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一)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一)英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二者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有着显著的不同,特别是在行政法和行政审判组织上,为了深刻的分析和比较两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本文从历史和现状这两个层面进行阐述,进而分析其内在的形成因素,这对于进一步研究这两种类型的行政审判组织的合理性会起到一些作用,也会对我国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行政审判组织有一些作用。
一、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况及其区别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是以普通法院为主导的,包括隶属于普通法院的行政裁判所。
英国的普通法院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央法院分为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其中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分院、大法官分院、家事分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组成。
1]如果从审理案件的程序来划分普通法院,可以把其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体系。
英国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一般的民事程序,即行政案件是由民事系统的法院管辖的。
民事系统的法院按审级可以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四个审级,但并非每个审级的法院对行政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对王座分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民事庭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上议院。
至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其普通法院相对低效率的代替物。
2]根据英国的实践,可以分析出行政裁判所的性质是由议会设立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普通法院的补充,而不是行政组织。
法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与英国有着明显的不同,是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对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行政法院也不是审理一切行政案件,有些与行政有关的诉讼,如涉及个人自由、私人财产等某些方面,是由普通法院管辖的。
法国行政法院按其管辖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
前者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有管辖权,如审计法院、财政法院等。
2.4英法政治体制的异同

二、政体相异的缘由
1、英法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背景不同 2、英法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阶级力量对比不同 3、英法两国政治文化的传统不同
英国:政治文化传统比较保守,善于妥协 渐进改革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宗教神学和封建 专制展开了猛烈批判,为革命提供了舆论准备 和理论武器。 激进的革命
三、异中有同、殊途同归 1、从政体与国体的关系看
5、权力重心
英 国 至 尊 议 会 下 院
英国议会是 最高立法机关 和最高权力机关
:
法 国 国 民 议
会
法国议会只是 立法机关,其 地位和作用都 不能和英国议会 相提并论
法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 英国女王一般只 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 承担“礼仪性职责”, 有实权 是“虚位君主”
英国是两党制, 由议会多数党组阁
首相 英国首相,多数党 领袖担任,权力很 大
法国总统,“国家 行政权力中 心”“实权” 多党制,多党联合 政府
总统 法国总理,总统任 命,权力较小
政党制度
权力重心 政府首脑
(A 选择:下列属于英、法两国政体差异的是: ) ①英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法国议会只是立法机关 ②英国国王是“虚位君主”, 法国总统拥有实权 ③英国是两党制,法国是多党制 ④英、法都是资产阶级国家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回顾知识:
英国
国体
法国
资本主义国家
国 国家管理形式 议会制君主 半总统半议会 家 (政体) 立宪制 制民主共和制 形 地方分权型 中央集权型 国家结构形式 式 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 政体改变事件
光荣革命
法国大革命
英法政治体制的异同
一、两国政体的差异
1、议会
论英法政治制度之异同

略论英法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何谓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关于国家政权管理形式及有关国家政治活动的制度,其主要包括政体形式、国家结构,统治方法等一些基本内容。
对于英法两国而言,其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然而两国却有着各自不同的政体形式,那么下面我们就来比较一下英国与法国政体之差异。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的权力机关,而法国则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体,其是一种介于总统制政府制度与内阁制政府制度之间、兼有内阁制特点的总统制政府制度。
法国的议会只是立法机关,因此它的地位和作用都不能与英国相提并论;就政府的产生来看,英国是两党制,由议会多数党组阁,而法国的议会中有许多党派,往往是几个党派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派并组成多党联合政府;就国家元首而言,英国女王作为“虚位君主”,一般只承担“礼仪性职责”。
通过了解英国宪法可知,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
从法律上看,英王独揽国家大权,但法律规定的“国王不能犯错误”原则,使英王须根据他的大臣的建议执行职务。
因此,英王并没有实质上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不了决定性作用,仅仅是国家的一种象征。
而法国则是实权国家元首制度,总统由普选产生,其任期由戴高乐时期的7年改为现在的5年,总统拥有很大权力,在国家机构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总统任命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总统可以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等。
就政府首脑而言,英国首相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权力很大,而法国总理则须由总统直接任命,权力较之英国首相要小得多。
通过阅读资料我了解到,导致英法两国政体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两国的阶级力量的对比。
早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结成联盟,形成比封建势力更强大的力量,迫使封建贵族在革命后走妥协的道路,因而英国最终以革命加改良的方式建立起君主立宪制政体。
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

理论前沿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孔繁华内容提要: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因社会条件的制约使行政诉讼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政治基础、思想渊源、历史发展和原告资格的扩张四个方面来看,两大法系法德英美四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性质具有共性,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发展之初的着眼点是公共利益和权力制衡,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是其历史使命;现在则越来越重视个人权益的保护,行政诉讼更多地反映出解决纠纷与救济权利的性质。
关键词: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解决纠纷 监督行政 救济权利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行政诉讼的性质是指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根本属性,它既表明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又表明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在谈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时,一方面,我们通常与法国、德国的 行政诉讼相比较,另一方面,又与英国、美国的 司法审查!1∀相比较。
这两个概念名称截然不同,为什么具有可比性?因为其本质上具有共性。
历史不能提供理论,但它却能提供给我们一些看待问题的观点。
!2∀对域外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考察和制度解读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行政诉讼的性质,为制度的横向比较和借鉴提供依据。
无论是从诉讼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还是从近代权力分立学说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司法或者诉讼的基本含义和功能就是解决纠纷或者说解决社会冲突。
行政诉讼首先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程序制度。
通过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使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在法律上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现代福利国家,行政诉讼所具有的维护统治的政治任务已不存在,转而主要作为救济权利的制度发挥作用,但其监督行政的性质始终存在。
这种监督与早期司法监督行政有一定的差异。
早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三种国家权力,而进入福利国家阶段后,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服务,公众对行政权的扩张抱有一种默认的态度,而行政权的扩张必然引起权力滥用几率扩大,于是司法审查对行政权的控制的最终目的,发展为保障公民权利。
英法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2 英 国 行 政 审 判 机关 仅 致 力 于 解 决 已经存 在 的行 政 争 议 , . 因此 只 具 有 审 判 职 能 而法 围 的 行 政 法 院 有 两 个 职 能 : 是 一 是 充 当政 府 法 一 律顾 问, 其行使 的是行政职能, 起着 咨洵参谋作用 ; 二是从事行政诉讼
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直接撤销或者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司法 制度 。 与法国不同, 英国的行政 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 , 但二者有类似的 实质功能和意义。英法分属 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 有着泾 渭分 明的 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 这决定了二者的司法监督制度也必然各有千秋。 英 法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不 同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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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英国与法国作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 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建立、 发展以及其具体的运行模 式上有着 各 自鲜明的不同之 处。本文对 两国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下的不同因素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法、 引证 法等对 两 国的行政 诉讼 制度 的不 同以及 产生这 种 不 同的原 因进行 了比较分析 , 探讨 了两国的行 政诉讼 制度 的趋 同因素 。
一
、
( ) 政 审 判 机 关 及 其 内部 职 能 不 同 一 行
1英 国的行政审判机关是普通法院。 . 即行政案件由民事系统的法 院管 辖 。 英 国 行 政 机 关 实 质 上 是 作 为 一 个 具 有 司法 性 质 的 行 政 法 庭
的 名 义 按 照 听证 程 序 裁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 因此 , 以认 为 以行政机关裁 决行政争议作为前续的, 行政法庭虽然设 在行政机关 内部 , 但是没有脱离行政机关 , 而且他们 的裁 决受普通法 院 的 监 督 。 与此 不 同 , 法 国 存 在 独 立 于 普 通 法 院系 统 的行 政 法 院 系 统 , 有 专 门 的 行政 法 院 。它 与 普 通 法 院系 统 问互 不 隶 属 。 行 政 法 设 对 院 的 判 决 不 服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只 能 在 行 政 法 院 系 统 上 诉 。行 政 法 院 具
英法两国政体异同

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执政党的性质和作用: 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
英法两国政体比较
类型 议会 国家 元首 政党 政府 首脑 政体与国 体关系 执政党性 质和作用 国家权力 运行方式 现 状 英国 最高立法机关、最高 权力机关 国王只承担“礼仪性 职责”,“虚位君主” 两党制,由议会多数 党组阁 首相由议会中多数党 领袖担任,权力很大 法国 议会只是立法机关,其地位和作用都不 能与英国相提并论 总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 多党制,几个党派联合成为议会多数党 派并组成多党联合政府 总理由总统任命,权力较之英国首相要 小得多
英国女王一般只 承担“礼仪性职责”, 是“虚位君主”
法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 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中 心,有实权
英国是两党制, 由议会多数党组阁
法国是多党制,往往是 几个党派联合形成 议会多数派,组成 多党联合政府
英国首相由议会中 多数党领袖担任, 位于国家权力中心
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 权力较之英国首相要 小得多
一、英法政治体制的异同
政体 政体结构
英国议会制 君主立宪制
最高立法机关、 最高权力机关
法国半总统制半议 会制民主共和制
立法机关
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
多党制(多党联合政府)
议会 国家 不 元首 同 点 政党 政府 首脑 相 同 点
虚位君主, 只承担礼仪性职责
两党制(由议会 多数党组阁)
首相(由议会中 多数党领袖担任, 总理(总统任命,权力 相对小) 权力大)
英法两国政体的异同
英 国 至 尊 议 会 下 院 法 国 国 民 议
会
英国议会是 最高立法机关 和最高权力机关
:
法国议会只是 立法机关,其 地位和作用都 不能和英国议会 相提并论
比较英美法政府体制差异

比较英美法“三权分立”政府体制的差异根据国家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组织形式上的特征,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分为: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
其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所不同,英国的政府体制为内阁制,美国为总统制,而法国则为半总统制。
一、英国内阁制英国的政府体制为内阁制。
英国的内阁出资议会,内阁由议会中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遵循内阁与议会事项相容原则;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向议会报告工作,参与立法,倒阁;国家元首虚设,内阁总揽行政权力。
英国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君主临朝而不理政。
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基本上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立法权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
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
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
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二、美国总统制美国的政府体制是总统制。
美国政府独立于国会之外,政府由总统组织,与议会的多数少数无关,有不相容原则;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分别对选民负责;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合二为一。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美国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
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
三、法国半总统制法国的政府体制是半总统制。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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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
英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二者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有着显著的不同,特别是在行政法和行政审判组织上,为了深刻的分析和比较两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本文从历史和现状这两个层面进行阐述,进而分析其内在的形成因素,这对于进一步研究这两种类型的行政审判组织的合理性会起到一些作用,也会对我国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行政审判组织有一些作用。
一、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况及其区别
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是以普通法院为主导的,包括隶属于普通法院的行政裁判所。
英国的普通法院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央法院分为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其中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分院、大法官分院、家事分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组成。
[1]
如果从审理案件的程序来划分普通法院,可以把其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体系。
英国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一般的民事程序,即行政案件是由民事系统的法院管辖的。
民事系统的法院按审级可以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四个审级,但并非每个审级的法院对行政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对王座分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民事庭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上议院。
至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其普通法院相对低效率的代替物。
[2]根据英国的实践,可以分析出行政裁判所的性质是由议会设立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是普通法院的补充,而不是行政组织。
法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与英国有着明显的不同,是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对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行政法院也不是审理一切行政案件,有些与行政有关的诉讼,如涉及个人自由、私人财产等某些方面,是由普通法院管辖的。
法国行政法院按其管辖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
前者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有管辖权,如审计法院、财政法院等。
后者的管辖范围广泛,凡是不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的争议,都由其管辖。
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四种。
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的行政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中央政府最高的咨询机关,又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是全部行政法院共同的最高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是根据1987年的《行政诉讼改革法》而设立的,旨在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
[3]地方行政法庭是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而行政争议庭是在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诉讼机构,二者都是普通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的判决根据性质的不同,分别上诉到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不管是普通法院,还是行政裁判所,都属于司法机关。
而作为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行政法院,是与普通法院并列的,二者互不隶属,行政法院自成一个
独立的法院系统,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所以,法国存在两大系统的审判机关,前者是普通法院,后者是行政法院,二者有着不同的审判管辖权。
为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比较享有行政审判权的英国的普通法院和法国行政法院,有必要考察它们的形成过程。
二、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形成
英国行政审判组织产生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普通法取得和控制行政审判权的过程,也就是说普通法院享有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权。
这是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历史经验的产物,而非理论的产物。
[4]
在英国历史上,在地方起各种行政管理作用的治安法官,受到巡回法院的法官的监督。
巡回法官在他们自己的地区传达国王发布的命令,处理违法和渎职行为。
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加强了其上诉活动。
而枢密院的上诉活动是通过星座法庭来行使的。
星座法庭可以对不服从治安法官的人予以惩罚,有权谴责治安法官或自己取而代之。
1642年星座法庭被废除了。
1688年的光荣革命取消了枢密院的很多权力。
这样,中央对治安法官的监督完全由普通法院来承担。
此时普通法院中的王座法庭乘虚而入,通过法庭实行行政控制的时代开始了。
[5]王座法院发布强制令、调卷令,并且采用其他救济手段。
任何一个希望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以及其他当局的合法性提出挑战的人都可以得到救济。
此时,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判组织就产生了,这就是高等法院中的王座法庭(又称王座分院)。
法国行政审判的产生过程,就是行政法院的形成过程,最重要的就是最高行政法院的确立过程,最高行政法院创建于1799年,称为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旧制时期的国王参事院。
国王参事院是辅助国王统治的机关,行使国王所掌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可以向国王提出意见,没有属于自己的权力。
在司法方面,国王参事院掌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最后审判权力。
拿破仑仿效国王参事院,设立第一执政的顾问,以顾问资格向第一执政提出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
因此,国家参事院在行政诉讼方面的裁决权力是行政国家元首所保留的权力。
在1806年,国家参事院成立一个诉讼委员会集中执行行政争议裁决职务,自此,行政争议的裁决和咨询职务分开。
诉讼委员会的成立是行政审判向专业化和独立化发展的开端。
1872年的法律规定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独立作出裁判,而不是行政国家元首所保留的审判权。
这对于国家参事院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享有了法律上的审判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行政法院。
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推翻了起诉前要先向部长申诉的限制,最终确定了最高行政法院的独立性。
三、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形成因素及其比较
法国之所以建立行政法院作为其行政审判组织,是基于***时期对三权分立原则的理解和对司法机关的普通看法。
[6]这与前面提到的英国的情况大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国的司法机关和法官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国***前的欧洲大陆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司法非常黑暗,法国
则是其典型。
当时,巴黎最高法院为贵族所把持,是一个反对任何改革的顽固封建堡垒。
它除了拥有司法权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特权,即国王的敕令在公布前须登记。
它常常利用这项权力维护封建特权,反对革命。
因此,掌握在封建势力中的法院和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行政部门之间矛盾激化。
[7]从而,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渐渐产生了互不信任关系。
如果国王向全国实行较开明和进步的法律,法院要么拒绝适用,以与新法的宗旨相对立的立场来解释新法;要么就阻碍官员们实施新法,民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存在着普遍不满的思想。
法国***发生后,制宪会议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以及削弱法院的作用和影响,因而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所以,在当时的法国,对行政的监督是不可能由司法机关来承担的。
英国法律具有原生性,普通法是由威斯敏斯特法院发展起来的,英国的法官有着很高的声誉。
以普通法院大法官科克为代表的一批英国法官,不顾自身安危,敢于和专横的王权斗争,[8]这获得了人民的普遍信任和尊敬。
在英国人的心目中,普通法院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最有利的工具。
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普通法院和议会结成同盟与国王斗争,在1642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除大法官法院以外的其他特权法院。
由于星座法院的不良影响,特别的行政法庭在英国人来看,是行政机关专横权力的象征,因此反对设立特别的裁判机构。
同时,英国不存在对于法官和司法干涉行政的恐惧。
另外,普通法院也的确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在此之外另设新的司法机关。
所以,英国的普通法院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司法审查权,成为行政审判
组织。
(二)两国对行政法的看法以及对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的理解不同
上面提到了英国的普通法,其特点就是不严格区别公法和私法,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一法律支配,受同一法院管辖。
基于此,在英国传统法学中没有行政法这一部门法,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观念。
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认为,行政法是法国保护政府官员特权的法律。
在这种体制下,调整政府和公民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调整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不一样的,相对应的是由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来管辖。
前一体系给予政府官员特别保护。
这是违背法治原则和破坏自然公正,在英国不能存在。
[9]总之,戴雪认为行政法对英国人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而言,都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