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
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1、一审阶段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
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
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
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
供电公司触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在2018年6月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因工作失误导致一名电力工人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1.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6月15日2. 事故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3. 事故原因:供电公司在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一名电力工人触电身亡。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当天,供电公司安排一组电力工人对某街道的电力线路进行检修。
在检修过程中,由于现场负责人疏忽,未对检修区域进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设置,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 事故发生:一名电力工人在进行线路检修时,因操作不当触碰到带电线路,导致触电身亡。
3.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救援,并上报相关部门。
死者家属得知事故后,认为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1. 原告方诉求:死者家属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被告方答辩:供电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系因电力工人操作不当所致,与公司无关。
同时,供电公司表示已按照规定对现场进行了安全措施,但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有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本案中,供电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责任认定: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对死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责任划分: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有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本案中,供电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2. 安全措施:供电公司在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围栏、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电击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电击事故引发的纠纷。
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在小区内因误触高压电线而受伤,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严重残疾。
张先生认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不善,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张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曾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予以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2.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误触高压电线,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严重残疾。
3. 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4. 张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曾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予以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供电局触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供电局在实施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一居民触电身亡。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供电局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供电局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供电局在实施电力设施改造工程中,因施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一居民在家中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当、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其亲属触电身亡。
据此,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2.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委托相关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当、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供电局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供电局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然而,法院认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且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当、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供电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1. 供电局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应当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本案中,供电局因施工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侵犯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供电局的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电力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电力设施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从事电工工作。
同年6月15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因操作不当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地和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1.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
2. 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6月15日。
3.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调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触电身亡。
4. 当事人情况:- 李某某,男,45岁,电工。
-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
- 施工方,建筑工地承包方。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工地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2. 施工方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3. 李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4.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 李某某的死亡证明。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
- 工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李某某的工作记录。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的答辩材料。
3.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 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 当事人进行辩论。
4. 法庭辩论:- 李某某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系李某某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共同赔偿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内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该配电室由某电力公司负责维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存在过错,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触电身亡,遂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电力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5月15日,李某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
配电室内存在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等问题,且配电室门锁损坏,无法正常锁闭。
2. 电力公司维护情况电力公司承认配电室属于其维护范围,但辩称已定期对配电室进行检查和维护,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安全隐患。
3. 事故调查结果经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为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导致李某触电身亡。
三、法律分析1. 电力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配电室的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李某生前工资、医疗费、丧葬费等;(3)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调解案例触电致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在某电器维修店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造成全身多处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维修店老板张某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委员会受理接到李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两名调解员负责此案。
调解员首先向李某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受伤情况以及赔偿要求,同时联系张某,了解其态度和赔偿意愿。
2. 调查取证调解员通过查阅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目击者、调查李某的伤情鉴定报告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同时,调解员还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3. 调解协商调解员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承认事故的发生与自己的管理不善有关,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张某认为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李某的赔偿要求表示质疑。
李某则表示,自己已经按照维修店的培训要求进行操作,事故发生是由于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非自己的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4. 调解分歧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张某认为李某的赔偿要求过高,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伤情严重,赔偿金额过低。
5.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耐心说服和教育。
调解员指出,虽然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最终同意赔偿李某10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依法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 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2. 赔偿款项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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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案情简述】
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
责任。
而原告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应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
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
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
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首先,要弄清本案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点有:一、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员得按雇主的要求工作,雇员在如何工作上没有自主权;二、是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完成工作;三、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而本案中的原告自己提供材料为被告谭某建房,并且仅受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的约束而不受被告谭某的约束管理进行建房,所以他们之间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所以本案对被告谭某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谭某是否有过错就是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其次,供电局虽无过错,但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然而供电局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呢?
在本案中,被告谭某在供电局对其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告知其在高压线下建房具有高度危险性,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修建该房屋最后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熊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在高压线施工的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触
电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因为损害后果产生是由原、被告的违法行为所致。
供电局不但事前已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款"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供电局虽然是电力设施产权人但具有免责事由,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