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教委发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辽宁朝阳小升初学区学苗规定

辽宁朝阳小升初学区学苗规定
一、有朝阳学区学籍
1、有北京户口的朝阳区小学毕业生学生
2、具有朝阳区学籍的非京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按规定时间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提交至就读小学
二、无朝阳区学籍
1、外省市回朝阳
学生的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含学生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朝阳区且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本市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学生。
2、外区县回朝阳
学生的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含学生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朝阳区且在外区完成小学教育的本市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学生。
3、非京籍
非本市户籍外省市学籍且已通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
提醒2023年-2024年朝阳非京籍小升初家长,也一定要提前做功课,了解所需材料清单,预判推算孩子届时小升初所需材料的时间段要求。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对学籍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是指中小学生个人的学习和成长记录,是学生教育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基本任务。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五条学籍管理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落实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政策,依法行政,依规办学,确保学生权益和社会公平。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导,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总结。
第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变更和注销第十条学籍的建立是指学校按照规定办理学生入学手续,确认学生的身份和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业成绩等。
第十三条学籍的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的注销是指学生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的实时管理,及时处理学籍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要定期检查学生的学籍资料,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籍信息的错误和漏洞。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导言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中的注册身份和学习记录。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管理顺利进行。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生数量庞大。
为了保证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籍登记1. 学籍登记程序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面试及体检等要求。
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登记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校的学生。
2. 学籍登记内容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历、专业、班级等,还需记录学生的奖励情况、惩罚记录、健康情况等。
学校必须建立相关档案,以备后续的管理和查询使用。
三、学籍变更1. 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变更指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
学校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提供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等。
原学校将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完成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新学校在核实转学生资格后,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3. 学生休学、复学学生有休学需求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如医院的证明材料等。
学校将审核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复学并办理学籍复学手续。
四、学籍注销1. 学生自愿退出学籍学生自愿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署申请书。
学校将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与相关材料,并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2. 学生强制退出学籍学生强制退出学籍指学生在教育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或不符合招生条件、严重违纪等情况下,学校有权将学生强制退出学籍。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2.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身份、学习记录和各项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学生发展支持和服务。
三、学生的学籍信息3. 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习过程记录、奖惩情况等。
四、学籍档案4.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记录、奖惩情况等,并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五、学籍变动5.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转班、毕业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学籍管理责任6.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教师应积极配合并履行职责。
七、学生权益保障7. 学生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相关学籍信息,并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八、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8. 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提供个性化教育和辅导,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九、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9.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学生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十、附则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学校和教师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的责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同时,教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教育部对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保密。
2. 学籍管理的主体: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专项管理机构。
北京朝阳区初中上学政策

北京朝阳区初中上学政策北京市朝阳区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划,也是北京市的一部分。
朝阳区教育资源非常丰富,学区划分也相对较为合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朝阳区初中上学政策。
朝阳区初中上学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学区划分朝阳区采用小学时期的“小区居住证明+网上填报”方式,确定初中学区划分。
家长在属地派位后,可以选择现在所在地或者新学校报到。
学校会根据市教委及教委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招收学生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招生工作。
2.招生政策朝阳区的初中招生政策主要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两个方面。
目前,朝阳区有34所初中学校,其中公办学校数为24所,民办学校数为10所。
公办学校的招生政策是按照居住证明在学区范围内报名,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成绩、体育健康、艺术素养、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价)进行录取。
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可自主决定,相关信息可在学校官网或者当地教育部门获得。
3.助学政策朝阳区的助学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通过“国家助学资金”、“区教育资助”、“爱心公益资助”,对经济困难家庭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相应的资助。
(2)寄宿制学校生资助政策。
寄宿制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相应的资助,如学费减免、住宿补贴等。
(3)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以缓解经济压力。
4.教育资源建设朝阳区在教育资源建设上不断加大力度,在硬件和软件设施上都进行了大量的投入。
硬件设施主要包括校舍建设、教室设备、实验室设备、图书馆等设施建设。
软件设施主要包括建立专业教师队伍、开展现代化教学模式探索等。
总之,朝阳区初中上学政策非常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帮助这些学生完成学业。
同时,朝阳区也在教育资源建设上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所以,如果你是在朝阳区的学生家长,可以根据学区划分来报名入学,同时也可以关注相关的助学政策和教育资源建设。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第七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朝阳区义务教育 入学依据

朝阳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
朝阳区义务教育的入学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初中一年级入学年龄为12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2. 区域划分:在朝阳区范围内居住的儿童应按照所在小区或居住地址所属学区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籍档案:学生应持有完整合法的学籍档案,包括各个层次学历证书和转入手续。
4. 身体健康:学生应符合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且家长需提供学生的健康证明和接种记录。
5. 教育条件:学生应具有符合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条件,包括学历、学业成绩和英文水平等。
以上是朝阳区义务教育的入学依据,学生及其家长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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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教委发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普通中小学、学区: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2015年3月16日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其中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其中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区中小学校各学段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
学校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区学籍信息实行按学段管理。
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第六条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本区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区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毕业年级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三甲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登记信息,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须在学籍管理平台中标注“随班就读”。
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本区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的证明。
第十四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的操作。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考勤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
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学校须通过学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学期注册”完成。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规定对其标注。
第五章转学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二)学籍在其他区县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三)学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四)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且学生户籍落户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五)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二)学籍在其他区县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同时取得《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
(三)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外籍学生、港籍学生、澳籍学生、台籍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在本区内,同时取得就读相关证明证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年龄需符合相关年级就读年龄。
学生因病或因事办理过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服务片区学校接收。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区高中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区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