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据9部委第23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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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联合颁布2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部委联合颁布2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部委联合颁布2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2013年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公布了废止和修改部分的具体文件与修改内容。

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指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自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都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用户查找之用。

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 编者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汇 编类型发布部门序号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名称 发文字号法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行政 小组 1 2002.06.29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8号21999.08.30 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3 2009.09.28 2009.09.28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国务院办公厅4 2004.07.12 2004.07.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号 国务院办公厅5 2000.05.03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国办发〔 2000 〕34号》发改委等九部委 6 2007.11.01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07年第56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7 2005.01.18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5年第27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8 2004.06.21 2004.08.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4年第11号 发改委等八部委 92003.06.12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令 2003年第2号 计委等七部委 10 2003.03.08 2003.05.0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3年第30号 计委等七部委11 2001.07.05 2001.07.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1年第12号1213 2005.09.19 2004.08.13 2005.11.012004.08.1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发改委令 2005第36号发改委令 2004 第18号部门规章38 2004.11.01 2004.12.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3号(原)经贸委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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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6年第7号29 2006.05.25 2006.07.0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第5号 交通部30 2004.10.29 2004.12.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4年第9号 31 2003.05.13 2003.06.01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3年第4号 32 2002.06.19 2002.08.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2年第3号 33 2001.08.21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34 2000.09.12 2000.09.12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0年第4号 铁道部 35 2002.08.24 2002.10.01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令 2002年第8号 水利部36 2001.10.29 2002.01.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2001年第14号商务部37 2005.02.05 2005.03.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商务部令 2005年第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1号(原)信息产业部43 2000.09.22 2000.09.22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2000年第2号民用航空总局44 2001.10.31 2001.12.0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5 1998.01.06 1998.01.06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628号发改法规〔2009 〕1361 号发改法规〔2008 〕1531 号发改法规〔2007 〕3419 号50 2005.07.14 2005.09.01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发改委(计委)51 2005.04.27 2005.07.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我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 〕824号52 2004.09.29 2004.12.0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53 2003.11.07 2003.11.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发改办投资〔2003 〕1191号纪按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民政部59 2007.12.13 2007.12.13 《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财政部60 2005.11.01 2005.11.0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 〕103号61 2003.11.17 2003.11.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62 2010.06.09 2010.06.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 〕88号63 2008.03.21 2008.05.0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建部(建设部)64 2007.09.21 2007.09.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65 2005.10.10 2005.10.10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 〕208号66 2003.06.26 2003.09.0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67 2008.08.18 2008.08.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68 2008.02.29 2008.02.29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 〕40号69 2007.10.22 2007.10.22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72 2004.11.22 2004.11.2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 〕688号80 1999.04.13 1999.04.13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铁建设〔1999〕43号81 2007.12.29 2008.04.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82 2006.08.14 2006.09.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83 2004.11.11 2004.11.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水利部84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办建管〔2004〕154号85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公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等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04 〕153号54 2003.09.15 2003.09.15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55 2002.04.02 2002.04.0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56 2002.10.15 2003.0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科技部57 2000.12.28 2000.12.28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监察部58 2008.10.09 2008.10.09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监发〔2008 〕8号70 2006.07.06 2007.01.01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71 2006.02.26 2006.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的通知》73 2003.11.07 2003.11.07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74 2003.03.21 2003.06.01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75 2003.03.11 2003.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76 2001.09.29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77 2010.10.31 2010.12.01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暂时未找到文号78 2007.09.23 2007.09.23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铁道部79 2000.05.12 2000.05.12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46 2010.03.29 2010.03.2947 2009.05.26 2009.05.2648 2008.06.18 2009.01.0149 2007.12.13 2007.12.13(原)外经贸部41 2001.12.20 2002.01.01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42 2001.12.20 2002.01.01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386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7号 87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5号 882008.08.152008.09.1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 试行)》 商产发〔 2008〕311号 89 2007.10.10 2007.11.10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 2007〕395号 商务部90 2007.08.14 2007.09.14 《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商产发〔 2007〕331号91 2006.08.22 2006.09.01《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 ( 试行)商援发〔 2006 〕413号》92 2005.09.16 2005.09.16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 2005〕502号 93 2000.11.23 2000.11.23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2000〕647号 (原)经贸委94 1999.12.08 1999.12.08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 1999〕1198号95 1999.11.30 1999.11.30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1999〕1162号(原)人事部96 2007.04.30 2007.07.01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国人部发〔 2007 〕63号知(原)国防科工委97 2008.03.27 2008.03.01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技[2008]39 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地方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法规员会公告第 57号100 2003.04.02 2003.06.01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号101 1998.08.03 1998.08.03 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粤府〔1998〕45号 省府102 1995.12.24 1995.12.2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1995〕15号103 2010.06.24 2010.06.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04 2005.03.18 2005.03.18 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0 〕37号粤府办〔 2005 〕22号 省府办105 2004.11.07 2005.01.01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粤府办〔 2004〕107号106 2003.07.21 2003.09.01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 2003〕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广东省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府办〔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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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 2010〕58号112 2009.12.15 2009.12.1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粤建市〔 2009 〕8号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省交通厅122 2006.04.04 2006.04.04 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06〕245号107 2000.08.31 2000.08.31 省发改委108 2005.04.112005.04.11109 2010.03.25 2010.03.2598 2009.11.26 2010.03.0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9 2006.06.01 2006.06.01 标管理条例》的决定省住建厅(建设厅)115 2008.07.18 2008.07.18 116 2005.12.22 2005.12.22117 2005.12.122006.01.01。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9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9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九部委令第23号

九部委令第23号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八、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总局令第30号) • 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
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令第12号)作出修改
• • • •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 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作出修改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 将第七条中的“批复”修改为“批复、核准”,“可行 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 告、项目申请报告”。 • 将第九条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批或者核准”。 •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 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计政策[2000]868号)作出修改
•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修改 •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修改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将第三条、第十五条、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中的“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 ” • 将第二十条中的“发 • 发展改革部门 展计划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第30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据9部委23号令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据9部委23号令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据9部委23号令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号(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部委 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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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令)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

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

经常性稽察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九条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15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稽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与被监督单位的权力、义务,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六)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核实。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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