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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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概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以增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督。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是一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旨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有效预警食品安全风险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中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等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监测数据报告。

监测数据报告是指对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以便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是指要求监管部门向公众披露食品伪劣产品信息,以便消费者警惕这些伪劣的食品,防止被欺骗。

•其他报告和通报。

除上述报告之外,监管机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问题进行报告和通报,如紧急事件、季节性和流行性疫情等。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是针对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要求而制定的制度,目的是加强公众监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可信程度公示。

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管理水平和违规记录等方面,对食品企业的可信程度进行评估,并进行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对食品产品进行抽检,并把检测结果公布于网站或其他媒介,供消费者查询。

这样消费者就可以了解所购买的食品产品的质量,保证自身的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

通过在超市、商场等消费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

•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监管机构还需公布一些提醒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的信息,如有毒有害食品的种类、使用禁用药物的食品等。

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报告范围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2、通过国家总局“食品药品监管热线”、“ 12315”或“省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的涉及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或问题的投诉举报信息; 3、市局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主动报告方式与内容(一)主动报告时间及方式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情况重大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按照职责和权限,由市局向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通报。

(二)主动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主动报告形式与要求(一)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并于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部门网站上发布。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要求,及时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应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阳泉市质监局稽查分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为目标,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组长:赵俊如副组长:侯国强成员:苏惠鹏、王志龙、杨海平、黄敬德三、工作制度(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

收集风险信息。

分局要指定人员对国内外主要媒体网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境外和总局通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要通过下厂监管、专项检查、调查等,了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尤其是行业潜规则。

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认真筛选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送。

对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分局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整理。

3.组织明查暗访分局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明查暗访,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

1.核准信息分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筛查标准(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科学合理,规范操作;(四)信息公开,透明公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二)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培训;(三)监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二)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三)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告和宣传;(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范围:(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方式:(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收集;(二)通过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三)通过食品安全检查、监督等途径收集;(四)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举报等途径收集。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整理要求:(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及时更新和补充信息;(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

四、食品安全信息分析与处理第十条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要求:(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二)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四)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背景介绍食品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曾经发生过多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面对着民众的质疑,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被引入,帮助消费者保证食品安全,为食品行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的整个流程中,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度。

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下,消费者能够获得关于食品的有效信息,促使食品公司进行更好的自我管理,同时确保消费者获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特点1.信息透明度高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可以增加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使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和安全信息。

同时也能够促使食品公司自我管理、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

2.系统性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中,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具有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各方合作协作,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

相互配合,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3.信息共享性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依赖于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传递,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互相补充,共同发挥协同效应,提供更全面、准确、实时的信息公布服务。

4.社会监督力度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加有效地推动食品行业的自我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增强了行业的社会信用。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意义1.保障消费者健康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信息,更明确地知道自己购买和食用的是否是安全的食品,从而为自己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学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2]

学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2]

学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摘要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制度背景食品安全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受到关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促进学校食堂、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二、制度内容1. 报送要求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相关通知要求,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项食品安全信息,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2. 报送内容学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学校食品宿舍食品销售信息,包括销售金额、销售类别及销售时间等;•各类食品进货信息,包括进货日期、进货单位、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质量等;•食品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检测记录、烹饪记录、质量管理记录等;•学校食品加工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

3.报送周期食品安全信息应每月进行一次汇总上报,同时要针对各个学期的时段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4.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责任追究负责开展食品安全报送工作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或瞒报。

对于严重违反报送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

三、制度宣传为了让师生们了解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学校应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其中包括:•制定相关宣传手册,如食品安全知识、饮食健康知识等;•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微信、官网等平台向师生宣传学校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结论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能够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情况并对问题进行有效管理,提升学校的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

同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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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
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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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一)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
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

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论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
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依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九)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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