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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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盐政发[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3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通信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物管用房、停车场、健身、邮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的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公共设施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公共设施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公共设施的约定一、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为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就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达成以下约定:二、公共设施的定义1. 公共设施是指为满足购房者和周边居民对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燃气系统、供暖系统、通信网络、垃圾处理设施、绿化景观等。

三、公共设施规划与设计1. 甲方负责在项目开发前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公共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确保符合施工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以提供高品质的公共设施服务。

2. 公共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项目规模、人口需求、社区功能等要求,保障购房者和周边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公共设施规划和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原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四、公共设施建设与验收1. 甲方承担公共设施的建设责任,并按照国家标准和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需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确保建设质量。

2. 甲方应按时完成公共设施的建设,并通知乙方参与验收工作。

乙方有权对公共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公共设施竣工后,乙方有权对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共设施的竣工证明,并将其纳入项目管理范畴。

4. 如公共设施在验收中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应负责修整、改建,并在乙方要求下重新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五、公共设施的使用与管理1. 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后,乙方有权使用该设施,并享有合理的权益。

2. 甲方负责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3. 乙方和购房者应按照公共设施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使用和维护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对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由甲方承担费用。

甲方应及时响应乙方的申请,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5. 甲方应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达到良好的标准。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移交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四条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区分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3 —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第五条业主共有的设施,按以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前述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分期确权项目,只登记当次核准登记范围内的小区共有物权信息,并附注记载该信息仅为当前登记情况,完整信息应以小区整体登记后记载情况为准。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收费标准(2009)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
定.doc
城八区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费征收.doc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
于取消市政公用设施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
关于大兴区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
昌平区城市基础设
施费减免办法.doc
房山区征收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通州区新
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
建筑物避雷装置检
测收费标准.doc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
缴纳办法(2007年修订。

江苏省县级城市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

江苏省县级城市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

江苏省县级城市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地方政府的各项收费中,有哪些收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减少或免缴的?江苏省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住宅xx元/㎡、商服xx元/㎡〔各地区规划局或建设局收取,标准不一〕2、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一般按建筑造价的0.5--0.6‰,约x元/㎡〔建设局收取〕5、规划技术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营业性x元/㎡〔规划局收取〕6、建筑工程交易综合费中标价的1.4‰,中标方70%,按建筑面积约x元/㎡〔招标办收取〕7、档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规划局收取〕8、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筑造价的1‰,约x元/㎡〔质检站收取〕9、行业管理费按建筑造价的4‰,约x元/㎡〔建管处收取〕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造价的2.3‰,约x元/㎡〔质检站收取〕11、解困基金按建筑造价1‰,约x元/㎡事员〔劳动局收取〕12、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环卫处收取〕13、装璜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14、工程渣土处置费x元/㎡,约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15、拆迁管理费拆迁安置总费用的0.6%〔拆迁办收取〕16、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收取〕17、排污费约建筑造价的1.5‰,约x元/㎡〔环保局收取〕18、环评费x万元〔环保局收取〕19、出让金业务费成交价的2%〔国土局收取〕20、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x元/㎡〔国土局收取〕21、土地登记费x元,x元/平方米〔国土局收取〕22、土地测绘费、测绘费x元/㎡加x元/拐点〔国土局收取〕23、防雷检测费x元/点〔气象局收取〕24、城市规划编制费按土地面积x元/平方米〔规划办收取〕25、人防建设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自建人防工程可退还)〔建设局收取〕另外收费项目参考表1、图纸审查费按建筑面积x元/平方米左右市级收费2、房产交易手续费住宅x元/㎡,商业x元/㎡房管局3、房产测绘费住宅x元/㎡,非住宅x元/㎡房管局4、房产登记费约x元/㎡房管局5、房屋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6、绿化保证金按绿化面x元/㎡(绿化建成达标可退还)建设局7、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能源办8、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使用新材料可退还)需要建设局9、建筑业劳保统筹工程直接费的2.23%建设局政府收费的主要几项中可以做工作和公关的有:一)、项目规费(报建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利用政策和公共关系,适当缓缴)。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7日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一、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开发企业为小区全体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停车位、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服务性用房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范围内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一)教育设施1.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必须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建小学;住宅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以上(含75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建中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

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公共配套设施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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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含水面)、道路、场地,但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及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车道、自行车库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无偿移交的设施
教育设施
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出资委托建设的单位
开发企业所有的设施
经营性配套设施
农贸(肉菜)市场、百货超市、中西药店、银行、电信营业所、书报亭、影视厅、美容、综合修理等
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开发企业
注:本表所列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如法律、法规对其权利归属有不同规定的,以法律、类别
配套设施项目
备注
业主共有的设施
纳入分摊面积
公共门厅(大堂、中庭)、走廊、过道、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电梯、扶梯、楼梯间(室内、室外楼梯)、屋顶梯屋,供(变)电设备间(变电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开关房等)、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站(如社区服务站点、社区活动站、生活服务中心等)
星光老年之家(如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服务点、老年人服务站等)
市政公用设施
消防站、消防中心
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如垃圾集散点、垃圾站、垃圾收集点、垃圾集用房、垃圾运转站等)
再生资源回收点
环卫工具房(如环卫设施用房、环境卫生站等)
公共厕所
公交首末站(如公交调度室、公交站场用房、公交总站等)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成本价移交的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变电站(如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等)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广州供电局
邮政所(如邮局、邮政分局、邮政局、邮政支局等)
移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广州市邮政局(广东省邮政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与业主专有部分一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报警工作间、值班警卫室(即值班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其他
不纳入分摊面积
建筑物内的架空层的架空部分、避难层、转换层等公共场所,及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
在业主专有部分不动产权属证书中以附注形式记载
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报警工作间、值班警卫室(即值班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文化体育设施
文化站(如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文化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
文化室(如会议活动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等)
行政管理设施
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综合管理用房、政务服务中心等
派出所、警务室
社区居委会、社委办公用房、社区议事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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