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3]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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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29日深府<1993>364号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河道畅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城管办)是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法规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排管所)是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按区域设置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站,具体管理排放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定点,由市排管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市排管所选用的监督或经市排管所审定可回填余泥地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全市的余泥渣土实行统一排放和管理,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应签订余泥渣土清运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排放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必须在施工前到市排管所或工程所在区排管站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住宅区居民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放,市排管所或区排管站可收取余泥渣土排放证的工本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三)核准市属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申请;(四)审查经营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资质;(五)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六)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核准区属工程和辖区内修缮、装修工程的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申请;(二)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深圳建筑垃圾处理办法

深圳建筑垃圾处理办法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垃圾处理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特别是在深圳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更是摆在了日常城市管理的重要议程之中。
本文将就深圳建筑垃圾处理所采取的一些办法和措施进行探讨。
问题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展,建筑活动成为深圳日益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与此同时,建筑垃圾也逐渐成为一项难题。
大量的建筑垃圾产生后,如果不得当处理,将对环境和城市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处理建筑垃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处理办法垃圾分类深圳市提出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
根据垃圾的成分和特性,将垃圾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有效地回收利用资源。
建筑垃圾填埋处理对于不能进行有效分类和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填埋处理是一种常见的办法。
深圳市在选择填埋点时,会进行严格的选址和规划,确保填埋行为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安全没有负面影响。
垃圾焚烧处理除了填埋处理外,深圳市还积极推行垃圾焚烧处理技术。
通过高温焚烧建筑垃圾,将其转化为灰渣和热能,达到废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垃圾处理效果通过深圳多年的建筑垃圾处理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垃圾分类处理的推行,有效减少了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填埋和焚烧处理技术的使用,将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总结深圳市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和办法,并且不断探索和完善。
但是,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建筑垃圾处理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议题。
未来,深圳需要与国际接轨,借鉴其他发达城市的经验,不断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 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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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 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光明“12 • 2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建筑垃圾怎么处理

深圳建筑垃圾处理方法分析深圳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先行者之一,建设速度迅猛,城市面貌时刻焕然一新。
然而,随着建筑活动的不断增加,建筑垃圾处理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针对深圳建筑垃圾处理问题的严峻性,各方正在积极探索与实践各种处理方法。
垃圾分类在深圳,建筑垃圾首先需要进行严格的分类处理。
根据不同的垃圾成分,将其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三类。
这种分类有利于后续处理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序进行。
垃圾资源化利用一种重要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是资源化利用。
通过技术手段,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质可以被二次利用,例如再生骨料能够用于生产混凝土;废弃砖瓦可以重新加工成新型建材等,降低资源浪费,提高再利用率。
垃圾填埋对于某些建筑垃圾难以再次利用的部分,填埋处理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通过科学的填埋操作,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占用土地的压力,提前规划好填埋场的建设是必要的。
垃圾焚烧垃圾焚烧是一种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的常见方式。
通过高温焚烧,建筑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可以得到有效处理,减少二次污染的可能性。
然而,在实施垃圾焚烧时,必须注意对废气的处理,以避免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政策法规的支持除了技术手段外,建设一个合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对于建筑垃圾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政策应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流程、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处理工作。
综上所述,深圳建筑垃圾处理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协作,确保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垃圾分类、推动资源化利用、合理填埋以及科学焚烧等手段,可以有效应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挑战,实现建设美丽深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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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近年来,深圳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建筑业成为城市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随
之而来的问题是建筑垃圾的处理,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给城市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探讨深圳建筑垃圾处理的最佳方案。
垃圾分类
首先,建筑垃圾应该进行分类处理。
通过分类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处理的难度
和成本。
建议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确保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和处理。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其次,建筑垃圾应该进行资源化利用。
建议政府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
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入相关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如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等。
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同时,深圳应该加大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
应建立更多的建筑垃圾处理中
心和垃圾焚烧发电厂,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理能力和效率,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清理和处理。
宣传教育
最后,重要的是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
及和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环保意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共同建设绿色环保城市。
在深圳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建筑垃圾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任务,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制定系统的管理制度、完善处理设施,并倡导广泛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才能实现建筑垃圾最好的处理效果,为城市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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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交易: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
不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的,应当持申请表、申请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制定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种类的工项、使用比例、再生利用规范及标准,同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手册,作为有关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依据。
再利用推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工作。
对技术成熟、经济使用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种类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非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应当提交再利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范的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构应当设置材料实验室,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对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立认证机制,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质量认证。
政府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纳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积极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综合利用前置保障: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方案纳入评标指标范围。
建筑垃圾强制再利用制度: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排放的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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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申报备案,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四)负责加强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无大型货车通行证和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高、超载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对无营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行查处;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地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定量定性综合统计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建筑垃圾排放规范。
第九条【排放前评估】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依照建筑垃圾排放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但装饰装修房屋未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的除外。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公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未委托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的,办理备案手续后,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要点在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公示,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便利。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量,建筑垃圾的实际排放量少于核定量的,多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转让,转让合同应当报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处置申报与核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备案。
市城管部门发现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装饰装修人。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三条【核准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与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前款第(一)项中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应当符合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时间、路线。
第十四条【核准文件及效力】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量;(二)运输单位、运输的时间、路线;(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点;(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核准文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十五米、宽三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三)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
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运输许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承包单位的,评标时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从报价、质量、工期、施工规划、投标人资质信誉等方面对投标人进行评议,淘汰报价低于合理运输成本的投标人。
用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的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贴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醒目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第十七条【运输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二)建筑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车厢挡板;(三)在驶离建筑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四)建筑垃圾运输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
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运输。
第十九条【固定受纳场】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市、区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二十条【临时受纳场地】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要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不准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抢险救灾工程或者应急工程产出的建筑垃圾,除优先提供相关工程回收利用外,施工单位应当将预估数量、所需紧急堆置场所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核准要求处理。
抢险救灾工程或应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场地要求】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位于下列地区:(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四)设置基地其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受纳场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入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卸土。
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受纳可用于回填的弃土以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十日前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第三章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并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运行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施工工地的地质状况,对建设工程的产出一定种类的建筑垃圾制定管理规定,以直接交易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交易】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
不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的,应当持申请表、申请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