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罗广建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
因此,特许经特许经营如肯(以下人,手段,规范,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的数量往往比较多,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需要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
也正因为如此,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四条。
本文旨在对《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进行简要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及解析与《办法》相比,《条例》在所列举的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中增加了专利、专有技术内容,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也更加科学、严谨,《条例》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以许人)双方方式,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对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办法》中规定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而《条例》对此要求更为严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可见,《条例》对作为特许条件的“两店一年”的直营店限定为特许人直接拥有的直营店,对于特许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建立的直营店则不计算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列。
《条例》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罗广建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
因此,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
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
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
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xx 年12月30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自20xx年2月1日施行。
《办法》的施行对规范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而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也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的数量往往比较多,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需要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
也正因为如此,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xx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杨涛;陈玮
【期刊名称】《商界》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110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会给特
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到底有哪些不同?
【总页数】2页(P92-93)
【作者】杨涛;陈玮
【作者单位】不详;《商界》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7
【相关文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J], 叶晨;胡昀
2.2008《条例》让"违规特许"无处遁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解读 [J], 肖朝阳
3.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对策——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基础分析 [J], 方博;廖斌
4.三分之二特许企业还没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亟待完善 [J], 厉林
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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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特许权益与合规要求的法律解析

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特许权益与合规要求的法律解析商业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合同,旨在允许一个企业(特许权人)授权另一个企业(特许权人)使用其商标、品牌、业务模式等知识产权以及经营经验和专业技术。
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特许权人必须满足合规要求,以确保特许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特许权益和合规要求进行法律解析。
一、特许权益的定义与保护特许权益是特许人享有的权益,包括商标、品牌形象以及特许人独特的经营模式等。
在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人将这些权益授予特许权人,特许权人可以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这些权益进行经营活动。
为保护特许权益,商业特许经营协议通常会规定以下内容:1. 知识产权的转让与使用:特许人在协议中明确特许权人可以使用的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并规定了使用的范围、时限以及特许权人使用时需遵守的标准。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要求特许权人保护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包括防止侵权行为、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3. 知识产权的终止: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中应规定双方在特许权益终止时,特许权人应停止使用特许权益,并将相关知识产权归还给特许人。
二、合规要求的含义与法律规定合规要求指的是特许人对特许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要求。
为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会明确合规要求,并约定特许权人应遵守相应规定。
合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法律法规遵守:商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特许权人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劳动法、消防法等。
2. 行业规范遵守:商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特许权人遵守相应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从业资质、卫生标准、质量管理等。
3. 道德规范遵守:商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特许权人在经营过程中遵守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特许经营的合规要求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各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商标法、消费者保护法等都会对特许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专家解读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个小门面,几万元的资金就能够做“品牌店"。
最近几年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成为中小创业者寻求项目、创业致富的一条捷径。
不过,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各地也出现诸多诈骗事件。
1月8日下午,南京创业者服务中心举办专题讲座,中心首席专家连文杰详细解读了商务部去年年底颁布,并将于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准备创业的准老板们指点迷津。
陷阱一,假特许,真卖设备一些项目方列出的加盟条件是不收加盟费,只需购买他们的机器并一次进货多少台,就可以取得县、市一级的市场代理权。
而往往是,一旦该公司“圈钱”成功后就会马上逃之夭夭,投资者只能自认损失。
上海4050项目——得意咖啡,在上海卖了1000多台,每台1。
58万,让项目方狂骗上千万后“跑路”.政策:《办法》对特许经营下了定义”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不再包括产1品、设备、技术、专利等。
对策:如果创业者在考察某个加盟项目时,发现同样的机器在市场上可以用更低的价格买来,且购买机器的费用占了加盟连锁金额的大头甚至是全部的话,就要提高警惕。
陷阱二,宣传夸大投资回报一家连锁特许方宣传加盟该项目只需三个月就收回好几十万的投资,无须要加盟者操心,只要每月等着收钱,特许方全面负责培训、广告投入和前期数月的经营.但加盟商一旦加入该连锁体系后却发现投资成本远不止原先所说的金额,商家事前的承诺并没有到位,搞了两三年后仍未收回成本.政策:《办法》要求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对策:同正常经营一样,一个加盟项目也有一个投资回收过程,才有赢利的可能。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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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律师团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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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7
那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它应该如何理解与应用,它对特许经营市场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于这几个关键问题,本文将试图给您一个简要并力求准确的解读。
一、旧貌与新颜
-关于《条例》的内容与特点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
其核心内容包括特许人的条件、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特许经营合同、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共六个部分。
虽然《条例》是第一部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但其与之前的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仍有剪不断的历史渊源。
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有删减、有增补、有修缮,在这些修修剪剪中,《条例》的立法宗旨、主意就跃然而出了。
删减主要有三处:其一,去掉了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只保留了少数几条关于特许人主要义务的规定;其二,取消了关于被特许人条件、被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条款;其三,完全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条款。
其他的删减还有:取消了争议颇大的“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取消了特许人可以宣传收益声明的规定,等等。
增补之处主要有:其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二,强化了特许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特许人违反备案、报告要求时给予相应处罚的条款。
修缮之处主要包括:其一,明确了特许人应该拥有注册商标,而不是非注册商标;其二,完善了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条款;其三,完善了特许人的备案和报告制度,提高了合理性和操作的可行性。
以上总结虽未能涵盖全部内容,但也包括了其中的主要变化之处。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化繁为简”。
可有可无的条款干脆不要,比如关于特许人权利义务的一些条款;容易引起争议或无法执行的条款也予以取消,比如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等等。
《办法》包括九章、四十二条,而《条例》只有五章、三十四条,《条例》的瘦身显而易见。
《条例》还有一个特点是“抓住重点”。
特许经营关系中的主要角色是谁,是特许人~目前中国特许经营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特许人的欺诈~因此,治理特许经营的关键在于管好特许人。
《条例》的重点就在于规制特许人的行为,制裁特许人的违法,这就是《条
例》完善特许人的备案和报告制度、加重特许人的法律责任、甚至取消被特许人的条件和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原因~这一立法取向也完全与美国等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的立法取向相一致。
《条例》的第三个特点是“强化责任”,即强化了特许人的责任。
《条例》不但扩大了特许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特许人承担罚款的最高限额(由《办法》规定的最高3万到《条例》规定的最高50万)。
一部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没有威慑力和强制执行力,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
作用。
《条例》关于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仍不尽完善,但仍将是《条例》得以有效执行的有力保证。
二、误读与解读
-关于两个重要条款的解释
《条例》虽然出台了,但为了让特许经营当事人、行政机关以及裁判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有关机构有必要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的解释,甚至出台必要的实施细则。
实际上,《条例》甫一颁布,争论和误读就已经应声而出了。
1、《条例》第十二条可能是最易被误读的一个条款
该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某位法学教授将该条理解为“被特许人享受违约特权,一旦出现特许经营业绩不良等情况时,则可退出加盟”~作者认为,这种解释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该条果真如此解释的话,那么《条例》所有的正面意义将全部被抹杀,其带给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将不是秩序和规范,而是混乱和纠纷。
即使单纯从立法的基本价值观来判断,这种解释也是非常荒唐的,因为没有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会纵容单方违约行为而不受处罚。
实际上,第十二条是借鉴了国外特许经营立法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而采取了中国化的表述而已。
比如《澳大利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第13条规定:被特许人有权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7天之内解除合同。
这个“7天”的期间就被称为“冷静期”。
规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给予其在对特许人有进一步的了解后进行反悔的权利。
在合同法上,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而不是违约特权,更不能解释为被特许人违约后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条例》能够规定冷静期条款,已经是一个极具魄力的举动,令人击节赞赏。
但是有所不足的是该条并没有明确冷静期的具体期限,也未明确有关的执行细则,难免会让人误读,也给特许经营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操作困难。
2、《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是另一条容易引起争议的规定
该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对于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但此条规定过于笼统,且如何
与合同法相衔接等等均未明确。
依作者的观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侵害的是加盟者的知情权,加盟者因缺乏真实信息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可能发生损失。
特许人为此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加盟者由此发生的损失。
对此,合同法规定了受害方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因此,如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此种情况,则加盟商只能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而不是要求解除合同。
当然,还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是,该条规定只是对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补充。
也就是说,加盟者除了依据合同法追究特许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外,还享有本条赋予的法定解除权。
如果加盟者未能有效行使其撤销权时,仍然可以依据《条例》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特许人给予赔偿。
如果是从这个角度看的话,则《条例》对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而对加盟商的权益则给予了过于宽泛的保护。
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权必须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产生,《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如果以上问题不解决,不但会给特许经营当事人造成误导,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解决类似纠纷,如何进行裁判就会产生分歧。
因此,作者认为,有关机构有必要对此条作出明确的解释,或对条款作出必要的修改。
三、积极与消极
-关于《条例》的作用与影响
《条例》对中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是利多还是利空,这是所有业内人士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作者认为,从总体上讲,《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发展是短期利空,长期利多。
在短期内,《条例》对特许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必将阻止一部分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从而限制了特许人的数量;《条例》对特许人诸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热情和冲动。
此外,加盟商根据《条例》对特许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例会逐渐增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违法现象曝光增多,无疑会降低潜在加盟商的投资兴趣。
因此,在《条例》实施后的几年内,整个特许经营市场将进入一定的低潮期,特许人、加盟商数量锐减,市场萎缩,特许经营的概念也不再时髦。
而从长期来看,《条例》必将是中国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新起点,是特许经营市场做大作强的有力保障。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和培育真正有实力的特许人,净化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惩处和淘汰不法特许人。
因此,在经历一定的低潮之后,随着有实力的特许企业的增多,市场的规范,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得以进一步发挥,特许经营理念会重新深入人心,特许经营的春天必定会重新来临~
特许经营法律对特许经营发展的影响是有规律可循的,短期利空,长期利好在世界其他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已经得到了验证。
据澳大利亚特许经营协会有关人士介绍,在1998年颁布《特许经营行为准则》后,澳大利亚的特许经营也陷入了低潮,但在几年后,特许经营重新发展起来,并且有了更大的发展。
美国、马来西亚等国也有类似的经历。
因此,对于《条例》的颁布,除了那些妄图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的不法经营者感到沮
丧外,所有业内人士、特许人和投资者都应充满信心,并对特许经营的未来有更高的期待~
随着《条例》的出台,中国特许经营事业无法可依的时代宣告结束~从自由生长到依法治理、从混乱到有序,每个国家似乎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中国也不例外。
从此,特许人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加盟商有了具体的法律保护手段,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监管和治理,而司法机构也可以有法可依、依法裁判了。
从此,一个崭新的阶段开始了,而《条例》就是这一征程的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