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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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废物类别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HW49
行业来源 环境治理
废物代码 802-006-49 900-039-49 900-040-49 900-041-49 900-042-49 900-043-49* 900-044-49 900-045-49 900-046-49 900-047-49
非特定行业
HW49
900-999-49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 其他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 其他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收集的烟尘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清理产生的废物 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 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 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 、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 废弃的印刷电路板 离子交换装置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液和污泥
危险特性 T T T T/C/In/I/R T/C/In/I/R T/C/In/I/R T T T
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 T/C/In/I/R 括HW03、900-999-49) 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 的;有关部门依法收缴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优先 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见附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名录是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席令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席令200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精心整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
精心整理
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
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
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
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1-3位为
)、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HW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HW11 HW11 HW11 炼焦制造
252-003-11 252-004-11 252-005-11 252-006-11 252-007-11 252-008-11 252-009-11 252-010-11 252-011-11 261-007-11 261-008-11 261-009-11 261-010-11 261-011-11 261-012-11 261-013-11 261-014-11 261-015-11 261-016-11 261-017-11 261-018-11 261-019-11 261-020-11 261-021-11 261-022-11 261-023-11 261-024-11
HW06 有机溶剂废物 HW06 HW06 HW06 HW06 HW07 热处理含氰废物 HW0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HW07 HW07 HW07 HW08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废矿物油 HW08 HW08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001-06 261-002-06 261-003-06 261-004-06 261-005-06 261-006-06 346-001-07 346-002-07* 346-003-07 346-004-07 346-005-07 346-049-07* 071-001-08 071-002-08 251-001-08 251-002-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HW08

危险废物鉴别及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及管理

制定出涵盖所有废物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些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但现有技术条
件下,尚不能鉴别其危险特性或检测出危险组分,不能排除
起具有危险特性。
对于这些废物,根据国际惯例均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要内容
二、关于医疗废物的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
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腐蚀性 易燃性 反应性 毒性
(GB5085.1)
对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GB5085.4)
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固)或闪点低于60℃(液) (GB5085.5)
易爆、强氧化性、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GB5085.2、 GB5085.3、 GB5085.6)
4.2危险废物定义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
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 水体的废水除外)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4.3鉴别序

固体废物鉴别 是 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否 是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标准鉴别 否 否 非危险废物 专家认定 是 危险废物 是
危险废物鉴别与管理
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分类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标准通则
危险废物的管理

危险
概述
危险废物定义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 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 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 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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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32008年×8月×1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本《名录》标注以“*”。

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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