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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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西班牙政府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 (1)西班牙政府对其司法机关的行为不负责任; (2)西班牙司法机关的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 (3)西班牙不承担国际责任; (4)西班牙行政机关不存在滥用权力和进行歧 视等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5)基于以上问题的判决,驳回比利时的请求。
“对一切义务”的含义
国际法学会在2005年的克拉科夫会议上通过 了一项“国际法‘对一切义务’权利义务”的决 议,该决议把“对一切义务”界定为:“( a) 一般国际法规定的义务:鉴于国际社会的共同价 值观念和对遵守条约的关切,这是一国在任何特 定情况下都应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所以一旦 违背了这项义务,各国都可以采取行动,或(b) 多边条约规定的义务:鉴于条约缔约国的共同价 值观念和对遵守条约的关切,这是条约某个缔约 国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应对其他所有缔约国承担 的义务,所以一旦违背了这项义务,条约所有缔 约国都可以采取行动”。
但是西班牙政府对“该公司大部分股份 由比利时国民持有”的说法提出质疑,认 为这一点无法证明。按照西班牙政府的说 法,在该案件被提交给国际法院之前,西 班牙法院就该案已发布了2763个命令,低 级别的法院做出了494个判决,高级法院则 做出了37个判决。
1948年2月,应新近取得巴塞罗那英镑债 券的三个西班牙公司的请求,西班牙地方法院 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没收了巴塞罗那 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此后,破产委 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消了附属公司在西 班牙境外的所有股份,又通过拍卖将附属公司 的全部资本卖给了一家新成立的西班牙公司, 此公司就完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的 整个企业。在破产宣告做出后,英国、加拿大、 美国和比利时政府均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请求。
比利时政府于1948年2月23日就巴塞罗那公司破 产问题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请求,认为其居住在英 国的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西班牙政府在1949年9 月26日的照会中提到,西班牙的附属公司没有提供 关于债券来源和真实性的证据,这使得政府阻止外 汇转移的行为具有了正当性。1951年,比利时政府 再次向西班牙建议双方就争议达成特殊协议。1958 年9月,在建议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比利时根据1927 年比利时和西班牙签订的《和解、司法解决和仲裁 条约》第17条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37条的规定, 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西班牙国家机关的行 为违反国际法,侵害了巴塞罗那公司的权利。1970 年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何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

何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

何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为您编辑了何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一文,希望和您一起探讨!一、对一切义务概念的提出在著名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比利时诉西班牙)中,国际法院第一次正式而明确地提出对一切义务的概念。

在该案中,比利时请求法院判决西班牙政府的行为违反国际法,西班牙政府有义务对比利时股东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了论述自己的主张,比利时提出,西班牙政府有义务对其境内的外资提供保护,违反这一义务将导致国际责任的产生,这种义务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对一切义务。

对此,国际法院认为,当一国许可外国投资或外国国民进入其领土时,它必须对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并承担给予他们一定待遇的义务。

但这些义务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

尤其应当在一个国家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义务和那些在外交保护领域里针对另一个国家而产生的义务之间作出一个必要的区分。

前者是所有国家关切的事项,这是由他们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就所涉及权利的重要性而言,所有国家都可被认为对保护这些权利享有法律利益;它们是对一切的义务。

例如,在当代国际法中,这种义务产生于宣告侵略行为和灭绝种族行为为非法,和有关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和规则,包括免受奴役和种族歧视。

这些相关的保护权利中有一些已经成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其余的则由具有普遍性和准普遍性质的国际文件所赋予。

①法院的这一论述得到了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的认可,因而被奉为关于对一切义务的经典阐述。

二、对一切义务概念的发展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之后,国际法院开始在许多案件判决和咨询意见中提及对一切义务的概念。

距离巴塞罗那公司案审理完毕后仅仅1年,国际法院就在关于在安理会做出第276号决议情况下南非在纳米比亚继续存在情况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再次提到了对一切义务。

法院认为,结束南非在纳米比亚的委任统治并宣告南非在纳米比亚统治的非法性,这是对所有国家宣示此种情势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意义。

南非在纳米比亚的统治已经被宣布为非法,联合国非成员国也应该按照决议的内容行事。

巴塞罗那牵引案

巴塞罗那牵引案

国际法院对国际人道法的贡献樊尚•舍泰伊*(Vincent Chetail)国际人道法,作为国际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最古老的国际规范体系之一。

作为国际公法主要司法机构的国际法院,对于深入理解国际人道法所体现的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则,是功不可没。

1尽管司法判决均非法律渊源,但是国际法院权威的断言(dicta)被一致视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内容最佳的系统化表述。

2正因为如此,从一般的国际法角度来看,国际案例法对于决定人道法法律体系来说,至关重要。

3自*文森特•迟特尔,国际研究所研究生学院(日内瓦)和欧洲及比较法中心(洛桑)教学及科研助理,联合国难民署高级委员会的顾问。

作者感谢维拉·高兰·德巴斯(Vera Gowllant-Debbas)教授和安德鲁·克拉帕姆(Andrew Clapham)教授提供有益意见,同时也向同事玛利亚诺·加西亚·卢比奥(Mariano Garcia Rubio)和杰里米·阿鲁切(Jeremy Allouche)致谢,感谢他们对此文最后一稿的修订。

1从更全面的视角来看,可参见:P.-M 迪皮伊(P.-M. Dupuy), “法官与法律规则”, 《一般国际公法评论》,第93卷, , 1989年,第570-597页;同上, “国际法院关于‘关于人道的基本考虑’的司法实践”, 可参见:杜皮伊(P.-M. Dupuy) (主编), “纪念尼古拉·瓦尔蒂克斯(Nicolas Valticos),法律与正义”, 贝多内(Pedone)出版社, 巴黎,1999年, 第117-130页; G·阿比·萨布(Abi-Saab)《作为世界法庭的国际法院》载于费茨毛里斯(Fitzmaurice)主编, 《国际法院五十年:罗伯特·詹宁斯(Sir Robert Jennings)爵士文选》,格劳秀斯(Grotius)出版物系列,剑桥大学出版社, 1996年, 第 3-16; V·高兰·德巴斯(Gowlland-Debbas),《从司法视野观察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利益》载于A·S·慕勒(A.S. Muller), D·莱奇(D. Raic)& J·M·图兰斯基(J.M. Thuranszky)主编,《国际法院:五十年后的未来角色》,马蒂努斯·奈霍夫(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出版社,海牙/波士顿/伦敦, 1997年, 第 327-366页.2见:H·劳德派特(H. Lauterpacht), 《国际法院对国际法的发展》,史蒂文& 宋(Stevens & Sons)出版社, 伦敦, 1958年,特别参见第6-22页, 以及第61-71页; E·麦克·维尼(E. McWhinney), 《国际法院在转型时期的立法功能》,载于 R·伯恩哈特(R Bernhardt), W·K·格克(W.K. Geck), G.耶尼克G. Jaenicke& H·斯坦博格(H. Steinberger)主编, Völkerrecht als Rechtsordnung, internationale Gerichtsbarkeit, Menschenrechte: Festschrift für Hermann Mosler, Springer-Verlag, 柏林,海德堡,纽约, 1983年, 第 567-579页; O·沙赫特,《国际法庭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同上, 第 813-821页; L·孔多雷利(L. Condorelli), “常设国际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载入《法国国际法学会,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里昂研讨会,贝多尼出版社,巴黎,1986年, 第 277-313页; R·Y詹宁斯, 《国际关系中的司法功能和法治》, 载于《编纂时期的国际法:罗伯特·阿果(Roberto Ago)文选》, 第一卷第3册,米兰—多特·A·吉奥弗雷(A. Giuffre)主编, 1987年, 第 139-151页; M· 门德尔松(M. Mendelson), 《国际法院和国际法渊源》, 载于V. Lowe V. & M·费茨毛里斯主编, 《国际法院五十年:罗伯特·詹宁斯爵士文选》, (注释1), 第 63-89页;;F· 弗兰西奥尼(F. Francioni), 《“软”国际法:现代评价》,同上., 第167-178页; J· J· 昆塔南(J.J. Quintanan), 《国际法院和国际法的形成:以海洋划界作为例子》, 载于A·S·慕勒et al. (主编), 《国际法院:五十年后的未来角色》引前书注释1), 第 367-381页; S· 罗森(S. Rosenne),《国际法院运用法律及实践》,1920-1996年, 第一卷第3册,海牙/波士顿/伦敦, 马蒂努斯·奈霍夫出版社, 1997年,特别参见第1606-1615页和第1628-1643页; M·沙哈布丁(M. Shahabuddeen), 《国际法院判例》, 格老休斯出版物系列,剑桥大学出版社, 1996年, 特别参见:第1-31 页以及第 67-96页。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摘要:国际求偿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在当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的情况下,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的一项法律原则,对于各国之间的交往活动关系具有良好的调节作用。

本文从国际求偿权的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入手,重点解释了国际公法与国际求偿权的概念;并通过引用“日本毒剂损害中国居民事件”和“巴塞罗那公司国际诉求事件”两个案件,深入剖析了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因国籍因素拥有代表本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国际求偿的权利,如何行使国际求偿权等问题,从而使得我们对于国际公法里的国际求偿权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字:国际公法国际求偿国家责任法人司法救济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日益加深,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摩擦与矛盾,这些摩擦与矛盾需要有一个组织或者机关进行协调解决的,而国际公法便为这种调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较好地制约和调节国际交往中的各种作用关系。

国际公法对于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组织、法人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往来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产物,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发挥着很大作用。

然而,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仍存在少数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别国或者对别国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并且利用国际公法条例辩护自己国家的不法行为,这都是对国际公法的一种破坏与不尊重。

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和实施保障,相对国内法而言,还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又被学者们称之为“软法”。

而国际法中的国际求偿权也在很多案件中引起了不少争议。

基于这种现象,本文将从国际求偿权的角度分析探讨,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因国籍因素有权代表法人或者自然人提出国际索赔。

二国际求偿权的法律依据1.国际公法的概念、原则以及确立依据对于国际公法的概念,很多人还比较模糊。

所谓国际公法(也叫国际法,后面简称国际法),是指存在于国际社会中的一种行为规则或习惯,是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别国公民之间等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资本主义法律玻案例(3篇)

资本主义法律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和资本运作的加剧,一系列金融丑闻和商业欺诈事件开始浮出水面。

其中,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简称GE)的安然事件是资本主义法律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监管的漏洞和道德沦丧的严重性。

二、事件概述安然公司(Enron)是一家美国能源公司,曾是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

在2001年,安然公司突然宣布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之一。

随后,调查发现,安然公司长期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其财报中的许多数字都是虚构的。

在这场金融灾难中,安然公司的关联公司——通用电气公司(GE)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三、法律分析1. 财务造假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夸大收入、隐瞒债务、虚报资产等。

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上市公司的高管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并对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安然公司的高管并未履行这一责任,导致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2. 关联交易安然公司与通用电气公司存在广泛的关联交易,包括共同投资、互持股份等。

这些交易为安然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也掩盖了其财务造假行为。

根据美国《反欺诈法案》(False Claims Act),涉及欺诈行为的公司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通用电气公司在此事件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揭露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不力在安然事件中,美国证监会(SEC)等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这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

根据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监管机构有责任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监管不力导致安然事件的发生,监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渊源比利时诉西班牙国际法院1970年【案情】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2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其总部、帐户及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

为在西班牙的加泰罗西亚建立和发展一套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建立了许多附属公司。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一段时间外,巴塞罗那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

一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批比塞塔债券和英币债券,其中的英币债券预定从位于西班牙的附属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的汇兑中偿付。

1936年,偿付上述债券的工作由于西班牙内战的爆发而中断。

1940年,比塞塔债券的偿付工作得以恢复,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得英币债券仍得不到偿付。

1948年2月,西班牙塔拉戈纳省的雷乌斯地方法院应本国3名英币债券持有人的请求,判决并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命令没收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

此后不久,其他附属公司的资产也被没收并出售。

1952年,这些附属公司新设立的股份被公开拍卖给一家新的公司,后者随即完全控制了巴赛罗那公司在西班牙境内的企业。

【诉讼与判决】1958年9月23日,比利时政府向国际法院单方提出了针对西班牙政府的诉讼请求。

1961年4月10日,法院根据比利时于同年3月23日递交的不再继续诉讼的通知,在未接到西班牙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指示将该案自其案件目录中注销。

1962年6月19日,比利时政府根据1927年7月19日比、西两国订立的《和解、司法解决和仲裁条约》第17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7条的规定,向国际法院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其请求书中所述西班牙国家机关的有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且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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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交保护权的条件
第一,只有在本国国民的损害系另一国的国 际不法行为所致,即本国国民受损害的事 实与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的情况下,受损害国民的国籍国才能行使 外交保护。 第二,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第三,寻求外交保护的个人应具有保护国的 持续国籍。 第四,“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外交保护领域国际法 的新发展
• 公司国籍国的保护与股东的国籍国的保护。 • 在公司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非例外情况, 公司股东的国籍国无权为这些股东行使外 交保护。但在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对股东 本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 下, 这些股东的国籍国均有权为他们行使外交 保护。
比利时是否有权对作为加拿大法人的巴塞 罗那公司中的本国股东因公司所在国西班牙 针对该公司本身的有关措施而遭受的损害进 行外交保护?
(3)The 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mpany, Limited, was incorporated in 1911 in Toronto(多伦多 ) (Canada), where it has its head office. For the purpose of creating and developing an electric power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in Catalonia(加泰隆尼亚 )(Spain) it formed a number of subsidiary(辅助的,附带的;次要的 ) companies, of which some had their registered offices in Canada and the others in Spain. In 1936 the subsidiary companies supplied the major part of Catalonia ‘s Belgian (比利时)electricity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the Belgian Government, some years after the first world war Barcelona Traction share capital came to be very largely held by Belgian nationals, but the Spanish Government contends that the Belgian nationality(国籍) of the shareholders (股东)is not proven.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237号决议,要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大会的会议和工作,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遂在联合国总部外设立了办事处。

1987年,美国总统签署了1988-1989年度的《对外关系授权法》,其中一部分即为著名的《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系特别针对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规定在美国管辖范围内设立和维持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办事机构为非法。

而根据1947年美国与联合国订立的《总部协定》第11条至第13条的规定,美国有义务允许联合国代表团的人员进入和留在美国执行公务。

联合国秘书长认为,美国《反恐怖主义法》违反了《总部协定》,并认为美国不会完全尊重《总部协定》。

这样,《反恐怖主义法》与《总部协定》之间就存在冲突。

秘书长认为应该援用《总部协定》第21条的程序来解决这一冲突,美国则认为自己仍然在评估适用该立法会出现的情况,此时就采取争端解决措施是不恰当的。

《总部协定》第21条规定如下:联合国和美国关于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或任何补充协定之争端,如未能由谈判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办法解决,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最终仲裁。

三名仲裁员中一名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名,一名由美国国务卿提名,还有一名由秘书长和国务卿共同提名,如双方就第三名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国际法院院长指派。

问:(1)联合国和美国之间是否存在争端?如果是,那么争端是否是关于《总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为什么?1、存在争端;关于《总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2)美国不考虑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国内法置于国际协定之上是否违法?为什么?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长期以来一直为司法判决所支持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美国的做法是有法律责任的。

(3)美国是否有义务用仲裁解决争端?为什么?3、有义务遵守用仲裁解决争端的义务针对南非罗得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安理会自1965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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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渊源
比利时诉西班牙
国际法院1970年
【案情】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2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其总部、帐户及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

为在西班牙的加泰罗西亚建立和发展一套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建立了许多附属公司。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一段时间外,巴塞罗那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

一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批比塞塔债券和英币债券,其中的英币债券预定从位于西班牙的附属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的汇兑中偿付。

1936年,偿付上述债券的工作由于西班牙内战的爆发而中断。

1940年,比塞塔债券的偿付工作得以恢复,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得英币债券仍得不到偿付。

1948年2月,西班牙塔拉戈纳省的雷乌斯地方法院应本国3名英币债券持有人的请求,判决并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命令没收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

此后不久,其他附属公司的资产也被没收并出售。

1952年,这些附属公司新设立的股份被公开拍卖给一家新的公司,后者随即完全控制了巴赛罗那公司在西班牙境内的企业。

【诉讼与判决】
1958年9月23日,比利时政府向国际法院单方提出了针对西班牙政府的诉讼请求。

1961年4月10日,法院根据比利时于同年3月23日递交的不再继续诉讼的通知,在未接到西班牙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指示将该案自其案件目录中注销。

1962年6月19日,比利时政府根据1927年7月19日比、西两国订立的《和解、司法解决和仲裁条约》第17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7条的规定,向国际法院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其请求书中所述西班牙国家机关的有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且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西班牙政府随后提出四项初步反对意见。

1964年7月24日,国际法院就西班牙政府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分别驳回了其第一项和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并将第三项和第四项初步反对意见并入本案实质问题审理。

1970年2月5日,法院就本案实质问题作出判决。

法院指出,本案实质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比利时是否有权对作为加拿大法人的巴塞罗那公司中的本国股东因公司所在国西班牙针对该公司本身的有关措施而遭受的损害进行外交保护。

由于国际法在国家对待公司和股东的权利问题上尚未确立任何明确的规则,法院认为它必须求助于有关的国内法规则。

根据各国国内法律制度普遍接受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具有不同的财产权利,当股东的利益因针对公司实施的某一行为受到损害时,只有权利受到侵犯的公司才能提起诉讼。

因此,在代表外国资本的一家公司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也只授权公司的国籍国提出赔偿请求。

尽管在公司股东自身的权利遭到侵害、公司已不存在、公司国籍国缺乏代表公司采取行动的能力或公司国籍国即为责任国等例外情况下,该公司股东的国籍国可以不受上述一般规则的限制,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些例外情况。

据此,法院认为比利时无权代表本国股东向法院起诉,终以15票对1票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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