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商城保健食品行业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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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物流配送企业等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商品检测、信息公示等管理,确保网上食品交易安全。

第二章电商平台管理第四条电商平台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电商平台应当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核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消费者评价等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检测制度,对上架的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物流配送企业等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第三章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物流配送管理第十三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电商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规范公司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部门、员工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四条供应商选择:1.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2. 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供货能力;3. 供应商应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供应商评估:1. 公司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产品质量、供货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2. 评估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第六条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包装;2. 供应商应保证食品原料的来源合法、安全、可追溯;3. 供应商应定期提供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章食品经营第七条食品采购:1. 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确保食品质量;2. 采购人员应核实供应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第八条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2. 食品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储存,避免交叉污染;3. 食品储存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九条食品销售:1. 销售人员应熟悉食品知识,正确指导消费者购买;2. 销售人员应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3. 销售人员应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测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测:1. 公司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2. 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召回、销毁等措施;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3. 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依法终止合作关系。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电商平台上进行食品销售的商家。

2. 旨在确保通过本平台销售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公共利益。

二、商家准入管理1. 商家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商家应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3. 平台应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核,并定期复核。

三、食品安全标准1. 商家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四、食品信息公示1. 商家应在商品详情页公示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对于进口食品,还需公示原产地、进口商信息及检验检疫证明。

五、食品储存与运输1. 商家应保证食品在适宜的条件下储存和运输。

2. 冷链食品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系统。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响应。

2. 平台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商家,平台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直至终止合作等措施。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平台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商家责任。

八、培训与教育1. 平台应定期对商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商家应确保其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九、制度更新1.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市场发展需要进行适时更新。

2. 更新后的制度将通过平台公告通知所有商家。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电商平台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食品行业规范

食品行业规范

《食品行业规范: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基石》食品行业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行业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食品行业规范的几个关键条件,即明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更新及时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兼容性,展开详细论述。

一、明确性明确性是食品行业规范的首要条件。

规范中的各项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模糊和歧义,使食品行业从业者、监管机构以及消费者都能够准确理解。

例如,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应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让食品生产企业清楚知道如何合法使用添加剂,避免因误解而导致违规行为。

同时,规范中对于食品标签的标注要求也应明确具体,包括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选择和使用食品。

二、完整性食品行业规范应涵盖食品行业的各个方面,确保全面、系统地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除了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外,还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健康要求、生产环境条件、原材料采购标准等内容。

此外,对于食品的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也应有相应的规范要求,以确保食品在整个供应链中都能保持良好的质量和安全状态。

完整性的规范能够为食品行业提供全面的指导,减少因规范缺失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合理性食品行业规范应符合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既不过于严格也不过于宽松。

规范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规范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行性。

同时,规范也应随着食品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类型。

例如,随着食品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规范应及时出台,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合理性的规范能够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食品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四、可操作性食品行业规范应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导意义,能够帮助食品行业从业者有效地执行。

食品安全电商平台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电商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电商平台的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规范电商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食品安全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电商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平台内食品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四条供应商准入:1.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2. 供应商应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供应商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供应商考核:1. 平台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物流配送等方面。

2. 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平台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供应商退出:1. 供应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本制度规定等情形,平台有权终止合作。

2. 供应商退出平台前,应妥善处理未售出的产品,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食品信息展示:1. 平台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展示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

2. 平台不得展示虚假、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食品仓储与配送:1. 平台应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2. 平台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物流企业进行食品配送,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卫生。

第九条食品追溯:1. 平台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实现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

2. 消费者可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条平台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平台应加强广告审查,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第十二条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平台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A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保健食品的专有标识为蓝帽子标志B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

该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根据营养需求满足程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根据适用对象年龄,分为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C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目前我国已批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是婴幼儿配方乳粉。

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分为:1、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3、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经营资质(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载明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品种相一致;(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存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互联网销售食品行为规范(1)

互联网销售食品良好行为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明确网络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5. 在网络上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六、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规范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行为,制定并执行合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提供一份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安全合规指南,以便帮助经营者确保其销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的需求。

一、了解特殊食品特殊食品是指那些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例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经营者在销售特殊食品之前,应该充分了解特殊食品的相关法律与法规,包括特殊食品的定义、分类、质量与安全要求等。

二、取得销售资质经营者在网络销售特殊食品之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取得相应的销售资质。

例如,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应该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该取得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销售。

三、标识与宣传合规四、质量与安全保障经营者在销售特殊食品时,应该确保商品的质量与安全。

首先,经营者应该选择合法、合规、符合质量标准的特殊食品供应商,确保进货的特殊食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其次,经营者应严格控制特殊食品的储存、运输和交付环节,保证特殊食品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受到损坏、污染或变质。

最后,经营者应确保特殊食品的配送环节符合相关卫生管理要求,如采取冷链配送等。

五、收集与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收消费者的投诉,并针对投诉进行调查与处理。

针对投诉问题,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总结:网络销售特殊食品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标注清晰明确的产品信息,并遵守相关宣传规定。

同时,经营者应当选择合法供应商,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只有通过合规销售,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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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商城保健食品行业规范(完整版)
前言
为了提高某网络商城保健食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的发布行为和产品质量,特拟定保健食品行业规范。

本标准参考了以下国家行业性标准规范及法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某网络商城销售的保健食品类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某网络商城销售的所有保健食品。

2 定义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标准特指取得国家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即我们常说的“蓝帽子”健字号食品。

3 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3.1商家从事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
3.1.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食品生产许可
证》等;
3.1.2 商家在某网络商城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商家发布“保健饮料”相关产品信息,则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饮料)”等相关字样。

3.2商家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
3.2.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2.2商家在某网络商城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3.2.3 商家须核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商家在某网络商城上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备注:以上证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证件持有人公章,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4 产品规范
4.1产品发布规范
4.1.1标题发布规范:
4.1.1.1标题必须按顺序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规格。

其中产品名称需是保健食品批文核准的产品名称,进口保健食品品牌英文名称应放在中文名称前面,中间用“/”分开,例如:K-Max/康麦斯,标题中关于产品本身的描述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4.1.2 主图发布规范
4.1.2.1 主图整体要求如下: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并且每张图片像素必须大于等于750*750。

——主图不许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4.1.2.2主图展示内容要求如下:
——首张主图必须为白底的产品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蓝帽子”标识、商标及产品名称等信息。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标签实物图,能清晰展示产品名称、配料表、功效、适宜人群等信息。

——第三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侧面实物图,清晰展示产品的生产商等信息。

——第四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批文大图。

——第五张主图可展示产品内容物图片或外包装其他版面信息。

主图展示模板如下:
4.1.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填写品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产品规格。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真实、有效,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产品名称、主要原料、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标明的内容一致。

4.1.4 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1)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产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2)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保健食品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4.2保健食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若主图中已展示品牌和中文标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详情描述中必须上传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

4) 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必须在详情描述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5)临近保质期保健食品(临近保质期定义见附录B),必须在产品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产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6)保健食品详情页面描述必须符合“5产品宣传规范”中包含的要求。

7)保健食品详情描述中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4.2保健食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4.2.1保健食品名称;
4.2.2批准文号;
4.2.3主要原料;
4.2.4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4.2.5规格;
4.2.6保健功能;
4.2.7适宜人群;
4.2.8不适宜人群;
4.2.9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4.2.10保质期;
4.2.11储藏方法;
4.2.12产品标准号/执行标准(进口产品可免);
4.2.13生产企业;
4.2.14注意事项;
4.2.15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2.16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4.3产品质量规范
4.3.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检测项目参考如下:
——保健食品标签
——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黄曲霉B1、黄曲霉M1)
——重金属项目:铅、砷、汞
——标志性功效成分
——兴奋剂和激素
4.3.2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4.3.3保健食品禁止添加如西布曲名、酚酞等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违禁成分。

5 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治疗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6 附则
某网络商城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
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用户继续使用某网络商城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录 A
保健食品能宣称的30种功效(包括2003年前卫生部批准的功效):
附录 B
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二)保质期在一年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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