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9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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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均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纪委、财务处、后勤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招标与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高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高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招标与采购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投标者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正和诚实守信:确保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节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浪费。

第二章招标与采购范围第四条高校招标与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货物采购:包括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图书、软件等。

2. 工程采购: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3. 服务采购:包括设计、咨询、培训、维修、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程序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3. 投标报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4. 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5. 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高校签订采购合同。

6. 交付和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高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招标与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招标与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招标与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高校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者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造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投标行为,加强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采购与招投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学校各部门、单位申请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学校采购审批程序和资金预算确认后才可实施。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预算金额达到本办法规定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与协调进行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中标人) 、签订合同后,再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管理。

零星采购项目是指预算金额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校级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具体实施。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拟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受益部门。

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拟采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所称“相关职能部门”,是指对拟采购项目具有计划审批、投资控制、组织采购(招标)、资产管理、法律事务把控、监察督促等职能的部门,如财务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处、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 、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建,根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教育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进行的采购和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采购政策。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学校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获得的资金,在采购过程中可适用《合同法》。

不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学校认为必要的采购和招标活动,参照本办法。

学校认为必要的拍卖、招租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审定的预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需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第六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累计资金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应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或改变采购方式。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方法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方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提高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水平,保障校内各项业务的顺当运转,特订立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三、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流程1. 采购准备工作(1)确定采购需求:各部门或中心提出采购需求,填写采购单,明确采购物品(服务)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和要求等。

(2)开展采购调研:采购工作前,应先对市场和供应商等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市场价格和供应商资质,收集相关信息。

2. 招标投标工作(1)项目申报:采购部门或中心将采购项目资料通过学院网站或招标网站发布,申报招标投标项目,同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2)报名报价:招标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供给报价书等相关申报文件。

(3)开标环节:依据申报文件的要求,采购部门开打开标工作,公开招标投标人的报价,评比中标供应商。

3. 合同签订与履约(1)中标发函:采购部门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函,双方准备签署合同。

(2)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拟定合同,签订合同并计划物品(服务)供货期限及履约要求。

(3)履约验收:采购部门在供应商供给物品(服务)后,应适时进行验收,并确认充足采购合同履约要求,合同完成。

四、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采购文件归档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单、调研记录、采购方案、招标投标申报文件、开标记录、中标通知函和合同等)均应当妥当保存证明文件,逐级存档。

2. 招标投标管理(1)招标投标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申报项目要求明确,报名报价文件应当真实有效,报价应当合理,不得同意任何条件的反向竞标活动。

(2)在评比中标供应商时,除了考虑价格等要素外,要重视供应商的资质情况,尤其是规模、生产技术本领、信誉度、售后服务保障等因素,降低采购合同风险。

3. 合同管理(1)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合同履约过程中,物品(服务)的质量和规格应当符合采购合同要求,采购需求方应当适时验收,并适时支出采购款项。

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学院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工作人员在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

三、管理原则1、公开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该具有公开性,对外公开相应的采购及招投标信息,保障竞争的基本权利,增强社会监管能力。

2、公平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平等、非歧视的方式开展采购及招投标,为所有合法供应商和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3、公正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以公正原则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确保投标人和供应商参与采购及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评选最优供应商原则。

4、合理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按照市场行情和产品性能、功能、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产品或服务,取得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效益。

四、分类采购方式学院采购流程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采购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1、询价采购2、竞价采购3、招标采购五、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流程(一)采购准备1、建立采购档案学院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向学院行政院办进行采购前审批,由学院行政院公告采购,采购部门收集采购信息、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申请预算等采购准备工作。

2、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及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整。

3、确定采购方式针对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及其预算,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契约标准和资金预算,综合分析采购对象的价格、品质、交付期限等因素,结合采购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招标准备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投标须知、投标书、技术规格书、商务条款等,并且应明确招标时间、地点、标书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2、公示招标文件报学院行政院办批准后,采购部门责令发公告于各市场广泛发表招标公告,并纳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便所有有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开标、评标、定标: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或服 务的交付和验收,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具体步骤
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学 校实际需要,确定采购 物品或服务的种类、数
量、质量等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 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
投标书等。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 校官网、政府采购网等 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
开招标信息。
接受投标:在规定时间 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
完整性和合规性。
开标、评标、定标:在 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确定中标
信息公开原则:在采购和招 投标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 信息,确保采购和招投标过 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1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概述
采购需求确定:根据学校需求,确定采购项 目和预算
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合同、 采购验收、采购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机构的调查、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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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她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就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就是指各种形态与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就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就是指除货物与工程以外的其她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与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与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均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她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她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就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与纪委、财务处、后勤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五)定期向院务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就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与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八)建立供应商与评标专家等数据库;(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她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

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与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与释义;(五)参与评标;(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与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与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与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与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与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与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她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就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就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就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就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就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她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她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与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签订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七)履行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三)询价。

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五)签订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六)履行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她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她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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