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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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闽政办〔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2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5•【字号】闽政办[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5日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现就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落实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在制定实施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充分评估对就业的影响,防范失业风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社会联动机制。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简化工商注册手续,降低创业门槛。

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制度,推动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

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培训,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充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专家库。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三)健全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第七章边缘家庭低保第八章申请和受理第九章调查核对第十章审核确认第十一章对象管理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三章附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规范、精准,高效;(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降低准入门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闽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建立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改革公办养老设施运营体制。

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系改革,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服务外包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闽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处置清偿、依法惩戒等各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制度机制,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切实保障以农民工为重点群体的劳动者(以下统称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措施。

一、源头预防措施1.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分类完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范本,规范工资报酬条款,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权方式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维权教育,推动农民工通过客户端、网站等渠道自主报备务工信息,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明确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标准、周期等内容,定期公示保障工资支付情况。

2.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严格审核建设资金安排情况,依法处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执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落实预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落实“甲指分包”项目欠薪治理机制各项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闽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社会团体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团体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各类社会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部分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甚至营私逐利等问题;一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

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重点培育,优化布局。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重点培育发展服务“三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企业的行业协会、服务困难群体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服务基层群众的社区民间组织。

逐步完善社会团体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人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闽政办[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2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4个市为重点地区,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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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
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16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
(闽政办〔2014〕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把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不经调查直接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计生户、拆迁户、老上访户、重病患者、下岗职工等纳入保障范围,或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让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和财产超过规定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严重损害了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低保审批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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