七)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全部职能。

2、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外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市政府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国务院下放的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所属在乎企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及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2、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3、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检测、检验职能。

4、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全市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职能转变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3月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及监督,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确有必要。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且可操作性较强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法制统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六)注重实效,符合本地实际。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2年11月,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要求,下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平政〔2002〕56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对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26号),就如何解决当前全省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前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备案通知》下发后,多数县、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鲁山、宝丰、叶县、汝州、卫东、新华、湛河等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备案通知》的精神,下发了专门文件,在本地区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

不少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协调文秘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关系,确保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备案通知》的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审查。

但是,我市的备案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大多数至今未建立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备案通知》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部分地区、部门不能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内涵,将一些安排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表彰决定,甚至具体行政行为当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的难度;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文件没有及时审查,备而不审、有错不究的情况相当普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是全市广大劳动群众的先进代表和学习的榜样。

为激发劳动模范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学先进、赶先进群众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5〕1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奖〔1993〕53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荣誉奖励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经推荐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市劳动模范每4年评选一次。

两次评选期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特别突出成绩的,经单位申报,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二、物质奖励(一)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从2002年度评选的劳动模范开始实行)。

(二)在我市的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通令嘉奖、记大功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劳动服务企业设立审批职责。

3.取消平顶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平顶山市“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6.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它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市公务员局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公务员局。

(三)承接的职责港澳台人员来平就业许可。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公务员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平政办[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为推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建设,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豫劳社〔2004〕16号印发)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向社会公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是对企业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认定和警示。

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一)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二)社会保险情况(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及缴费情况,社会保险费数额申报情况);(三)工资支付及执行休息、休假情况(有无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工时加班现象);(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情况(含非法使用童工情况);(五)职业培训、鉴定(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满一年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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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平人劳[1998]104号
平顶山市人事劳动局文件
平人劳[1998]104号
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及驻平单位: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强化劳动工作的服务职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社会化管理及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代理是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本着充分尊重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劳动人事方面的社会化管理以及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委托代理对象平顶山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人事代理内容
1、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国家过去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2、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代办招工、招聘,包括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启事,提供招聘场所、承办报名考试、考核等相关事宜。

3、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其新招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4、为委托代理对象代管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期间原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档案工资调整。

5、按照委托代理对象的要求代办其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代缴、代转等相关事宜。

6、按照有关政策,为委托代理对象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7、依照档案材料,为委托代理人员开具有关证明。

8、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代理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技师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审报等事宜。

9、为委托对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10、为委托对象代理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办理有关人事、工资流动手续。

11、为符合退休年龄的代理人员审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2、承办与“劳动人事代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委托办理劳动人事代理程序
1、单位委托劳动人事代理的向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

委托单位将委托人员的花名册和人事关系、档案及各类代管材料由所在单位转入代理机构。

委托单位的新增人员还需在代理机构办理增加委托代理人员手续。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代理机构联系。

委托代理人员持代理机构开具的调档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养老保险金同城流动转移单,原单位劳资部门应将档案移交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女工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出具计生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接管证明。

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档案工资的调整
1、单位委托代理人员,由委托单位出具的考核及调资意见,代理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晋级调资手续。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符合国家入省、市有关调资政策规定的,由代理机构按照政策核定办理晋级调资手续,载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委托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办法
1、委托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纳入我市社保局统管,具体征缴标准:
(1)委托单位按我市社保局对企业征收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按市社保局规定缴纳。

(3)就新投保人员,由代理机构按投保规定代办养老保险注册手续。

(4)委托代理已投保人员,须将养老保险金注册手续从原单位迁出,由代理机构代办接转及注册手续。

第八条: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我市社保局的规定缴纳,享受医疗待遇。

第九条:劳动人事代理收费标准按河南省物价厅、财政厅、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067文件执行。

第十条: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各自按照协议规定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代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介机构负责办理,其它单位不得从事劳动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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