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青岛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度汇编,附录论文封面及所需表格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度汇编教务处编印2006年前言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重要阶段,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最后教学环节。
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促进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更好的发挥毕业设计环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我校制定了《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制定了《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及时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工作。
为帮助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毕业生了解学校的有关规定,强化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汇编成《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制度汇编》,请遵照执行。
2002年12月目录1、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青大教字[2002]46号) (1)2、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规范要求 (5)3、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8)4、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分表 (9)5、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6、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10)7、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封面 (21)8、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封面…………………………………………………………………()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10、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青大教字[200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是学习深化和提高的重要过程;是学生运用已学过知识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目的和要求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得到综合训练、转化和提高。
青大教字(2015)2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青大教字〔2015〕2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制定《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 1 —青岛大学2015年10月28日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原则意见,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总结,负责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条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要求,指导教师配备,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以及推荐优秀论文;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
— 2 —第三章选题和开题第五条选题应立意正确,体现本专业的基本要求,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当,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选题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有利于学生多样化成才。
鼓励选题与指导教师科研相结合、与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相结合。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应一人一题;多人承担的设计类题目,每个学生须有独立的模块,分工明确,分别形成毕业论文或设计报告。
第七条选题工作原则上在毕业论文(设计)学期的前1学期结束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完成开题工作。
第四章内容要求第八条毕业论文(设计)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专业知识,对选题进行综合分析;毕业论文、设计报告要逻辑严密,依据充分,数据资料和推导计算准确,表格、插图正确规范。
涉及的工艺、技术选择要合理。
第九条毕业论文的文字阐述部分字数应在8000字左右,设计报告的文字阐述部分字数应在5000字左右。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全日制本科生(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思想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学术水平方面(1)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所选全部课程学分×绩点系数)/∑(所选全部课程学分)≥1.7。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①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②在学期间学分≥165,平均学分绩≥1.7,或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山东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青岛市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
(4)全日制高职类本科生①在校期间学习课程补考门次≤7。
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思想政治方面(1)严重违犯校纪(包括考试作弊),在校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2)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已经毕业的学生返校申请学位,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
2、学术水平方面(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的专业学术要求者(具体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执行)。
三、成人教育学生参照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及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符合申请学士学位并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的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学科学位。
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

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鲁学位[2002]6号印发)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1)学位字002号文《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87)学位字016号《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1999]3号文《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山东省境内高等学校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凡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置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三)有一定数量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第四条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表》(一式五份,见附表一);(二)《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表》(一式五份,见附表二;尚无应届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三)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式五份)。
第五条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于该专业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填写《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表》(一式五份),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省学位委员会根据申请学校、申请专业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
关于发布《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要求》的通知

关于发布《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要求》
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论文撰写的内容和格式,校学位办对《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青大学位字[2004]18号)进行了初步的修订,并广泛征求各学院意见。
校学位办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完善形成《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要求》(学位办字(2018)6号),现发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可以此文件为基本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和详细范本(研究生院备案)。
本规范(或学院备案后的撰写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各培养单位告知全体研究生,遵照执行。
附件:
《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要求》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合理,并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学术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不受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3. 独立原则:学位授予的评审和决定应该由独立的专家组成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不受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影响。
4. 透明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必须公开透明,学位申请人有权了解评审过程和结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学术成果、学术能力、研究方法和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审合格后,将进行学位答辩。
学位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审委员会组织并邀请相关专家参预。
4. 学位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作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完成一定规模的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取得专利等。
2. 学术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
3. 研究方法:学位申请人必须熟练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 创新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中提出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和新的观点。
五、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将学位授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博士、硕士、学士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定:学位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等级。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2013-10-15 15:43(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科学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400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50分。
民族医学(藏医学)原则上通过四级,并规定CET-4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00分。
5.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
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包括: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文章和会议论文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
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
青岛大学文件

青岛大学文件青大教字〔2009〕1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青岛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教育教学双专业规定△通知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青岛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满足学生的志趣及个性发展需要,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可在本校(或跨校)修读第二学位,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可在本校修读第二专业。
第三条双学位教育的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四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主修专业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
特殊情况下,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专科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3年修业时间。
第五条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举办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符合开办条件且教学资源允许的专业原则上均须接受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申请。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各专业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招生数量,确保培养质量。
第八条凡学习成绩优良且无补考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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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2.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6) 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4.在基本修业年限因课程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可回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重新学习学业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5.基本修业年限因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或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全校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6.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在两个专业的学习成绩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同时申请授予两个学士学位;若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则不能申请第二专业学位。
(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6门次(含6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4门次(含4门次)。
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次超过本规定者允许重修课程,重修合格的门次不再计入经补考及格的门次。
毕业时达到上述要求后,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学位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专业“主干课程”。
外国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命题考试,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助,试题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良好以上,符合省教育厅每年规定的毕业时间要求者,可自愿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一)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在学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 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各学院对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逐一审核毕业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学位外语、纪律处分情况等材料,填写《大学本科生毕业资格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
汉语言文学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经汉语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汇总;其余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一并由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推荐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有效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3.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4.通过初审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5.校学位办公室将通过外国语和专业“主干课程”考试者及有关材料,交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6.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学位申请有效期,正式提出学士学位申请;2.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统一由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申请者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3.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连同有关材料(有效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4. 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博士、硕士学位第七条学校每年夏季、冬季两次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七年制临床医学毕业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必须已经通过预答辩,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提出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1.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2.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且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以下级别(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和数量的学术论文(文献综述和论文摘要不计其):(1)理、工、医学学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1篇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 收录。
博士研究生如以发明人排序第一且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国外发明专利一项(公布后即予认可),可视为发表1篇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
本人完成并正式出版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且字数在3万字以上的专著,可视为发表1篇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但只能有1篇可作此等同处理。
若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论文1篇者,可视为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规定相当或高于以上要求的,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执行。
3. 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申请博士科学学位者的第一外国语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外语考试。
(二) 硕士学位申请者1.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2.硕士科学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在正式刊物上至少以第一作者且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规定相当或高于以上要求的,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执行。
提前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在上述条件上各增加一篇。
3. 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和七年制临床医学毕业生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到第一外国语要求:(1)艺术类研究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的研究生(指在校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英语专业的学位申请者要求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或全校英语专业的学位外语考试,其他外语专业要求通过相应等级的本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其他非外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等级的外语统一考试。
凡在校期间参加的外语统一考试,必须在我校报名、考试。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者,须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全校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2)以第一作者且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外正式刊物上用第一外语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具体学术论文标准如下:自然科学学科,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CJCR》(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人文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在影响因子超过本学科平均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发表论文。
(3)以第一作者且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译著中,用第一外语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八条攻读硕士科学学位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中期筛选结果为优秀或开题后课题工作量超过一年,并达到第七条要求者,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答辩的,须经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满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按《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不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