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企业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企业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采购招投标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方案,并最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的过程。
为了规范企业采购活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流程企业采购招投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需求确定:企业首先需要确定采购的具体需求,包括所需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这一步是招投标流程的基础。
2.编制招标文件:企业需要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并编制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
招标文件应明确采购的目的、范围、要求以及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等。
3.公告发布:企业需要将招标公告发布到合适的渠道,以便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公告应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资格要求等。
4.投标准备:潜在的供应商需要根据招标文件准备投标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报价单、技术方案、企业介绍等。
投标人需要确保自己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准备充分的材料。
5.投标提交: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自己的投标文件。
企业应设定专门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并规定提交的时间和方式,以保证公平公正。
6.投标评审:企业采购部门需要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对报价、技术方案、资质等进行综合评估。
评审结果应客观公正,并记录在评审报告中。
7.中标确定:根据评审结果,企业采购部门应确定最佳投标人,并将结果公示。
同时,企业还需要与中标人进行商谈,以确定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
8.合同签订:中标人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采购的目标、期限等。
合同签订后,企业及时付款,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风险控制措施为了保证采购招投标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企业需要采取一些风险控制措施:1.资格审查:企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绩要求等。
企业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2.技术评审:企业在投标评审环节需要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和资源利用效率,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的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
三、基本原则3.1 公开、公正: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全社会公开公正进行,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经济、高效: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为目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财务支出最小化。
3.3 规范、专业: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具备专业的采购经验和技能。
3.4 管理、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四、招标采购流程4.1 市场调研:采购部门根据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搜集,了解市场行情和供应商情况。
4.2 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部门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业务需要,制定采购需求计划和相关技术要求。
4.3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标书样本等。
招标文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4 公告发布:采购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网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预竞标。
4.5 投标评审:采购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情况,对参投供应商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供应商,进行报价和谈判,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4.6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约定采购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采购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五、供应商资质审查5.1 供应商资质要求:为了保证招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真实性,采购部门对参投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经营规定。
5.2 供应商资料核查:采购部门对参投供应商进行资料核查和调查,包括企业资质、产品资料等,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3 供应商信用评估:采购部门对参投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企业信誉、经营状况等,确保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招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价格合理、质量上乘、服务一流为宗旨。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时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
第四条坚持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项目公司的招标活动由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的招标采购,必须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钢材、预应力高强钢丝、钢绞线、锚具、伸缩缝、桥梁支座、波纹管等),以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占成本较大的其它材料和施工用周转材料、设备等由施工总承包方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设备,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格供方。
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一)交通机电工程: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照明系统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二)大桥管理养护站设备;(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采购(或不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适宜招标的;(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五)已履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设备,其后还需增加供应量,若市场无价格变化,可不再重新招标,直接签订合同即可;(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不招标(或不再招标)的项目采购,可采用询价比较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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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云桂物[2010]60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理部属各分部:
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及企业相关法律、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
部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文件
附件: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1.1 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降低物资设备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设备质量,杜绝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
1.2.1项目经理部下属各项目分部、材料厂购置中的设备及单台采购价值30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值30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和其它具备条件的均应采用招标方法采购。
1.2.2达不到上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采用议标方法采购。
1.3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工作按管理权限分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
2.1项目经理部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
组长:赵宇梁伟
副组长:程刚杜玉强
组员:韩承峰王刚姚登峰王国平李栋政魏立新及各分部经理组成。
其中批量采购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招、议标工作由分管副经理主持负责。
2.1.1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2.1.2贯彻国家有关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2.1.3指导、监督、检查招标工作;
2.1.4审查批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方式;
2.1.5审查招标文件和标底;
2.1.6监督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设招标办公室,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工程技术部、财务部、安全质量部、预算合同部、物资设备部、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办理资格审查、招标、开标、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提出定标意见供招、议标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对需购物资设备的生产、销售厂商进行考察以及商务谈判等工作。
2.2根据招、议标物资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组,评标组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财务、项目部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负责人一般由招、议标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2.3 各项目分部购置《主要机械设备目录》中的设备及其他单台
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由经理部负责组织招议标采购,购置上述设备范围以外的机械设备,由各项目分部部自行组织招议标采购,结果报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2.4 设立物资采购组,由采购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
2.4.1议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厂商和价格签定购货合同。
2.4.2负责办理新购物资设备的接运、售后服务、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新购物资设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索赔。
第三节招标
3.1 物资采购应提报供应计划,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必须已列入项目经理部设备购置计划,且购置资金已经落实。
3.2 招标方式
3.2.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3.2.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及以上的具有采购项目生产和销售资质的厂商发招标邀请书。
3.3 招标的程序及要求
3.3.1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3.3.1.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3.3.1.2投标须知:
3.3.1.3招标物资设备清单:
3.3.1.4招标物资设备技术要求:
3.3.1.5供货时间和运输、安装要求:
3.3.1.6合同协议书格式等:
3.4招标单位征求有关专家及物资设备使用单位意见后提出招、议标物资设备的评标参考价和标底,报物资设备招、议标领导小组核准,评定参考价和标底属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3.5招标单位按招标公告和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得退还。
3.6招标文件发出后十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辩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3.7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四节投标
4.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和供应能力的国内和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合作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4.2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4.3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
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4.3.1投标函;
4.3.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书和合格证;
4.3.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3.4投标单位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运输和安装能力;
4.3.5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4.3.6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安装单位和时间、保修期限、保修期内提供的零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4.3.7售后服务方式、维修网点地点;
4.3.8投标报价;
4.3.9对合同条款的确定;
4.3.10优惠条件和承诺;
4.4在投标截止之前,招标单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需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有效,投标截至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4.5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单位,过期不予受理。
第五节开标、评标及定标
5.1 开标
5.1.1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评委、纪检部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由纪检部门查验标箱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记录。
5.2 评标
5.2.1评标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
整个评标过程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评标过程的情况都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责任。
5.2.2评标组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物资规格,设备性能、产品质量、报价、交货期、运输条件、技术服务、零配件供应、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本着“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对照评标参考价或标底评议并实名打分确定中标单位排序,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保证。
5.3 定标
5.3.1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将评标结果向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确定中标单位。
5.3.2 确定中标单位一周内,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待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
通知其它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补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补退还投标文件。
5.3.3招标单位如遇有中标单位违约,将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递次选定中标单位。
5.3.4 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为废标:
5.3.4.1未按要求密封;
5.3.4.2无投标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5.3.4.3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第六节议标采购
6.1 凡达不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采用议标方式采购。
6.2议标采购程序
6.2.1询价
6.2.1.1由物资设备部门、使用单位、采购单位三方分别对所购物资设备进行询价,分别以书面形式注明物资设备的名称、型号、配置、供货单位、报价及技术资料等及时提供给物资设备部门进行汇总,五日内未提供的视为弃权。
6.2.2议标
6.2.2.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物资设备使用单位、物资设备采购单位、物资设备部门主管业务人员参加的评标会议,对各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报价、售后服务等进行对比研究,择优选择生产厂商及供货渠道,意见不一致时进行表决。
6.2.3确认
6.2.3.1物资设备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对初步选择的供货厂商进行技术澄清及相关问题的核实,如与原报价、规格型号、配置等不一致时,重新研究。
6.2.4确定
6.2.4.1物资设备部门将议标小组意见向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七节经济合同
7.1 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议标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物资设备部门下达物资设备采购委托单给采购单位执行,采购委托单由物资设备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各执一份监督执行。
招、议标小组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或议标资料移交采购小组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采购小组与中标单位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从严处罚的罚款或赔偿办法应在经济合同中专款明确。
第八节附则
8.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物资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经理部领导(7)、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