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通用版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概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以增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督。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是一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旨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有效预警食品安全风险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中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等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监测数据报告。
监测数据报告是指对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以便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是指要求监管部门向公众披露食品伪劣产品信息,以便消费者警惕这些伪劣的食品,防止被欺骗。
•其他报告和通报。
除上述报告之外,监管机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问题进行报告和通报,如紧急事件、季节性和流行性疫情等。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是针对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要求而制定的制度,目的是加强公众监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可信程度公示。
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管理水平和违规记录等方面,对食品企业的可信程度进行评估,并进行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对食品产品进行抽检,并把检测结果公布于网站或其他媒介,供消费者查询。
这样消费者就可以了解所购买的食品产品的质量,保证自身的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
通过在超市、商场等消费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
•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监管机构还需公布一些提醒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的信息,如有毒有害食品的种类、使用禁用药物的食品等。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
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食品信息员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送的品种及目录一、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存在被检测物本底值的,检出非食用物质超过本底时。
二、预包装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副溶血性弧菌、阪崎肠杆菌等致病微生物超过标准规定时。
三、检出河豚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超过监测项目参考值时。
四、检出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总量(B1、B2、G1、G2)、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衍生物、赭曲霉毒素A、展青霉素、伏马菌素、T-2毒素、15乙酰基-DON(15A-DON)、3乙酰基-DON (3A-DON)、米酵菌酸等生物毒素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监测项目参考值时。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

海晏县经济贸易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海晏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局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在得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除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送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立即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对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及我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1、食品安全信息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2、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3、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信息
(1)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各乡镇(街道食安委)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年度监管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其它日常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
(3)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题
1。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质量公示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
二、公示内容1. 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产品标准等信息。
3.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4. 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5. 食品安全事件、召回信息等。
6.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
三、公示方式1. 通过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2. 在食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等上注明相关信息。
3. 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公示牌,明确公示内容。
四、公示时限1. 相关证照、信息等公示时限为有效期内。
2. 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公示时限为产品上市销售期间。
3. 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公示时限为2年。
4. 食品安全事件、召回信息等公示时限为事件发生之日起至相关处理措施实施完毕。
五、公示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2.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质量公示工作全面负责。
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质量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监督管理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质量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未履行食品安全质量公示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一、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和透亮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公布程序,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供应真实、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报告范围和要求1.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生产、销售的全部食品产品;2.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全过程;3.报告要求:对于与食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报送。
三、报告程序1.发现问题:任何员工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刻向上级主管报告;2.上级主管责任:上级主管应及时核实并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并确定是否需要报告;3.报告指定人员:如问题属于需要报告的范围,上级主管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报告;4.报告内容:食品安全问题应认真记录,包含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5.报告时限: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对于属于重点风险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布1.公布范围:本企业将及时公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召回、质量问题处理措施、食品检测报告等;2.公布方式:信息公布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内部公告等;3.公布内容:公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包含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处理措施等;4.公布时限:对于属于重点风险的问题,应当及时公布,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5.公布结果追踪:本企业应确保公布的信息能够被公众及时取得,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6.食品安全事故公开调查:对于发生的重点食品安全事故,本企业应搭配有关部门的调查,并乐观供应相关信息,以便解决问题和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评估1.内部监督:本企业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布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员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把控和反馈;2.外部监督:本企业将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搭配;3.定期评估:本企业将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布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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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99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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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
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一)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
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论监测制度,主
动、密切监测舆情。
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依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九)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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