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1. 简介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确保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城市居民等。
2. 责任和义务2.1 单位责任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其实施。
2.2 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不得进行污水排放、乱倒垃圾等损害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
3. 污水排放管理3.1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工业企业还应定期进行污水排放和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
3.2 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利用农药和化肥,减少对水环境的冲击。
同时,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得到合理处理。
3.3 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应当妥善处理生活污水,不得将生活垃圾和有害物质倒入河流或其他水源。
同时,城市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保意识。
4. 监测和评估4.1 污水排放监测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机制,定期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4.2 水环境评估定期对水环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水质、水生态等方面,并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5. 惩罚和奖励措施5.1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5.2 奖励措施对于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旧规定。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确保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文档,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制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近年来,水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控制水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首先,各国都明确了水污染的分类和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水污染分为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等不同类型。
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被明确规定,以保证水体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
其次,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些限值通常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考虑到水体的自净能力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各国也加强了水污染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
通过实施水污染监测,可以及时了解水体质量,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排放许可制度则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排放符合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还包括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各国都鼓励人们在农业、工业和生活中减少用水,并制定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同时,也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禁止滥采滥用,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除了以上的规定,一些国家还加强了水环境治理的力度,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措施包括推广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加大了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良好的水环境。
综上所述,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包括了对水污染分类和标准的明确,排放限值的制定和监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等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基础和法律保障。
然而,要想解决水污染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意识提升。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良好保护。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测、评估、检测、试验和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污染源的排放第八条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污染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口、排放量等。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处罚。
第四章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修复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修复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及时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修复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恢复或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和污染源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对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封存、污染物的清理、受污染地区的隔离等。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污染的分类和管理
1. 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根据水环境特点和水功能区划,划分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并在每个功能区内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
2. 水污染源的分级管理:将水污染源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分别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
3. 水污染源的许可管理:对特大型和大型水污染源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水污染源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排放。
4. 水污染源的排污费征收与使用:根据水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实行差别化的排污费征收政策,鼓励节约排放和减少污染。
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 水质监测和评价:重点监测和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的污染状况,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和污染源排放情况。
2. 水污染物的减排措施:对于高风险地区的水污染源,要实施减排措施,限制或淘汰重点污染物的排放。
3. 水资源保护: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节水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
4. 启动应急预案:针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或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和伤害。
三、水污染源的责任和处罚
1. 水污染责任追究: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水污染源,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处以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污染赔偿和修复:对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行为,要求污染者进行赔偿和环境修复。
以上是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以确保水质的保护和污染的减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文(3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地表水源划分和防护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水污染防范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污染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水污染防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用水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三、管理职责1. 水污染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水污染防范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水污染防范工作。
2. 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监测、评估和监督,对违反水污染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 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定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监督水源地周边环境。
4. 工业企业、农业用水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单位等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水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水污染防范措施1. 预防措施(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2)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排放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有机肥、生物农药等绿色生产技术。
2. 治理措施(1)对水污染源进行排查,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
(2)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处理效果达到排放标准。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4)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综合治理,推广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模式。
五、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定期对水污染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水利部门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确保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
3. 责任主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水污染防范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水污染防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水污染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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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需暂停运转的;
b)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需改造、更新的。
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4.1.6、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一律淘汰。
4.1.7、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立标准排污口。
4.1.8、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4.1.9、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水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有效落实。
4.1.10、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2 、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1、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4.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2.6、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单位产品耗水量小、毒性低、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2.7、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技改项目水污染的控制,采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从污水排放源头着手,保证技改项目的污水排放在交付使用时即符合标准。
4.2.8、公司各单位都要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有污水深度处理工序,生产用水和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优先使用经深度处理并符合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要求的废水。
4.3 、水污染防治的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4.3.1、污水处理站
A、公用设施部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清理垃圾和油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防止因管路老化、破裂而引起的“跑、冒、滴、漏”
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可能引起的超标排放。
B、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C、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污水池不得让污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D、公用设施部应加强日常检查,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安技环保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污水在线监测站
A、污水在线监测实时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
监测项目包含pH、COD cr 、SS、磷酸盐、植物油等;
B、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维保,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
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立即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C、每年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保证整改的有效性。
D、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4.3.3、排水网络
A、公用设施部应加强地下管网的管理,每年进行检查、清理等工作,确保雨污分流,管道畅通。
并对废水管路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错排现象发生。
B、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的排放口进行排放。
4.3.4、化粪池、隔油池、清洗液存储池
A、公用设施部要定期检查化粪池情况。
B、食堂要定期检查隔油池情况。
C、机加工车间要定期检查清洗液存储池。
D、公用设施部定期委托环卫单位清理化粪池、隔油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E、安技环保定期清理清洗液存储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清理出的废液,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4.4、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条款
4.4.1、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排水管网/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物等。
4.4.2、严禁将各种废油、废乳化液、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废弃物倾倒于排水管口中。
4.4.3、公司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减少污水的产生。
5、处罚
违反本规定,私自往下水道倾倒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安技环保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6、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委托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