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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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吸引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来昆发展,扩大招商引资,为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现就外地单位、企业在昆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以外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在本市设立驻昆办事机构。

二、上述单位设立驻昆办事机构时,可以结合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商务局负责;其他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各类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分别由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设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

三、上述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名称可为“办事处”、“联络处”、“工作站”、“代表处”等。

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必须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昆明市商务局和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要遵循“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的时限、条件和程序等,为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驻昆办事机构做好登记备案服务。

五、各类企业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昆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昆政办[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昆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昆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就业为目的,综合实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对于就业的促进作用,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创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主任:许云(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何波(市政府市长助理)罗朝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天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冰晶(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徐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傅晋利(市工商局副局长)邓翰武(市地税局副局长)窦文正(市国税局副调研员)常荣华(共青团昆明市委副书记)字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处长)何文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张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副局长)肖劲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副局长陈明辉(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何树生(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李霞(市妇联发展部部长)专家顾问:王永和(中国SIYB项目培训师)市创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何文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翔同志兼任,SIYB项目协调员为钟红,SIYB项目管理员为范云国、徐维熹,工作人员为杨光、赵卫民、苏保根、王云霞。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昆政办通[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昆明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昆明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2005年8月24日)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确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昆政通〔2004〕42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

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减少。

而农村义务教育是关系到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民、农村、农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农民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0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0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职能移交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0号)精神,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已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将农村社会保险职能从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认真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确保农村社会保险职能顺利移交。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工作任务重、时间紧。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移交,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一)移交时间: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农保人员、基金、资产、档案等移交准备工作,确保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由民政部门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做好档案、财务及农保基金的完整移交,确保基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安排的意见-昆政发[2004]2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安排的意见-昆政发[2004]2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安排的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安排的意见(昆政发[200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2004年,在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和烟草系统以及全市广大烟农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烤烟生产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双控”任务。

全市共计收购烤烟161.93万担,完成计划的99.96%。

其中上中等烟达到161.54万担,占收购总量的99.76%,烤烟收购均价11.50元,烟农总收入9.31亿元,农特税及附加2.05亿元,烤烟收购等级合格率达到86.5%。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烟叶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2005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现对2005年我市烤烟生产收购工作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稳定政策,严格“双控”,完善基础,强化科技,主攻质量,提高效益。

二、目标任务(一)收购计划。

烤烟收购量为指令性计划,全市安排烟叶收购调拨计划167万担,上等烟比例占35%,上中等烟比例占90%以上。

(二)种植面积。

烤烟种植面积为指导性计划,全市计划种烟63万亩。

田烟22万亩,地膜烟50万亩,漂浮育苗大田种植54.06万亩。

市优质烟示范乡镇安排6万亩。

(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三)种植品种。

全市统一种植K326、“红大”、云85、云87四个品种,其中“红大”占15%,K326占35%,云85占10%,云87占40%。

各县(市)区品种具体种植比例由市烟草公司另文下达。

(四)轮作计划。

烤烟轮作面积达到65%以上。

三、烤烟生产扶持政策(一)生产环节补助1.“红大”品种区域化种植补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2002年4月25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1名称:关于因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砍伐、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2号日期:1982年2月23日说明:国家已于198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2000年1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42号日期:1982年3月10日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5年8月28日施行《国家工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及昆明市1999年8月23日施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2000年3月3日施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序号:3名称: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82)112号日期:1982年6月4日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09号日期:1982年6月15日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5名称: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38号日期:1982年6月28日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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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05‟29号
关于转发《昆山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由市建设局、发改委、经贸委制定的《昆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节水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保障城市和人民生活用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昆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自建供水设施(含地下水、地表水)取水、节水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昆山市建设局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节水办应根据市水资源状况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凡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都应列入产品(产值)定额指标或计划指标考核,并在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抄送市节水办。

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厉行节约,按户装表计量,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管理。

六、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定额标准,制定本市各行业先进的综合用水定额和单位产品
用水定额。

七、用水单位的产品(产值)定额,应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结合用水条件的需求变化而制定,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

八、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参照其近年用水实际及邻近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制定。

九、用水计划制定的具体程序是:各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供近年来的用水实绩等有关资料,经市节水办审核后,确定各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报市建设局、市发改委、经贸委批准执行。

十、各用水单位在接到年度用水计划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季自行分解填写季度定量用水计划分配表(总量不得超过年度计划指标),报市节水办,作为季度考核用水指标的依据,否则将把年度计划平均分配到四个季度。

十一、各用水单位应当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并与市节水办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节水办缴纳累进加价水费。

十二、各用水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因产品产量(产值)或工艺设备的改变,确需调整用水定额或计划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节水办批准并报市建设局、发改委、经贸委备案。

十三、本市节约用水考核工作,实行年计划、月报表、季考核、节奖超罚制度。

十四、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
括技术改造项目),凡月用水量大于500立方米的,必须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五、市节水办具体负责节水工程项目实行“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各用水单位应实行用水三级计量制度,进行产品用水单耗考核。

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不断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

十七、各企业单位应按行业规定达到相应的用水重复利用率,未按规定达到要求的,不得增加用水量计划。

十八、供水企业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量。

十九、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及仪表,应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及节水工艺。

二十、凡具备水资源重复利用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建设实施中水利用工程。

二十一、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市节水办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二十二、市节水办应积极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生活用水禁止实行包费制,查实有生活用水包费制的企事业单位,核减当年度计划的10%,直至改正为止。

二十四、建设项目临时性用水,建设单位应事先到节水办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用水定额进行考核,超过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二十五、各用水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规章制度及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按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统计资料,未按期报送节水有关资料的,核减当年度计划指标的20%。

二十六、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以保证用水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核减当年度计划用水量的20%。

二十七、市节水办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规定,对各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除按标准收取计划内的水费外,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超定额或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费;
超定额或超计划10%以上至20%(含20%)的部分加收两倍水费;
超定额或超计划20%以上至25%(含25%)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费;
超定额或超计划25%以上至30%(含30%)的部分加收四倍水费;
超定额或超计划30%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费。

二十八、逾期不缴纳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费的,从发出加价收费通知第15天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同时酌减用水指标,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九、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负责收取,具体可委托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代收后转入财政专户。

三十、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十一、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昆山市城镇用水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昆山市建设局
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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